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釐清了痛苦與拔管的複雜之後,作者在本章處理謀殺、自殺與自然死亡之間的區分——這些看似分明的界線其實同樣充滿模糊。釐清它們,才能在章末提出安樂死(euthanasia)的明確定義。
謀殺#
謀殺與自殺都是「殺」,但人們的態度截然不同:對謀殺者感到憤怒、想懲罰;對自殺者則多半感到憐憫。關鍵差異在於意志(will)——謀殺是違反他人意志剝奪其生命,自殺則是依本人意志的自我侵害。
但「謀殺」的定義並不簡單:
- 法律判決有層級之分(一級、二級謀殺、過失殺人、因精神失常無罪)。
- 意外撞死人的清醒駕駛、戰場上殺敵的士兵,都「違反對方意志取走生命」,卻不算謀殺。戰爭中的界線會逐漸瓦解——最終連「好人」也可能轟炸整座城市(廣島、長崎、德勒斯登、東京)。
作者由此區分兩種倫理觀:
- 守則倫理(code ethics):如十誡「不可殺人」,宣稱某些行為本身就是錯的,不論情境。
- 情境倫理(situational ethics):主張任何行為都須考量整體脈絡才能評斷。
數百年來社會朝情境倫理演進,作者大致贊同(這是脫離簡化、走向複雜的文明化)。但他也憂心:情境倫理可能反過來製造出「怎樣都行」的情境(如戰爭中「目的證成手段」),而原始絕對的「不可殺人」至少能讓我們在開戰前停下思考其正義與否。
國家還在墮胎與死刑兩種情境中(以不同程度的矛盾)合法化「謀殺」。作者刻意不把安樂死與這兩者緊綁——他引愛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愚蠢的一致性是小心靈的妖怪」,認為硬把三者並論只會混淆視聽。
至於「仁慈殺人」(mercy killing):
- 納粹的「安樂死計畫」殺害七萬名智障、精神分裂、失智者——這些人照常進食飲水、毫無自殺意念,顯然是違反其意志被殺,動機更多是經濟而非仁慈。
- 殺死仍渴望生存的殘疾妻子、卻不徵其同意的丈夫,他所謂的「解除痛苦」,往往是想解除「自己」的痛苦,是殺人者的自我辯護。
作者重申「取走生命」(taking life)與「容許死亡」(allowing death)的關鍵區別。當年他鬆開東尼點滴夾的行為,是在明確情境下終止英雄式措施——那既非殺人,也非仁慈殺人,更非他將要定義的安樂死,而只是「拔管」、容許一個本已垂死之人自然死去。
自殺#
自殺的定義同樣不如想像中清楚:它有時與謀殺難以分割(自殺任務)、與文化相關(高他殺率的社會往往低自殺率,反之亦然),而且有不同程度的正當性(如作者對 Roger 與 Howard 之死的不同感受)。
作者以**維多利亞(Victoria)**為例,呈現一個介於古典自殺與安樂死之間的「無人之境」:
- 她是跋扈、凡事要掌控的家族女族長,一生有過憂鬱史。七十九歲中風致右臂全癱後再度陷入憂鬱,反覆服藥過量。
- 女兒們「介入」、剝奪了她管理藥物與解雇看護的權利。她最後選擇絕食,歷時三週多、意志從未動搖,對醫師 Jason 說:「這是我的選擇。」
- Jason 與女兒們決定不阻止。作者認為這並非犯罪過失——強行灌食一個決心求死的八十三歲憂鬱癱瘓老人,反而可能更殘忍。
維多利亞之死不算安樂死(她沒有致命疾病,且有明確的憂鬱症)。但此案說明:人求死的決心可能極其堅定,並非所有自殺都能預防(作者亦舉了精神病房內仍成功自殺的駭人案例)。本書的目的不是阻止所有安樂死,而是像支持「選擇不墮胎」的 Birthright 組織那樣——鼓勵「自然死亡」這個選項,而非譴責選擇安樂死的人。
自然死亡#
「自然死亡」也難以界定。作者坦率地以自己抽菸、酗酒的自毀生活方式為例自問:若因此早逝,算自然死亡、自殺,還是對自己施行安樂死?
- 人生充滿壓力,菸酒是他應對壓力的「拐杖」——「有時拄著拐杖走,總好過完全不能走」。他指出人人都有某種成癮,有些(如對金錢、權力、自以為義的成癮)遠比藥物更具破壞性。
- 「我們得以死去」本身也是一種恩典。
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晚年認為人類行為可化約為兩股對立的力量:
- 生之本能(Eros):求生與成長的衝動,即柏格森(Henri Bergson)所稱的「生命衝力」(élan vital),嵌在每個細胞裡——這正是死亡為何不易的原因。
- 死之本能(Thanatos):euthanasia 一字的字源,指一切逃避生命、逃避現實與存在性痛苦的傾向,包含神經官能症與性格疾患。
詩人狄蘭・湯瑪斯(Dylan Thomas)寫下「不要溫馴地走進那良夜……怒斥光的消逝」,自己卻在三十九歲死於酗酒。作者認為他並非偽善,而是一個 Eros 與 Thanatos 同樣巨大、「比生命還大」的人。
由此引出作者的一個切身不滿——對長壽的偶像崇拜(idolatry of longevity)。這種文化加諸眾人不必要的道德負擔,彷彿八十歲前死去就是一種背叛(如媒體對搖滾樂手 Jerry Garcia 之死的處理)。
作者以**席夢(Simone)**為例:罹患肺氣腫卻不願戒菸,她真正在意的不是醫師的責備,而是「上帝是否要她長壽、繼續抽菸是否在欺瞞上帝」。作者回答:神樂見任何人活出豐盛的一生,至於壽命長短祂並不太在意,並會在她離世時隆重地迎接她。兩年後席夢死於一場與抽菸無關的中風。作者坦言自己也同時活在 Eros 與 Thanatos 之中——既因無意求長壽而繼續抽菸,又每天忍痛做背部運動以求活著。
終於,一個定義#
1938 年成立的美國安樂死協會將安樂死定義為「以無痛方式終止人的生命,以結束嚴重的身體痛苦」。作者認為這完全不夠——它沒區分終止者與被終止者的意志,沒交代痛苦是暫時或慢性、可治或不可治,也涵蓋不了凱沃基安(Jack Kevorkian)那類「根本與身體痛苦無關」的案例。
為了讓混亂、不連貫的辯論能有共同焦點,作者提出刻意收窄的定義:
準安樂死(quasi-euthanasia):自殺行為(無論是否經他人協助),其主要動機是為了逃避「衰弱的老年,或無治癒希望的慢性衰弱疾病所固有的存在性情緒痛苦」。維多利亞之死即屬此類。
這兩個窄定義排除了大量議題:墮胎、死刑、拔管、身體痛苦、仁慈殺人,以及除「以慢性衰弱或末期疾病為主要動機」之外的一切自殺——不是因為它們不重要,而是它們各自值得作為獨立議題討論。
作者總結:一旦定義清楚,安樂死辯論的核心其實只剩兩個議題——生命的意義與死亡的意義,而兩者密不可分。它們又分屬數百年來被視為彼此分離的兩個領域:神學與心理學。但這種分離是虛假的;存在性的情緒痛苦本質上就是「心理靈性」的。因此作者邀請讀者同時在神學與心理學兩個層面上思考,並努力將兩者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