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兩種會計方法的拉鋸戰#
併購會計是 1999 年前後財報界最具爭議的議題之一,爭議大到連國會都有可能介入——這光想就令人不寒而慄。GAAP 當時允許兩種截然不同的併購會計處理方法:
| 方法 | 支付方式 | 會計結果 |
|---|---|---|
| 購買法(purchase) | 現金或股票 | 產生「商譽」科目,每年必須攤銷 |
| 權益合併法(pooling) | 僅限股票 | 不產生商譽,無後續攤銷費用 |
多數管理階層排斥購買法,因為商譽攤銷會被列為損益減項,而且一列可能列上好幾十年。權益合併法避開了這個問題,自然成為 CEO 們的心頭好。
當時 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FASB) 打算取消權益合併法,引發許多 CEO 強烈反彈。巴菲特選擇在這場戰爭中發聲,但他的立場很特別:他同意經理人對商譽攤銷不切實際的批評,卻也反對權益合併法的做法。
強制攤銷為什麼不合理#
大部分會計費用與真實狀況相關聯,即使不精確,方向至少是對的。實體資產必然會折舊、存貨會跌價、應收帳款有呆帳風險、保固需要準備——這些費用雖難以精確計算,但估計有其必要。
但經濟商譽完全是另一回事。經濟商譽在多數情況下並不會減損或消失,反而會隨時間累積而增加。巴菲特把它比作土地——價值上下波動,但何時漲、何時跌並不一定。
以時思糖果(See’s Candies) 為例:過去 78 年間,其品牌價值以不規則但快速的節奏成長;只要經營得當,下一個 78 年還會繼續增長。強制要求分年攤銷這種實際上還在增值的資產,會造成與現實嚴重脫節的會計數字。
權益合併法為何也不對#
為了迴避不合理的商譽攤銷,許多偉大的經理人擁抱了同樣不合理的權益合併法。這個概念比喻兩條河流匯合後不再分彼此——被一家更大公司併購的公司,並不算是被「買下」的(即便它們往往拿到了可觀的合併溢價),因此合併過程不產生商譽,也就沒有攤銷的麻煩。
這種說法有點咬文嚼字,與併購背後的真實情況大不相同。毫無疑問,既然有交易,就一定有征服者與被征服者——去問問雙方員工「誰買下了誰」,答案絕不會含糊。真正對等的合併案少之又少。
巴菲特與蒙格的折衷方案#
巴菲特提出一個同時滿足 FASB「如實記錄交易」與經理人「反對不當攤銷」兩方訴求的方案:
flowchart LR
A["併購發生"] --> B["以公平市價列出投資成本<br/>(不論支付現金或股票)"]
B --> C["產生商譽<br/>→ 保留在帳上"]
C --> D{"商譽是否真的減損?"}
D -->|"是"| E["按資產減損方式計減"]
D -->|"否"| F["繼續保留<br/>不分年攤銷"]這個方案的關鍵精神是:
- 如實承認購買本質:該列商譽就列商譽
- 不強制攤銷:只有在真正發生減損時才計減
- 回溯適用:讓全美併購會計處理原則趨於一致
一旦採用這項方案,管理層會更審慎地處理併購案——他們會基於真實的股東利益後果,仔細評估到底該用現金還是股票,而不是只盯著合併後的帳面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