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章從人的層面看十字架的成就(救恩)。本章從神的層面看:
「基督的十字架不只是『救恩事件』(salvific event),也是『啟示事件』(revelatory event)。
神在那裡為世人做事的同時,也在向世人說話。
正如人在行動中顯露品格——神在祂兒子的死中向我們顯露自己。」
斯托得在四個面向下展開:神的榮耀、公義、愛、以及智慧與大能。
一、神的榮耀#
約翰福音的弔詭:榮耀在十字架上彰顯#
舊約中神的榮耀彰顯於自然(萬物充滿祂的榮耀)與歷史(拯救以色列出埃及與被擄歸回)。耶穌降世,榮耀很自然地與祂連結——但驚人的是:
- 符類福音中,耶穌的榮耀大體上要等到再臨時才完全彰顯(太 16:27, 24:30)
- 約翰福音卻將榮耀指向祂的死:「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充充滿滿地有恩典有真理。我們也見過祂的榮光」(約 1:14)
「肉身」與「榮耀」之間的對立,揭示了「神性自我謙卑的榮耀」這一根本弔詭。
耶穌三次明確稱自己將死的時刻為「得榮耀」的時刻:
- 希利尼人想求見祂時:「人子得榮耀的時候到了」(約 12:23)
- 猶大走出客廳之夜:「現在人子得了榮耀」(約 13:31)
- 大祭司禱告:「願你榮耀你的兒子,使兒子也榮耀你」(約 17:1)
加爾文:「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如同在一個壯麗的劇場中,神無與倫比的良善被擺在世人面前。神的榮耀在所有受造物中閃耀,但在十字架上閃耀得最為輝煌。」
二、神的公義(Theodicy)#
神義論的需要#
從亞伯拉罕質問「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創 18:25)開始,敬虔的人就一直為神在世上看似不義的作為困惑。
罪人為何看似逍遙?義人為何蒙難?神義論需要一個答案。
聖經的雙重回應#
第一重:未來的審判#
舊約多處(如詩 73)安慰我們:惡人立於滑地,終將傾倒。新約延續這個應許——神「定了日子,要藉著祂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徒 17:31);今日神的容忍只是給人悔改的空間(彼後 3:9)。
第二重:過去在十字架上的審判#
但聖經更強而有力的答案是:審判已經在十字架上發生了。希伯來書解釋了為何舊約中罪能「累積」而沒有立刻被罰——因為公牛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神「以其忍耐之力」等候基督——直到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永遠地承擔。
羅馬書 3:21-26:保羅的關鍵論證#
何謂「神的義」? 三種主流解釋:
| 解釋 | 主張 | 困難 |
|---|---|---|
| 中世紀傳統 | 神的屬性「公義」 | 公義通常導向審判,而非好消息 |
| 改革宗 | 「從神而來的義人地位」(屬格作來源) | — |
| Käsemann 等 | 神的拯救行動 | 律法與先知卻無相關引文 |
斯托得認為第二種最合上下文,但三種可以並存——
「神的義」可以理解為「神義地稱不義者為義的義方式」——既是屬性,也是動態的拯救行動,也是賜給人的義人地位。
神在十字架上「證明祂的公義」#
保羅兩次重複「為要顯明(demonstrate)祂的義」(羅 3:25-26)——
- 回顧過去:「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這給神製造了一個問題(為什麼讓罪累積卻不審判?)
- 指向當下:「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神既藉著基督公開地承擔人的罪——
祂就公開證明了祂自己是公義的; 祂可以同時是公義的(Just),又是稱不義者為義的(Justifier)。」(羅 3:26)
「沒有別的神義論——除了十字架的神學。世界沒有任何理由可以為神辯護。祂必須親自為祂自己辯護——而祂在祂兒子的十字架上做了。」(P. T. Forsyth)
三、神的愛#
約翰:「我們知道何為愛,因為基督」#
「主為我們捨命——從此我們知道何為愛」(約壹 3:16)。
「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祂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約壹 4:10)。
「若我們要找『愛』的定義,不該翻字典,而是看各各他。」
保羅:神的愛在三件事上彰顯(羅 5)#
1. 神給了祂的兒子#
差一個先知,我們已感激;差一位天使,我們已榮幸。但這些都是「第三方」(受造物)。唯獨差出永恆生於祂自己本性的兒子,才是真正的自我給予。
「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豈不也把萬物和祂一同白白地賜給我們嗎?」(羅 8:32)
2. 神給祂的兒子為我們死#
不只是道成肉身已是極大的紆尊降貴。基督進一步「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 2:8)——身體死、靈魂也死、死於與神隔絕。
「無罪者要被算為罪、不死者要死——這經歷的恐懼與痛苦,我們無法想像。」
3. 神給祂的兒子為我們「這樣的人」死#
四個形容詞層層加深:
- 「罪人」——射不中目標(5:6)
- 「不敬虔者」——不歸榮耀給神
- 「仇敵」——悖逆祂的權柄、拒絕祂的愛、藐視祂的律法
- 「無能者」——無力自救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做的。 唯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 5:7-8)。
「神在賜下祂兒子的事上,把自己獻給為祂的仇敵而死。祂為毫不配的人付出一切。」
Vanstone 與 Moltmann:愛的脆弱#
Vanstone 在 Love’s Endeavour, Love’s Expense 描述真愛的三個記號:
- 無保留的給出——「全然耗盡,沒有保留」
- 冒險的奉行——「總在失敗的邊緣搖搖欲墜」
- 脆弱的等候——「在末了,無助於它所愛的回應」
Moltmann(《被釘十字架的神》):「子受死之苦,父受子死之苦……父的悲傷與子的死同樣重要——子的『無父』與父的『無子』相對應。」
四、駁「道德感化」說#
Abelard、Rashdall 等的主張#
從 12 世紀的阿伯拉爾(Peter Abelard)到 20 世紀的 Hastings Rashdall,許多神學家認為十字架的功效純粹是主觀的:
- 它感動我們、激起愛、引起悔改
- 神「只需要」我們悔改就能赦免,根本不需要「滿足」與「替代」
三個拒絕的理由#
一、他們對聖經不認真#
Rashdall 公開承認:要堅持自己的贖罪論,就不能讓「聖經默示」這種小事擋路。耶穌的「贖價之言」、「立新約之血」都被他斷為「神學添加」、後人篡改——但證據單薄到只是循環論證。
二、他們還沒思考罪的嚴重性#
「道德感化說」之所以對啟蒙時代的人有吸引力,是因為它對人的理性與能力有無限信心。
它完全缺乏聖經對人類根本悖逆神、神聖怒對人類罪的對立、以及罪必須得到滿足之必要的深度理解。
三、它的核心論點本身有致命缺陷#
「主義感化說」聚焦於「基督的愛感動我們的愛」。但:
「真愛是有目的的自我給予,不是隨機的、無謂的姿態。
若你跳下碼頭淹死、或衝進燃燒中的房子被燒死——卻沒有救人的目的——你只證明了你的愚昧,不是你的愛。
但若我正在那海中將溺、那房中將焚,你為了救我而死——這才能彰顯愛、不是愚行。」
「十字架要先被看見有客觀性的目的,才能有主觀的吸引力」——保羅與約翰之所以在十字架上看見愛,正是因為他們同時看見它是為罪人之死(羅 5:8)、是為罪的挽回祭(約壹 4:10)。
「十字架既同時被看見為神公義的證明,才能被看見為神愛的證明。」(Berkouwer)
Anselm 與 Abelard 應彼此互補#
「Anselm 看十字架為對罪的滿足是對的;但他應該更強調神的愛。
Abelard 看十字架為愛的彰顯是對的;但他不應否認 Anselm 所肯定的。
正是在公義地滿足罪的同時,愛才得以彰顯。」
浪子比喻不是反例#
Bailey 在《十字架與浪子》從中東文化視角讀路加 15:
- 全村人都會知道浪子失了體統;按文化父親本應懲戒,至少維護自己尊嚴
- 但這位父親一個年長體面的人「奔向」浪子——這在中東文化中是極不尋常的羞辱
- 「下來、出去」隱含道成肉身;「在街上謙卑自己」隱含十字架
- 十字架的痛苦不主要是肉身折磨,而是被拒之愛的劇痛
五、神的智慧與大能(林前 1)#
「對失喪的人是愚拙;對得救的我們是神的大能」#
保羅選擇傳「十字架的道理」而非「人的智慧言語」(林前 1:17-18)。
對:
- 猶太人——求神蹟,十字架是絆腳石
- 希臘人——求智慧,十字架是愚拙
但對神所召的——無論猶太人或希臘人——基督就是神的能力,神的智慧(林前 1:24)。
兩個例證#
- 哥林多教會自己:神「揀選了世上愚拙的、軟弱的、卑賤的、被人厭惡的」——好叫一切誇口的,不是誇自己,乃是誇主(林前 1:26-31)
- 保羅自己:「並沒有用高言大智」、「在你們那裡,又軟弱又懼怕,又甚戰兢」——叫他們的信不靠人智慧,只靠神的大能(林前 2:1-5)
在十字架上同時彰顯了——
- 神的公義:審判罪
- 神的愛:替我們承擔審判
- 神的智慧:完美結合二者
- 神的大能:拯救凡相信的人
「很難說哪一個彰顯得最明亮,因為十字架同時是這四者的彰顯。」
Isaac Watts 的詩句#
然在拯救眾人的恩典裡, 祂榮耀至光之形顯明。 在此十字架上最公正地畫出 以寶血、以朱紅之線。
在此祂的全名圓滿展現: 任智者無從測度,理性無能證明—— 哪個字母寫得最好—— 祂的大能、祂的智慧、抑或祂的愛。
下一章將繼續第三個面向——十字架對邪惡權勢的決定性擊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