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社會與法律層面,作者指出安樂死遠不只是法律議題,而是整個社會的辯論——但社會的規範與價值終會化為法律。當前的焦點,落在「醫師協助自殺」(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上。
兩種職責的衝突#
這個議題的種子兩千多年前就由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種下:醫師的誓言賦予兩大職責——延長生命與緩解痛苦——而兩者有時會衝突。凱沃基安(Jack Kevorkian)因高調滿足病人的求死願望而家喻戶曉,但作者懷疑絕大多數醫師(包括他自己)對此抱有極嚴重的疑慮:自殺與自然死亡之間,仍須劃出界線。
法律進展上,1996 年聯邦上訴法院的擴大合議庭認定:有意識能力的末期病人,享有決定自己死亡時機與方式的憲法權利,案件勢必上達最高法院。但作者強調,法律雖能定義社會,社會最終卻更能定義法律。如赫姆洛克協會(Hemlock Society)所言:「安樂死是下個世紀的墮胎辯論。」
被遺漏的兩件事:上帝與學習死亡#
支持「嚴格準則下醫師協助自殺」的兩本溫和派著作——奎爾(Timothy Quill)的《Death and Dignity》與沙夫森(Lonny Shavelson)的《A Chosen Death》——連同索羅門的文章,都有一個共同點:
它們都把「上帝」與「學習死亡」排除在方程式之外。作者推測這些作者大概是世俗人文主義者,對上帝與靈魂的學習存有重大盲點。而對作者而言,這些議題不是「太燙手而不能碰」,恰恰是「太燙手而不能不碰」。
作者認為,問題的根源之一是憲法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被詮釋得過寬,導致公共教育全面世俗化、價值無法被妥善傳授——彷彿沒有中間地帶,只能從「宗教偏執」的鍋裡跳進「世俗偏執」的火裡。而安樂死正是一個以世俗為主的現象,如何處理它,無法與教育問題切割。
「知情同意」是否真的充分?#
奎爾與沙夫森都是「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有力倡議者,但他們所提供的「資訊」只限於醫療技術事實(副作用、治癒或緩解的機率)。
他們從未考慮:病人是否也有權被告知可能影響其決定的心理與靈性事項?若一個人從未被邀請去思考「拒絕安樂死的心靈理由」,我們能說她已被「充分告知」嗎?作者直言——「未經思考的知情同意」「部分知情同意」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詞。
受過訓練能提供此類資訊的,是牧靈諮商師(pastoral counselors),但須審慎挑選——適任者需能同時「投入又抽離、堅定又溫柔」。作者並列出他本人會如何透過一系列問題(病情與感受、求死理由、家庭與和解、宗教信仰與來世觀、若世俗則探問其靈魂觀、遺憾、能否想像從自然死亡學到什麼、安寧療護經驗等)來提供這些心靈資訊。
雙重效應與安寧療護#
兩位作者聲稱高達 25% 的安寧個案痛苦緩解不足——作者認為他們完全未能證實這項主張。為釐清,作者重新深入探討安寧療護(hospice,1967 年由桑德絲於倫敦創立):它是相當新的組織,尚未完全融入社會結構,且面臨醫師的抵抗。醫師抵抗的原因之一,是對「雙重效應」(double effect)的道德疑慮。
作者以瑪麗(Mary)為例:骨轉移癌、後肺部轉移,在安寧住院單位以 PCA(病人自控止痛機)幾乎完全止痛;但因肺部腫瘤而逐漸呼吸困難(像慢慢溺水)、陷入恐懼。醫師如實告知:可加鎮靜劑緩解這份恐懼,但可能縮短一兩天生命,需由她決定。她選擇鎮靜,二十四小時後在睡眠中安詳離世。
這與安樂死有何不同?差別有二:時機與痛苦的性質。奎爾與沙夫森認為這只是無關緊要的細枝末節;作者卻認為它觸及議題的核心。如拜歐克(Ira Byock)所言:「外行人看似一線之隔的,在實務上是一道鴻溝。」兩位作者從未區分身體與情緒的痛苦,也未區分「無建設性的情緒痛苦」與「能催生靈性成長的存在性痛苦」。
仔細讀來,他們所謂「不足」的 25%,其實指的是極少數想完全掌控自己死亡的末期病人——寧可自殺也不願被疾病殺死的強勢、世俗者。作者坦言(冒著顯得不近人情的風險),這些「真正安樂死」的病人在他看來像是控制狂(control freaks),他們受的或許是「生命的問題」而非「死亡的問題」之苦,本可從「被協助去面對」而非「被協助去自殺」中學到很多。
答案是更多安寧療護,而非更多安樂死#
作者投票反對協助這類病人自殺,但這不代表他在任何情況下都反對安樂死——凡事總有例外。
對於貧困、無法取得良好照顧的病人,作者更關切的不是他們拿不到致死藥物,而是他們得不到良好的安寧療護。若安寧療護根本不存在,他會是安樂死權利的熱切支持者;但既然安寧的緩和照顧能有如此作為,協助自殺問題的答案就不是更多安樂死,而是更多安寧療護。社會與法院本末倒置了:當務之急應是先確立「病人有獲得稱職安寧療護的憲法權利」。
不過作者也不願斬釘截鐵說醫師協助自殺應全然非法。他不願在沒有「聽證」(hearing)的情況下拒絕任何人——這是逐案決定,與簡化地宣稱「末期病人有憲法權利安樂死」截然不同;他主張的只是他們應有獲得聽證的權利。
他並提醒:安樂死不只是末期病人的議題,還有慢性病人的「準安樂死」(quasi-euthanasia)。出於對納粹「安樂死計畫」的反感,社會形成了「不可殺死還沒在死的人」的絕對規則;但作者質疑:為何我們只關心剩一週一月者的存在性痛苦,卻不關心承受同樣痛苦卻要忍受多年者?論順位,慢性病人甚至應比末期病人更早獲得聽證權。然而他也舉漸凍症修士、療養院中「給予照顧者更多」的慢性病人為例,慶幸他們未選安樂死,並指出想求死的慢性病人可能有可治療的控制議題(如四肢癱瘓、跋扈的 Kelly)。這些人——Kelly、維多利亞、范杜森夫婦、各種重症與孤獨者——都令他深深掛慮。
若身為法官:維持非法#
作者設想,若被逼到角落、必須以法官身分裁決,他會判醫師協助自殺維持非法,理由有三:
- 另一極端(將協助自殺合法化為「權利」)對整個社會有深遠的負面影響:他擔憂的不只是「安樂死孳生安樂死」,更是它所傳達的訊息——又一個世俗訊息,告訴我們無須與上帝角力、否認靈魂、宣稱這純是我們自己的生命;它鼓勵人走捷徑,而非面對生命固有的存在性痛苦、學習以勇氣面對艱難。
- 中間地帶(某些情況合法)會陷入法律泥淖,而社會還沒準備好在其中艱苦摸索。
- 社會還沒準備好以有意義的方式處理安樂死:還有太多更重要的權利待先釐清——身體止痛權、安寧療護權、非全然世俗的公共教育權、自由談論靈魂與意義的權利、存在性痛苦的教育權、一般醫療權,以及慢性病人的準安樂死權。
「問題」與「兩難」#
但若社會不聽從、最高法院迫使各州進入中間地帶設立準則,作者作為法官會給什麼意見?他拒絕草擬一部「模範法典」——因為不願絲毫減輕讀者作為公民的責任(安樂死是整個社會的辯論,本書旨在釐清而非解除這負擔)。
他認為,若真要進入中間地帶,奎爾的七條「醫師協助自殺潛在臨床準則」是不錯的起點(須出於自由意志反覆請求、判斷未受扭曲、病情不可治癒且伴隨嚴重難忍的痛苦、確保非因照顧不足、須在有意義的醫病關係中進行、須諮詢另一位醫師、須清楚記錄)。但他指出這些準則仍未定義「痛苦」、未區分身體與情緒、未區分無建設性與存在性的痛苦。而「諮詢另一位醫師」也有漏洞:請求諮詢者自然會找與自己同道的同事,並不民主,恐催生出一個支持安樂死的醫師次文化。
一位退休企業家的話點出了關鍵——「這不是問題(problem),是兩難(dilemma)。」問題有不完美但足夠的解;兩難則沒有足夠的解。維持非法,是對安樂死「問題」的一個足夠(雖不完美)的解;而選擇中間地帶,會把安樂死從「問題」變成「兩難」。
滑坡與更無靈魂的社會#
奎爾堅持最終決定應「個人化」(協助者須與病人有真實關係),作者尊重這點,卻認為他們低估了非個人化官僚的潛在不人道。
若走向「隨需安樂死」(euthanasia on demand)成為權利的極端:將不再需要醫病關係、毫無協商空間。加上美國正快速走向「管理式照護」(managed care)——由以金錢為唯一底線的保險與政府官僚掌控——安樂死會顯得極其符合成本效益,難保不被鼓勵(保費退款、稅務回扣、高額給付、甚至「安樂死加盟」)。《美麗新世界》可能近在咫尺。
這就是「滑坡」(slippery slope)之憂。支持者常引荷蘭為反例,但作者指出這站不住腳:荷蘭其實也未真正將安樂死合法化(仍屬非法,只是有保證不起訴的通報程序),且通報不佳、已出現濫用;學者巴汀(Margaret Pabst Battin)認為,鑑於美荷醫療法律體系的根本差異(荷蘭醫師無法從協助自殺中獲利),雙方都不該拿荷蘭經驗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對作者而言,滑坡假說在被證明為否之前,始終是非常真實的隱憂。
安樂死辯論部分源於一個機械化社會中失控的醫療科技。但既然這情況已大幅改善,再走向另一極端、把協助自殺變成權利,在作者看來是一種破壞性的「反向作用」(reaction formation)——把嬰兒連同洗澡水一起倒掉。隨需安樂死的倡議者沒意識到:達成其目的,很可能造就一個比現在更無靈魂、更機械化的社會——一個死亡毫無潛在榮耀、人們一請求就被「安樂地睡去」、完全不顧靈魂那非理性的奧祕、也不顧那作為一切真正榮耀之源的上帝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