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根本人曾任英格蘭大法官(Lord Chancellor),本篇是他對司法制度最系統性的論述。他從法官的職責出發,逐層探討法官與當事人、律師、書記官和國家之間的關係。
法官的根本職責#
“Judges ought to remember that their office is ‘jus dicere,’ and not ‘jus dare’ — to interpret law, and not to make law, or give law.”
培根開篇即確立司法的核心原則:法官的職責是宣說法律,而非創造法律。如果法官越權立法,就如同羅馬教會假借經文解釋之名,實際上在增刪和改變教義一樣。
法官應有的品質#
- 博學勝於聰慧 — 學問比機智更重要
- 莊重勝於討好 — 威嚴比親和更可靠
- 審慎勝於自信 — 深思熟慮比果斷更安全
- 正直為首 — 廉潔是法官一切品質的基石
“Cursed is he that removeth the landmark.”
四重職責#
一、對當事人#
- 不可將判決化為苦酒(不公正)或醋(延遲)
- 要壓制強權、保護弱者,實現真正的公平
- 注意防範嚴苛的推論和牽強的解釋 — 法律的刑罰不應變成人民的陷阱
- 在涉及生死的案件中,法官應當記住慈悲 — 對案件投以嚴厲的目光,但對被告投以慈悲的目光
二、對律師#
- 耐心傾聽是正義的核心要素 — 話太多的法官如同走調的鑼鈸
- 不應搶在律師之前就下結論
- 法官的聽審有四個職能:引導證據、控制篇幅、整理要點、宣布裁決
- 不應與律師在法庭上產生過度的私人互動或偏袒
三、對書記官與行政人員#
“Grapes will not be gathered of thorns or thistles; neither can justice yield her fruit with sweetness amongst the briers and brambles of catching and polling clerks and ministers.”
- 法院周遭的腐敗有四種來源:
- 製造訴訟的人 — 讓法院膨脹的害蟲
- 管轄權爭奪者 — 擴大法院權力但非為了正義
- 手段不光明的書記 — 用手法扭曲司法程序
- 過度收費者 — 讓法院成為剝削人民的工具
四、對國家主權#
- 法官應牢記羅馬《十二銅表法》的結論:人民的福祉是最高法律
- 遇到涉及國家利益的案件,法官應當與君主協商
- 正義的法律與真正的政治智慧不會衝突 — 它們如同精神與筋肉,相輔相成
培根最後以所羅門的獅子為喻:法官應如獅子般威嚴,但要記住自己是王座下的獅子 — 不可挑戰主權,也不可自以為有全權。法律的良善運用,才是法官職責中最崇高但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