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完第一部,許多讀者會覺得不耐:「最後晚餐、客西馬尼園的禱告、十字架上的呼喊,難道沒有更直接、更不複雜的解釋?為什麼非要扯出這麼多神學?」這個反應可以理解。

更具體的提問是:為什麼神不能直接赦免我們,非要透過基督的死? 法國某位犬儒這樣說過:「Le bon Dieu me pardonnera; c’est son métier.」——「好心的神會赦免我,那是祂的職業」。我們既然被吩咐彼此饒恕、無需任何人犧牲生命,為何神卻需要這麼大費周章?

斯托得指出:問題不在「為何赦免如此困難」,而在「神怎能赦免」。

「赦免之於人是最簡明的本分;之於神卻是最深奧的難題。」(Carnegie Simpson)

「赦免是一切不能被視為理所當然的事中最不能理所當然的事。」(Emil Brunner)

要看清這個難題,必須先正確認識四件事——罪的嚴重性、人的道德責任、真假罪疚、神的聖潔與忿怒

為何「神就赦免吧」這種類比是淺薄的#

安瑟倫(Anselm)在 11 世紀的《神為何成為人?》(Cur Deus Homo?)中已指出:以為神能像我們一樣「就赦免吧」的人,「還沒有認真思考罪的份量」。可以再加一句——「也還沒有認真思考神的威嚴」。

這個類比為何破裂?

  • 我們是私人:他人對我們的得罪,是個人之間的傷害
  • 神不是私人:祂是律法的制定者,罪是悖逆祂、悖逆道德秩序本身的行動
  • 主禱文「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教導的是已蒙赦免者必須饒恕別人(不饒恕的僕人比喻),而非「神赦免我們的方式與我們饒恕別人相同」

罪的嚴重性#

新約中的五個希臘字:罪的多面相#

希臘字字面意義強調面向
hamartia射不中目標未達到應有的標準
adikia不義內裡的偏曲
ponēria邪惡敗壞的品格
parabasis / paraptōma越過界線主動的逾越
anomia無法 / 違法對既知之律法的違背

每一個字都預設一個客觀標準——要不是我們達不到的標準,要不是我們刻意越過的界線。聖經一貫主張這標準是神的道德律,反映祂的本性,也寫在我們心裡(羅 2:15)。

罪的本質:不是失誤,而是悖逆#

罪的核心不是「沒有達到傳統標準的小遺憾」,而是對神的敵意(羅 8:7),表現為主動的悖逆。

「罪是違抗、自大、想與神平起平坐……是高舉自己以對抗神,是建立自主的理性、道德與文化。」(Brunner,《Man In Revolt》)

大衛犯了姦淫、又害死烏利亞——他傷害了拔示巴、烏利亞、整個民族——卻說「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詩 51:4)。因為他真正破壞的,是神的律

我們時代為何淡化「罪」#

精神科醫師 Karl Menninger 在 Whatever Became of Sin? 中觀察到:

  • 許多原本的「罪」變成了「罪行(crimes)」——責任從教會轉到國家、從牧者轉到警察
  • 許多罪被重新定義為「疾病」——責罰被治療取代
  • 「集體不負責任」讓我們把錯怪到社會頭上

但他也指出:把罪從詞彙中除去,就連「個人責任」也一同消失。

人的道德責任#

決定論的攻擊#

我們的基因、化學、童年、教養、社會環境……這些彷彿是萬無一失的不在場證明。Skinner 在 Beyond Freedom and Dignity 中主張:人類問題唯一的出路是「人類行為的科技」——徹底放棄「自主之人」、「自由」與「尊嚴」這種「奉承式幻覺」。路易斯(C. S. Lewis)稱之為「人的廢除」。

這是一種「自決定的決定論」——我們應警覺。

道德責任與法律責任的並行#

法律奠基於 mens rea(犯意)——人是否在「特定心態與意志狀態下」犯罪:

  • 蓄意殺人與過失殺人之別,可上溯摩西律法
  • 精神病、未成年、產後混亂等可作為「免責情境」
  • 但人不能用「我的基因、我的成長環境」作為犯罪辯詞

整個法律制度的基礎是:人能選擇、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聖經中的張力#

聖經承認外在影響的真實——「祂顧念我們不過是塵土」(詩 103:14),但同時不容我們推卸:

  • 「揀選生命,選擇善與惡」(申 30:19)
  • 耶穌對耶路撒冷說:「我多次願意聚集你的兒女,只是你們不願意」(太 23:37)
  • 同時祂也說:「若不是父吸引人,就沒有人能到我這裡來」

「不能」與「不肯」之間的張力,是神主權與人責任的終極矛盾。我們不能消去任何一邊。

連最末日的審判,也是神對人類尊嚴最後的尊重——「人人都要在神台前各人交帳」。

真罪疚與假罪疚#

罪 + 責任 = 罪疚#

Paul 在羅馬書前幾章把人類分成三類:墮落的羅馬社會(憑創造與良心知道神,卻不行)、自義的人(拿律法教人卻自己不行)、猶太人(特權不能豁免)。結論:全人類都伏在罪之下(羅 3:9),每一張口都被堵住,全世界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

「整天講罪」是病態嗎?#

Gerald Priestland(前 BBC 宗教事務記者)回憶童年因「未明說的祕密罪行」而長期憂鬱,最後在「精神科醫師的躺椅上」找到「赦免」的失落片段。但他從中得出的結論是:基督教讓人病態。

斯托得回應:

「怎能想像基督教是『關於罪』,而非『關於罪的赦免』?怎能看著十字架,只看見我們對基督做了什麼的羞恥,卻看不見祂為我們做了什麼的榮耀?」

浪子必須「醒悟過來」(承認自我中心),然後才能「回到父親那裡」。悔改的羞愧是和好喜樂的前提。

罪疚的良心是極大的祝福——只要它推動我們回家。

兩種錯誤對等存在#

  • 假罪疚(false guilt):為自己沒做的事而自責 → 不健康
  • 假無罪(false innocence):為自己做了的事而自滿 → 更不健康
  • 假悔改(false contrition):無根據地為罪疚哭泣 → 不健康
  • 假確據(false assurance):無根據地為「赦免」歡欣 → 同樣不健康

「他們輕輕忽忽地醫治我百姓的損傷,說:『平安了!平安了!』其實沒有平安」(耶 6:14)。

表淺的療法總是源於誤診。我們強調罪的嚴重性不是誇大——是淡化罪的人在誤診。

心理學的半真半假#

Mowrer、Glasser、Menninger 等美國心理學家挑戰佛洛伊德「罪疚都是病理」的假設,主張人必須認真面對罪、責任與罪疚。這是一大進步——但仍只走了一半的路

  • Menninger 提出「悔改、賠償、補償、贖罪(atonement)」四步驟,但「贖罪不是我們做得到的,只有神在基督裡才能成就」
  • Mowrer 完全避開「赦免」二字——因為他的罪論只是「契約義務的違背」,靠補償就能完成;無需神
  • 「在不同時恢復信心於神聖的贖罪工作下,重新發現人的罪、責任、罪疚與賠償,是悲劇性的偏頗」

「承認自己的責任、進而承認罪疚——這非但沒有貶低人的尊嚴,反而抬升了它。」

路易斯在《人道主義懲罰理論》中指出:抽掉「應得」的概念,就是抽掉「人是有權利的主體」這個尊嚴。

神的聖潔與忿怒#

聖經中神的聖潔#

  • 神「眼目清潔,不看邪僻」(哈 1:13),罪使我們與祂隔絕
  • 摩西、以賽亞、約伯、以西結、但以理——每位看見神榮耀的,都仆倒、自厭、在塵土中懊悔
  • 連天父在世時隱藏榮耀的耶穌,也讓彼得感到深切不配;約翰看見復活的主時「仆倒在祂腳前像死了一樣」

對「忿怒之神」的兩種誤解#

誤解一:「神的忿怒只屬舊約,新約是慈愛的神」#

不對。舊約清楚記載神的愛,新約一樣清楚記載神的怒。R. V. G. Tasker 寫得很對:「兩個屬性之間並無不相容;歷代基督教神學家與講道者,多半都努力忠於這兩面的自我啟示。」

誤解二:將「忿怒」非位格化(Dodd / Hanson 觀點)#

C. H. Dodd 注意到 Paul 用「忿怒」往往不寫主詞、不寫「神是」憤怒的,把它變成「在道德宇宙中因果無可避免的過程」。Hanson 接著主張「忿怒」是「罪人帶給自己的處境」,不是神的屬性。

斯托得評:

  • Hanson 自承這個重新詮釋,是為了「避開(替代論帶來的)駭人困境」
  • 但保羅與約翰都坦然使用「神的忿怒」(orgē tou theou),毫無不安
  • 保羅同樣常用 charis(恩典)也不必每次說「神的恩典」——但我們不會因此把恩典「非位格化」
  • orgēcharis 是平行的——都指神位格性的、針對性的回應

忿怒不是任意的暴怒#

「神的怒,不是無區別、不受控、不理性的瘋狂;而是聖潔慈愛的神對人不敬虔(asebeia)與不義(adikia)所發出、所針對的怒。」(C. E. B. Cranfield)

人的怒常是任性發作,神的怒是有原則、有限制的;人的怒尋求報復,神的怒在審判之外仍維持對犯錯者不減的愛

五個「神不容罪」的隱喻#

聖經用五種強烈意象說明聖潔與罪不能共存:

  1. 高度(height):「至高神」、「居高處」——表達祂的超越與罪人不可親近
  2. 距離(distance):「不要近前來」——西奈山要設界、會幕設幔子、約櫃前要保持千碼距離;烏撒因伸手扶住約櫃而當場暴斃
  3. 光(light):「神就是光」、「居在人不能靠近的光中」——眼目無法承受
  4. 火(fire):「我們的神乃是烈火」——一切在其中焦化
  5. 嘔吐(vomiting):迦南人的惡使「地把他們吐出去」;對寮老底嘉教會耶穌威脅「把他們從口中吐出去」(emeō,嘔吐之意)。罪在神面前不只是難以下嚥——是令人作嘔到必須吐出來

這五個隱喻在現代人的耳中刺耳,但它們合力告訴我們同一件事:罪不能進入神的同在——不是被排斥,就是被焚毀。

我們已失去對神威嚴的視野#

我們已忘記如何敬畏神。崇拜時我們鬆懈坐臥,極少跪下、更不用說俯伏;我們鼓掌歡呼,少有羞愧或眼淚。我們以朋友般的姿態走近神,從未想過祂可能轉身打發我們離開。

「假如我們稱那位審判者為父,就要警覺、不可冒昧。」

福音派強調贖罪——這是好的,但若太快進入,就會變得危險。我們必須先看見神對罪人的不可親近,才會明白基督所開的通路有多寶貴;先說「我有禍了」,「哈利路亞」才有真實內涵。

結論:赦免必然涉及「滿足」#

一切不足夠的贖罪論,都源自不足夠的神論與人論。

把神拉低到我們的高度、把我們抬高到祂的高度,就再看不出救恩的必要、更看不出根本性贖罪的必要。

「只有清楚知道忿怒之大的人,才會被憐憫之大所征服。」(Brunner)

罪與忿怒擋在中間。神不僅要尊重我們作為負責任的存在,也必須尊重祂自己作為聖潔的神。在祂能赦免我們之前,必須先有某種**「滿足」**(satisfaction)。

那「滿足」是什麼?由誰需要?由誰給予?這是下一章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