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目標#
讀完本章後,讀者應能:
- 定義並描述「與基督聯合(union with Christ)」
- 比較不適當的與基督聯合模型與聖經的教導
- 定義並描述「稱義(justification)」
- 認識稱義作為法庭式(forensic)教義,並分析信心與行為的關係
- 定義並描述「被收養(adoption)」
- 認識被收養的益處
客觀面的救恩#
上一章處理「主觀面」(人裡面的變化);本章處理「客觀面」——神所宣告的關於信徒的新地位。
客觀面包含三項:
- 與基督聯合(union with Christ)
- 稱義(justification)
- 被收養(adoption)
與基督聯合#
聖經教導#
「在基督裡(en Christo)」是保羅書信中出現最頻繁的詞之一。
- 以弗所書 1 章一連串「在基督裡」的祝福
- 羅馬書 6:3–8:信徒與基督同死、同葬、同復活
- 加拉太書 2:20:「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
- 約翰福音 15 章:葡萄樹與枝子的比喻
不適當的模型#
- 形而上學的合併:信徒與基督融為一體——但這抹去人神區分
- 純粹道德的模仿:與基督聯合只是行為相似——但這太膚淺
- 純粹位置的轉變:信徒在法律上「處於基督的旁邊」——但這欠缺位格性
聯合的特徵#
- 真實:不是隱喻,是實際的屬靈聯合
- 個人:與位格的基督建立關係
- 群體:所有信徒在基督裡彼此聯合
- 動態:持續展開的關係
- 無可比擬:類比於婚姻、肢體與身體、葡萄樹與枝子
含義#
- 信徒分享基督的一切——他的義、他的繼承權、他的應許
- 信徒所做的事屬於「在基督裡的我」——身份重定義
- 失去這個聯合即失去一切其他救恩益處
稱義(Justification)#
法庭式(Forensic)的本質#
稱義是法庭式教義——神作為審判官宣告信徒為義,而非使他實際變為義。
- 不是「使人變義(make righteous)」而是「宣告為義(declare righteous)」
- 神將基督的義「歸算(imputed)」給信徒
- 同時將信徒的罪歸算給基督——「奇妙的交換」
聖經根據#
- 羅馬書 3:21–26:神的義在律法之外顯明
- 羅馬書 4:1–8:亞伯拉罕因信被算為義
- 哥林多後書 5:21:「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
對法庭式稱義的反對#
天主教的觀點#
- 稱義包含「使人變義」的內在工作
- 信徒透過聖禮逐漸獲得義
- 改教家的回應:聖經中的稱義語言(dikaioo)是法庭式的宣告,非過程性的轉化
「新觀(New Perspective on Paul)」#
- 主張保羅關注的不是個人罪疚,而是猶太人 / 外邦人關係
- 「因信稱義」主要意指「外邦人也被納入神的家」
- 回應:「新觀」有其合理洞見(救恩的群體面向確實重要),但不能取代個人稱義的傳統教導
信心與行為#
保羅:因信稱義;雅各:「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各書 2:17)。
兩者的整合:
- 保羅:行為不是稱義的根據(ground)
- 雅各:行為是真信心的證據(evidence)
- 真信心必然產生行為——但行為不是被稱義的條件
罪的殘留後果#
- 稱義不消除罪的所有地上後果(如疾病、後悔、自然刑罰)
- 但消除了罪的終極定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羅馬書 8:1)
被收養(Adoption)#
收養的本質#
被稱義者僅獲得「無罪」地位;被收養者更獲得「神兒女」的特權。
- 羅馬書 8:15:「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
- 加拉太書 4:5–7:基督救贖律法以下的人,使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
- 約翰福音 1:12:「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
收養的益處#
- 新身份:神的兒女
- 與神的關係:可以稱神為「阿爸」
- 基業的承受權:哥羅西書 1:12「同得基業」
- 聖靈的同在:「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加拉太書 4:6)
- 同情與管教:神以父親的方式對待我們
- 平等性:在神家中沒有不平等的子女
三者的關係#
- 與基督聯合:整體性框架——所有其他益處都在此框架內
- 稱義:法律地位的改變
- 被收養:關係地位的改變
三者皆是神主動的工作——非人類成就,是神宣告與賜予的禮物。
對信徒的回應#
- 敬拜:對救恩的客觀基礎感恩
- 確據:救恩不取決於我們的感受,而取決於神已做的宣告
- 謙卑:所有客觀變化都是恩典
- 奉獻:作為被收養的兒女,活出兒女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