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以「拔管」(pulling the plug,亦即放手讓末期病人自然死亡、不再用醫療科技延命)作為全書的起點,目的是先釐清這個常被誤認為仍屬安樂死爭議核心的議題。

兩個對照的案例#

作者用兩個親身經歷的案例,呈現生死決定的兩面性:

  • 祖母茱麗葉(Juliet):八十四歲時因腸阻塞手術後感染抗藥性葡萄球菌敗血症,昏迷兩週多,醫師天天說「今晚可能就是大限」。年輕的作者當時認為她又老又「失智」、生活品質低落,覺得該「拔管」。但她最終康復——一度被當成腦損傷而胡言亂語,事後回看其實是憤怒與憂鬱。她回家後過了五年清明而快樂的日子,最後在家中安詳離世,享年九十一。若當初真的放手,就是一個錯誤。
  • 東尼(Tony):三十二歲空軍士官,罹患高度惡性的星形細胞瘤(astrocytoma),手術無法切除、放射治療無效,陷入昏迷並靠呼吸器與大量升壓藥維持。作者眼見他身體已開始腐敗,主管卻以「尚未通過腦死認定」為由拒絕停止。作者最終獨自將點滴流速調降一半,東尼在十分鐘內離世。作者形容自己只是「終止一場褻瀆」。

外科醫師摩爾(Francis D. Moore)也曾發表類似的對照案例。兩組案例的共同關鍵在於:祖母與摩爾的年輕病人,沒有人知道治療的結果;而東尼與摩爾的燒傷老婦,則是無論如何治療都必然且迅速死亡。

由此得出的道德原則是:當病人的病情確定致命、已無疑問時,停止人工維生或英雄式措施不僅正當,甚至是體面而正面的。

「真的毫無疑問嗎?」#

作者坦言,他不信任人類做絕對預測的能力——疑問始終存在。正因如此,他當年是「戰兢恐懼」地轉動那個點滴夾。他主張:

  • 這種決定不該由醫師獨自做出,除非別無選擇。
  • 過去三十年決策環境已大幅改善:今日讓家屬參與決定已成常規,許多醫院也設有倫理委員會分擔責任。1965 年的他若讓家屬知道「有選擇」,反而可能面臨軍法審判。

沒有公式,也別濫用「生活品質」#

作者反對用公式取代判斷:

  • 腦死公式在多數情況並不適用。東尼仍有微弱腦波,但本質上已是「身體死亡」。讓電腦來決定何時拔管,在他看來本質上是不人道的。
  • 影響判斷的因素太多——疾病性質、預後、家屬感受、病人本人意願——沒有任何數學公式能免除醫師判斷的責任。

對「他人生活品質」的判斷尤其危險。人們常因年齡、失智等理由「勾消」一個人。但許多被誤診為「無法治療的失智」的長者,其實是「可治療的憂鬱」;把智力的衰退誤認為靈魂(soul)的衰退,是一種根本的誤判。

作者提醒,納粹大屠殺始於 1939 年的「安樂死計畫」(Euthanasia Program)——先處死收容的智能障礙者、精神分裂症患者與失智者,理由之一正是假設他們「生活品質太差、殺死他們是仁慈」。因此他的立場是:僅基於醫學理由,他傾向支持拔管;但若僅憑生活品質的假設就拔管,等同潛在的謀殺,對醫者的靈魂與整個社會都極其危險。

什麼算是「英雄式措施」#

作者把延命治療分為三類,凸顯其間的灰色地帶:

  • 明顯的英雄式措施:對東尼這類末期病人而言,呼吸器、升壓藥、鼻胃管餵食、洗腎等都屬之,甚至到了愚蠢而不人道的地步。
  • 較模糊的措施:化療與放療。若能治癒或帶來長期緩解就不算英雄式;若只能換來短暫緩解,就落入英雄式範疇。神智清楚的癌症病人若拒絕,等於是「為自己拔管」,作者最終會尊重病人的決定。
  • 相對無害的措施:抗生素。是否有權拒絕,視情況而定——他舉了兩個三十歲男子為例:末期愛滋病、已與家人和解並準備好死亡的詹姆斯(James),作者全力支持其拒絕抗生素;而吞藥自殺、仍有自殺意念的泰德(Ted),作者則違反其意願、強制施打抗生素並安排非自願住院。

由於「中間地帶」充滿模糊,作者主張:在已知病人意願時應予尊重。這正是他與妻子莉莉(Lily)都各自簽署「生前預囑」(living will)的原因——盡可能讓自己的意願被知曉,避免被當成「植物人」般維持。

幫助病人決定死亡#

案例馬爾坎・莫里森(Malcolm Morrison):肺癌末期、嚴重惡病質(cachexia,字面意為「壞的疾病」),停止進食。作者做了兩件事:

  • 對其妻貝蒂(Betty)說,此刻最有愛的做法,或許不是繼續「作戰」,而是給馬爾坎死亡的許可
  • 對馬爾坎本人,用自己中途退學、辭去政府工作的經驗說明:「放棄」不一定是壞事,這是極艱難、且完全屬於他自己的決定。

兩天後夫婦倆決定回家,馬爾坎隨即在家中安詳離世。作者視這次短暫的服務為其行醫生涯中最自豪的之一。

結論:這是一個「轉移焦點」的議題#

作者為拔管提出四條明確準則,決定應:

  1. 僅適用於病情明確致命、已進入相對末期或最終階段的病人。
  2. 終究是涉及生理因素的醫療決定,不應建立在對病人生活品質的非醫療評估上。
  3. 醫師扮演關鍵角色,但病人與家屬應有同等關鍵的地位;在特別模糊或有衝突時,應有醫療倫理委員會介入。
  4. 鮮少應依公式而行,必須有人性而仁慈的判斷。

安樂死(euthanasia)字面意義就是「好的死亡」。在此意義下,拔管確實屬於安樂死議題,而作者在上述準則內是支持的。他認為在家安詳離世的馬爾坎死得「好」,而靠呼吸器與升壓藥撐著的東尼則未能有尊嚴地善終。

作者刻意以此開場,是為了釐清:三十年前拔管確實是禁忌、有高度爭議,但今日社會已達成共識——在準則範圍內,停止或不採用英雄式措施不僅被允許,往往是倫理上必須的,純粹是良好醫療的實踐。因此這個議題已演變成一條「轉移焦點的紅鯡魚」(red herring),可以擱置,讓討論前進到更深、真正仍有爭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