一項延後一年實施的複雜規則#

1990 年上路的遞延稅項新規則,複雜又爭議不斷,原訂 1989 年實施的計畫只好延後一年。對波克夏最大的衝擊是:旗下保險公司持有的未實現股票資本利得,必須重新計算其遞延所得稅負債

稅率分層的計算#

波克夏當時的遞延稅項分成兩層:

未實現資本利得來源金額適用稅率
1986 年以前約 12 億美元28%
1986 年之後約 6 億美元34%

兩層的稅率差異,反映了 1987 年起聯邦稅率調整的影響。新規則要求從 1990 年起一律以 34% 估算所有未實現利得;光這一項改動就會讓波克夏的年度盈餘(與帳面淨值)減少約 7,100 萬美元

巴菲特直言:「不管稅率是 28% 還是 34%,都不能反映我們公司的實質現況,因為我們從來不考慮出售這些具有龐大未實現利益的股票。」

遞延稅項的本質:美國財政部的無息貸款#

如果年底以市價賣掉全部持股,波克夏須付出超過 11 億美元的稅金。這 11 億是負債嗎?它等同於年終後 15 天就要結算給交易對手的應付帳款嗎?

答案都不是。以經濟術語來看,這項遞延稅項負債就好像是美國財政部借給波克夏的無息貸款,到期日由波克夏自己決定(除非國會修法,將課稅時點提前到未實現資本利得之前)。

這種「貸款」有幾個特別之處:

  • 只能用於購買特定的、升值的股票
  • 額度會隨市場價格變動
  • 也會因稅率變動而改變
  • 本質上很像資產移轉時才要繳的交易稅

1989 年波克夏只賣了一小部分持股,產生 2.24 億美元資本利得,繳了 7,600 萬美元「交易稅」。

關鍵洞見:一動不如一靜#

巴菲特稱自己偏愛的方式為瑞普.范.溫克爾(Rip Van Winkle)式投資——長期沉睡、不輕易交易。相對於瘋狂短線進出,這種方式在稅後報酬上有一個絕對優勢

flowchart LR
    A["投資決策"] --> B{"持有或賣出?"}
    B -->|"長期持有"| C["遞延稅項負債<br/>= 無息貸款"]
    B -->|"頻繁交易"| D["每次實現<br/>→ 當期納稅"]
    C --> E["複利成長基礎大"]
    D --> F["複利被稅金侵蝕"]

但巴菲特強調,選擇長期投資並不只是因為這個算術優勢

「我們已經找到相當難得的、令人滿意的商業合作關係,並享受珍惜彼此間發展出來的情感。要我們捨棄那些已經熟悉、欣賞並尊敬的人,去把時間浪費在我們不認識、人格可能還在平均水平以下的人身上,我們覺得實在沒有意義。」

1993 年:新規再次生效#

1993 年 1 月起又一項遞延稅項新規上路,取消了先前的帳上二分法。以 1992 年底計,波克夏未實現收益高達 76 億美元,其中:

  • 64 億美元以 34% 稅率計算
  • 12 億美元按發生時點以 28% 計算

新規則要求所有遞延稅項一律以現行稅率估計。巴菲特認為這樣做較為合理。自 1993 年第一季起,所有未實現股票收益須以 34% 估算,增加了所得稅負債,使淨值減少約 7,000 萬美元

未來稅率一有變動,遞延所得稅負債與淨值都得立刻跟著調整,影響可能很大。但真正重要的是:當資本利得從**「未實現」變成「已實現」**時,那一刻適用的稅率到底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