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在十字架下』意味著基督徒群體生活的每一面,都被它塑造、被它染色。

十字架不只引發我們的敬拜(前面第 10 章)、不只塑造我們對自己的態度(第 11 章),它也指引我們對待他人的行為——包括我們的仇敵

我們應在我們的關係中,展現十字架所體現的『愛與公義的結合』——亦即神在十字架上彰顯的智慧。」

一、和平與懲戒:個人、家庭、教會#

和好不等於姑息#

基督徒被呼召作和平之子(太 5:9)、要「尋求和睦,一心追趕」(彼前 3:11)——但「和平」絕不能單方面達成。

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羅 12:18)——這條件提醒我們和平有限度。

和平不等於廉價和平——就如神平息祂與我們的關係,是付了基督十字架的血的代價」(西 1:20)。

和好的代價#

和好工作的代價包括:

  • 持續、艱辛地聆聽兩造
  • 目睹彼此苦毒指控的痛苦
  • 努力理解彼此的立場
  • 努力解開造成溝通破裂的誤解
  • 若我們是錯的一方——道歉、賠償、承認傷口需要時間癒合
  • 若另一方錯了——可能要承擔斥責、勸誡的尷尬,甚至失去友誼

基督的門徒從沒有拒絕饒恕的權利、更沒有報復的權利——但我們不可以在尚無悔改時提早給予赦免、廉價化它

『若是你的弟兄犯罪,就勸戒他;他若懊悔,就饒恕他』(路 17:3)。」

家中的紀律:「無公義的憐憫太鬆,無憐憫的公義太嚴」#

「真正的父母之愛不會排除管教——『主所愛的,祂必管教』(來 12:6)。

真愛也會發怒——對一切有害於兒女最高福祉之事敵對。

無憐憫的公義太嚴,無公義的憐憫太鬆。」

孩子的兩個最痛切的呼喊是「沒有人愛我」與「這不公平」——他們的這種感受來自神(按祂形象造的)、來自十字架(神在那裡彰顯為聖潔的愛)。

教會中的紀律:要救回,不是羞辱#

教會在管教上往往兩極化:

  • 過度嚴厲——為瑣碎冒犯把人逐出教會
  • 過度鬆懈——對犯罪者連勸誡都沒有

但新約清楚——管教既為著教會的聖潔,也為著挽回犯罪的肢體

耶穌在馬太 18:15-17 設定了三步驟:

  1. 私下、一對一勸告
  2. 帶兩三個人同去
  3. 告訴教會
  4. 若仍頑抗——才行除名

保羅同樣(加 6:1):「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連「交給撒但」(除名)也有正面目的——「使他學了不再褻瀆」(提前 1:20)、或「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 5:5)。

二、基督徒對「邪惡」的四個態度(羅 12-13)#

勸你們將身體獻上」(12:1)——羅馬書十二章帶給讀者四個關係的轉變:對神(敬拜)、對自我(清醒判斷)、對弟兄(彼此相愛)、對仇敵(祝福、行善)

保羅在 12-13 章中四次提到「善與惡」:

1. 惡是要恨惡的(12:9)#

「愛人不可虛假;惡,要厭惡;善,要親近**」**。

愛與恨的並列乍聽矛盾——其實不然。

真誠的愛是有道德辨識力的——絕不假裝惡是別的東西、絕不寬縱它。

「神恨惡邪惡,因為祂的愛是聖潔的愛——我們也必須恨惡。」

2. 惡是不可以惡報的(12:17, 19)#

不要以惡報惡」——報復與報怨對神的子民完全禁止。耶穌「不要與惡人作對」(太 5:39)——意思是「不要報復」。

在十字架上耶穌完美地實踐了祂自己的教導:「祂被罵不還口,受害不說威嚇的話」(彼前 2:23)。

3. 惡是要被勝過的(12:21)#

不要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

具體做法:

  • 祝福那逼迫你們的;只要祝福,不可咒詛」(v. 14)——即使是仇敵
  • 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若渴了,就給他喝」(v. 20)

「禱告淨化心中的惡毒; 祝福的嘴唇不能同時咒詛; 服事的手抑制不了報復。」

「『把炭火堆在他頭上』不是不友善——而是讓他對自己感到強烈羞愧,目的不是傷害羞辱他,而是引他悔改,從而以善勝惡。」

「以惡報惡的悲劇是——這樣只是把惡加在惡之上、增加世界上邪惡的總量。

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稱之為『邪惡的連鎖反應』——『恨繁衍恨、暴力繁衍暴力,形成一個下行的毀滅螺旋』。

而愛仇敵、服事仇敵的榮耀在於——我們減少了世界上邪惡的總量

至高的範例就是十字架——這是唯一能將惡轉化為善的煉金術。」

4. 惡是要被懲罰的(13:4)#

但若停在前三個態度,我們會偏向地選讀經。保羅接著論到國家對惡的懲罰

個人不可報復不是因為惡不該被罰——惡確實該被罰。

而是因為「懲罰是神的特權,不是我的」。

「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12:19)。

神今日如何懲罰惡?#

不必等到末日——還有兩種「現在的彰顯」:

  • 不敬虔社會的逐步敗壞:神「任憑」那些壓抑真理的人陷入心智與行為的全面墮落(羅 1:18-32)
  • 國家司法的執行:「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13:4)

「國家是『神對罪之忿怒的部分性、預期性、暫時性彰顯』」(C. E. B. Cranfield)。

三、雙重標準?「兩個身分」的區分#

保羅在羅 12 末「不報復」與羅 13 初「政府刑罰」並列,許多基督徒覺得這是「倫理二元論」。斯托得釐清:

不是兩個「實體」(church 與 state)#

不像路德的「兩國度」——把教會與國家分為「右手國」與「左手國」、各遵不同的倫理。

不是兩個「領域」(私人與公開)#

「私下要愛仇敵,公開可以恨他們」——這種雙重道德標準必須被堅決拒絕——只有一個基督徒道德

是兩個「角色」(personal 與 official)#

基督徒永遠是基督徒——在教會與國家中、在公開與私下,都在同一位基督的道德權柄之下。

但他們在不同情境(家中、職場、群體)有不同角色——這些角色使不同的行動成為合宜。

例如:

  • 基督徒身為警察可動用強制力逮捕罪犯——身為私人公民則不可
  • 身為法官可定罪犯人——但耶穌教導我們不要論斷
  • 身為行刑者(在死刑被認為合理的情境下)可處決——但個人不可殺人

這不是說『逮捕、判決、行刑』本身是錯的(那會回到雙重道德),而是這些是對罪行的合宜回應——但神已將之委託給國家的特定官員。」

基督徒和平主義者的盲點#

和平主義者常以耶穌的「不報復」教訓作論據,假定報復本身是錯的。

但其實報復不是錯的——惡該被罰、該被罰、也將被罰。耶穌自己也說「人子要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太 16:27)。

連彼得描述耶穌不還口時也說:「將自己交託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彼前 2:23)—— 用保羅的話說:「祂將之留給神的忿怒」。

所以即使在禱告父神赦免凶手時、即使在以聖潔之愛獻自己得救我們時——耶穌心中從未消失對惡的審判之必要

祂正是藉著自己承擔惡的公正懲罰,才在那一刻勝過了惡。

四、國家的權柄:四個層面與相應的限制#

斯托得從羅 13 整理出四個層面:

1. 來源——神#

「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13:1-2)——對國家的反抗就是抗拒神所立的。

保羅三次稱掌權者為「神的用人」(diakonos)、(leitourgos)——這兩個字他在別處用於自己作使徒的事奉、甚至基督的事奉。

即使羅馬政府有缺陷(保羅深知),他仍堅定宣告其權柄與職分都是神的

限制:不可絕對化#

「敬拜只歸於神,與祂的基督——『地上君王的元首』(啟 1:5)。

國家應作為神的設立而被尊重——但全然、無條件的效忠就是偶像崇拜

早期基督徒拒絕稱凱撒為『主』——這稱號只屬於耶穌。」

2. 目的——獎善與罰惡#

  • 獎善:頒授榮譽、保障和平、維護秩序、保護人權、推動公義、扶助困窮
  • 罰惡:將不法之人繩之以法

限制:必須有區別#

不可任意賞罰——只獎善、只罰惡。

在和平時保護無辜;在戰爭時不傷及非戰鬥人員。

警力行動是有區別的行動——聖經一貫對流無辜人之血表示厭惡。同一個區別原則是『正義戰爭論』的核心。

因此一切無區別性武器(核武、生物、化學)、以及無區別使用常規武器(如對平民城市的飽和轟炸)——都被本經文所禁止,深深冒犯基督徒的良心。」

3. 手段——強制(force),但有節制#

權柄涉及權力——但要分**「暴力」(不受控、不依原則的權力)與「武力」(受控、依原則的權力,用以將惡人繩之以法)**。

他不是空空地佩劍」(13:4)——多數註釋者認為這把「劍」象徵著國家行使死刑或宣戰的權柄(或兩者)。

限制:「最低必要武力」(minimum necessary force)#

文明國家對警察與軍隊的標準指令都是「只用足以完成任務的最低武力」——

這個原則對當代核武庫的「過度殺傷力」提出嚴正的良心抗議。

4. 公民的回應——服從#

順服掌權者(不只因怕罰、也因良心)——包括守法、納稅、為掌權者禱告。

限制:服從有界限——遇神惡之命可不順服#

「我們應像對待惡父母那樣對待敗壞的政權——尊敬,但不必順服。」

公民不順服(civil disobedience)是聖經中的概念—— 但以理與三友、彼得與約翰都實踐過:

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 5:29)。

「正義革命」?嚴格條件下少見之事#

正義戰爭論延伸至「正義革命」——但條件嚴苛:

  • 正義性:明顯邪惡的暴政
  • 節制:所有其他選項皆已用盡(最後手段)
  • 區別性與控制:在武力使用上
  • 對等性:所造成的痛苦不可超過所承受的
  • 可信性:合理可期待成功

「認真應用這些原則,將使這項激烈步驟極為罕見」。

五、十字架如何調和「勝過惡」與「懲罰惡」?#

「我們既不可以惡報惡(個人)、又須處理惡(國家)——這如何同時可能?

答案在十字架——

神勝過我們的惡,唯有藉著先在基督裡定它的罪才使祂能稱我們為義; 神救贖我們,唯有藉著先支付贖價

祂並沒有藉著拒絕懲罰惡來克服惡——而是藉著親自承擔懲罰來克服它

在十字架上,人的惡同時被懲罰也被勝過——神的憐憫與公義同時得以滿足。」

對今日邪惡的回應#

基督徒不能接受任何處理惡的態度——無論是「繞過懲罰來克服它」、或「只懲罰它而不嘗試勝過它」。

國家代表神的公義(懲罰),但基督徒須見證祂的憐憫#

「個人由愛指引,國家由公義指引」——這個簡化過度。

  • 個人的愛不能對公義漠不關心
  • 國家的公義執行也不能忽略對鄰舍的愛——這正是律法的成全

在審判中保留憐憫的空間#

「定下『以命償命』原則的神,自己卻保護了第一個謀殺者該隱的命」(創 4:15)。

減免情節(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讓公義得以兼有憐憫

報應性(懲罰惡人)與改造性(挽回他、復健他)攜手並進——這時惡同時被懲罰、被勝過。

戰爭中的兩極化#

正義戰爭論者偏向「抵抗、懲罰惡」、忽略「勝過惡」; 和平主義者偏向「以善勝惡」、忘記惡值得被罰。

兩種強調都是聖經的,都不可放棄

基督徒至少應在戰爭結束後看得超過敵國的戰敗投降——看到它的悔改與重建

「『饒恕的政治』——不假裝邪惡不存在;但拒絕被困在宿命論的決定論中。它承認邪惡、錯誤、不公義的真實,但尋求以創造新可能性的方式回應。它的不是『不惜代價的和平』、也不是『毀滅錯犯者的破壞意圖』——而是藉著錯誤之光、以最具創造性的方式重塑未來。」(David Atkinson)

「在十字架上——藉著同時要求並承擔罪的刑罰——神既懲罰也勝過了惡——彰顯且證實了祂的聖潔之愛。

十字架的聖潔之愛應當塑造我們今日對作惡者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