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霍華(Dietrich Bonhoeffer)以「聖徒」為主題,從稱義過渡到成聖——從「罪人在十字架上稱為義」過渡到「聖徒被聖靈印記、保守至基督再臨」。這一章是全書最濃密的神學陳述之一。

基督的教會——「聖徒的群體」#

「基督的教會(Ecclesia Christi)已從世界手中被奪出。它仍活在世上,但已成為獨立的群體,有自己的主權範圍與生活空間——它是聖潔的教會(弗 5:27)、聖徒的相交(林前 14:33)。」

新約對基督徒的稱呼是:

  • 蒙召作聖徒的」(羅 1:7)
  • 在基督耶穌裡成為聖潔的」(林前 1:2)
  • 創世以前在基督裡蒙揀選分別的」(弗 1:4)

呼召的目的——「使他們成為聖潔,無可指責」(弗 1:4)。基督把自己身體交於死,為要把我們完美無瑕地獻給祂(西 1:22)。

神是聖潔的——「成為我的聖所」#

唯有神是聖潔的——祂在『與罪惡世界完全分別』中是聖潔,也在『於罪惡世界中設立祂的聖所』中是聖潔。」

潘霍華以摩西在紅海後的詩歌為起點:

  • 「耶和華啊,眾神之中誰能像祢,至聖至榮?」(出 15:11)
  • 神的聖潔意味著祂來與世人同住、設立聖所,從那裡發出審判與救贖
  • 在這聖所中,神藉贖罪與祂子民立約(利 16:16)。
  • 「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利 19:2;21:8)

真正的聖殿就是基督的身體#

「神最終的旨意——建立一個聖潔的群體——最終在基督的身體中得以實現。這身體已從世界與罪中被分別出來,成為神在世上的居所、祂的聖所。神藉聖靈住在其中。」

中心難題:神如何使罪人成為聖徒?#

潘霍華提出本章核心問題:

  • 神如何由罪人造一個聖徒群體,又不損及祂的義?
  • 罪人如何能稱義,又不損神的義?
  • 答案在十字架上——這是 Solus Iustus 的奇蹟(羅 3:21 以下)。

神在十字架上「為自己辯護」#

罪人若不死,就不能脫離罪而活在神面前——他的生命與罪如此相連,唯一的辦法就是死。神為了維護祂的義,必須把罪人置於死地。」

但難題仍在:罪人如何能「活著」並在神前聖潔?

神自己成為人——在祂兒子耶穌基督裡取了我們的肉身,把這肉身擔到十字架上的死中。神藉著把祂兒子(這背負我們肉身的)置於死地,置死了一切肉身。」

從此顯露——除了神之外無一是善、無一是義。「神為了讓自己單獨為義,必須把全人類交在十字架的審判中」(羅 3:26)。

我們在祂的死中得「神的義」#

潘霍華以最徹底的詞彙陳述:

  • 基督取的是我們的肉身——把我們的罪擔在身體上釘在木頭上(彼前 2:24)。
  • 祂分擔我們的生與死,使我們分擔祂的生與死。」
  • 在十字架上「神的義」與「神為我們的義」是同一件事:「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 3:26)。
  • 「罪人的稱義 = 神獨自的義」——我們完全沒有自己的義,與神的義並列。
  • 任何時候我們想立自己的義——就是放棄唯一的稱義機會。」

「在最深處,『我們的義在神面前』的問題,是『神如何能單獨為義對著我們』的問題。我們稱義的唯一根基,是神的稱義——『使祢的話得以稱義,祢被審判時得勝』(羅 3:4)。」

十字架既是審判也是贖罪#

「神的義本身產生贖罪(hilastérion,羅 3:25)。神在基督裡,使世界與祂自己和好(林後 5:19)——『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因為祂自己擔當了,並擔當了他們應得的死。」

「我們作基督的使者,就好像神藉我們勸你們一般,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神和好。」這信息要的回應只有一個——:信「神在基督裡單獨為義,且耶穌已成為我們的義」。

替罪:「祂使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

潘霍華對林後 5:21 的釋讀:

  • 那無罪的犧牲者被處死,因為祂擔當我們有罪的肉身
  • 「祂被神與人恨惡、被指控、被定罪——是為了我們的肉身。但我們在祂的死中找到神的義。」
  • 我們因祂的道成肉身在祂裡面——祂為我們罪人死,使罪人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
  • 神的義就是基督本身(林前 1:30)——基督就是『以馬內利』、『耶和華我們的義』。」

稱義 vs. 成聖:兩個不可分卻不相同的恩賜#

「稱義與成聖源頭相同——耶穌基督與祂的十字架(林前 1:2,6:11);內容相同——與祂相交。但兩者不相同。」

潘霍華精細地分辨:

稱義成聖
把我們接入過去神救贖之工神當下與將來作為的應許
藉基督一次而永遠之死,把我們帶入相交在這相交中保守我們
主要關於「人與神律法」的關係關於基督徒「與世界的分別」直到主再來
使個人成為教會肢體保守教會與其所有肢體
使人脫離罪的過去使人住在基督裡、堅守信仰、長進於愛
像「創造像「保守

成聖:聖靈作的「印記」#

「成聖是『你們要聖潔』這應許的成全,是神聖靈的工作。祂是『印記』,使信者被印為神的所有,直到救贖的日子(弗 4:30;1:13;帖前 5:23;彼前 1:5)。」

潘霍華描繪這形像:

  • 過去他們被律法囚在牢中(加 3:23)——現在被「在基督裡」封閉,以聖靈的印記印上
  • 這印記不可破——神親自關上門,鑰匙在祂手中。
  • 聖徒的群體被不可破的印記與世界隔開,等候最終的釋放——像一列封印的火車經過異邦領土,像挪亞方舟『裡外抹上松香』穿越洪水。」

成聖的三重意義#

潘霍華為「教會的成聖」提出三個指標:

1. 必須與世界明確分別——只能在「可見的教會」中#

成聖唯有在可見的教會內才可能——這是成聖的關鍵記號之一。教會在世上要求自己的空間、與世界劃下分明界線,就證明它正在成聖中。」

  • 因此成聖有「政治」性質——是教會「政治倫理」唯一的根據。
  • 把成聖看作「純個人事務、與公共生活和教會與世界的分界線無關」——會把『敬虔肉體的願望』與『藉印記在十字架中成聖的真實』混為一談
  • 「想在教會之外尋成聖、想脫離弟兄的相交追求成聖——是『老我隱藏在內在謙卑下的傲慢與假屬靈』,是輕看基督身體(祂以可見方式取了肉身、釘十字架)。」

2. 必須走配得呼召的道路(弗 4:1;腓 1:27 等)#

潘霍華強調這不是「靠行為稱義」,而是作為聖徒被呼召配得地行

  • 「你們被洗、被分別、被稱義」(林前 6:11)——每日在這提醒中活
  • 福音宣告——「世界與肉體的死、我們在十字架上與基督同被釘、藉洗禮死去;罪不再有權柄、基督徒不能再犯罪」(約壹 3:9)。

基督徒不再被叫作『罪人』(在『仍在罪權勢下』的意義上)——他們從前是罪人、不敬虔者、仇敵(羅 5:8,19;加 2:15,17),但現在藉基督是聖潔的。作為聖徒被勸勉『成為他們所是』——不是『罪人被要求成聖』,那等於回到行為稱義。」

3. 成聖隱藏,等候基督再來那日#

「沒有成聖,沒人能見主」(來 12:14)。

「成聖永遠與末了相關——它的目的不是通過世界的或自己的審判,而是通過主的審判。在世界與自己眼中,他們的成聖也許看似罪、信看似不信、愛看似硬心、紀律看似軟弱——他們真實的成聖永遠隱藏。」

罪的目錄:罪不能在教會中存在#

潘霍華指出新約中罪的目錄之共同模式:

  • 淫亂(whoredom):幾乎總列於首位——是「老亞當」的復起、「想要與神同等、自為生命的創造者」之罪。
  • 貪婪(covetousness):常列第二——與淫亂並列為「不潔」與「拜偶像」。
  • 接著是對弟兄的罪、放縱等。

「淫亂在新約中對基督徒尤其嚴重——它是對基督身體本身的罪——因為基督徒的身體是基督的肢體,單屬於祂。與娼妓肉身結合,溶解了與基督的屬靈合一——藉此奪去基督的身體借給罪——基督徒便失去與祂的相交。」

「果子」而非「行為」#

潘霍華在保羅的字句上做出極為精細的分辨:

肉體有許多『行為』,聖靈只有一個『果子』。行為是手做的,果子是樹不知不覺向上長出的。行為可以獨立存在;果子離了樹就不能存在。果子永遠是『神蹟、被造』,永遠不是意志的結果,而是『成長』。」

聖靈的果子——「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加 5:22-23):

  • 是神的禮物——唯有祂能產生。
  • 結果子的人對自己所結的果子毫無意識——左手不知右手所做。
  • 若想知道、若要成為自己的旁觀者,他已從根脫離,結果的時節已過。」

成聖中的爭戰:聖靈與肉體#

「聖徒所知的只是他們生命中的爭戰、痛苦、軟弱與罪——越在聖潔中前進,他們越覺自己在打敗仗、在肉體中死去。」

加 5:24:「凡屬基督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

  • 他們仍「活在肉體中」,正因如此——他們整個生命必須是對「在他們裡面開始生命的神兒子」的信心之行(加 2:20)。
  • 基督徒每天死(林前 15:31)——但內心人日日更新(林後 4:16)。

罪人的群體 vs. 完全人的群體#

聖徒的群體不是『理想群體』,不是由完美無罪的人組成、不再需要悔改的群體。它是『不斷真誠地宣告神赦免』的群體——這赦免與自我赦免毫無關係。」

  • 「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約壹 1:8-2:1)。
  • 赦罪宣講必須與悔改宣講並行;福音宣講必須與律法宣講並行。
  • 罪不能無條件赦免——有時必須保留罪不赦。
  • 教會若不面對罪的嚴肅,講赦免時就無人相信。

教會紀律:天國的鑰匙#

潘霍華詳細鋪陳教會紀律的階段(太 16:19;18:18;約 20:23):

  1. 講道與牧養職分:每日警戒、責備、勸勉(提後 4:2)。

  2. 弟兄勸勉:彼此教導、安慰軟弱(西 3:16;帖前 5:11,14)。

  3. 正式紀律

    • 私下指責——若聽,「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 帶一兩個見證人(太 18:15-16)——確認事實、確認他不肯悔改。
    • 若仍不聽,告訴教會。
    • 公開教會紀律——擔任職分者,以兩三個見證人為據。

最終是革除教籍——

革除教籍不過是承認既存事實——不悔改的罪人已自行定罪,社群不過是把他從基督身體相交中除掉。保羅稱之為『交給撒但』(林前 5:5;提前 1:20)——但即使這極端措施,唯一目標仍是罪人的得救:『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

「按行為審判」與「我們是祂的工作」#

潘霍華勇敢地處理「行為與信」的張力:

我們將按行為被審判——這是我們被勸勉行善的原因。聖經對『善行』毫無『顧慮』——這顧慮往往只是我們替自己的惡行找藉口。聖經從不像我們那樣銳利地對立『信』與『善行』——破壞信心的不是善行,而是惡行。」

但善行終究是神的工作

  • 「我們是祂的工作(poiema),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弗 2:8-10)。
  • 我們所行一切善都是神在我們裡面預備好的——這是祂的禮物,但行走在其中是我們的任務
  • 我們不能對自己的善行有意識——成聖隱藏不見,直到末日揭曉一切。」

結語:基督是我們的義、聖潔、救贖#

「信者得稱義,稱義者得成聖,成聖者在審判日得救——但這一切真實唯獨因為耶穌基督已成為我們的義、聖潔、救贖(林前 1:30)——『誇口的,當指著主誇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