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太 5:38-42)

潘霍華(Dietrich Bonhoeffer)的「不抵抗」(non-resistance)論述,根植於十字架本身——這不是政治理想,也不是倫理藍圖,而是「跟從那位在十字架上勝過邪惡之主」的具體形式。

「以眼還眼」:神所立的舊約律法#

  • 耶穌把這句話與第六誡(不可殺人)並列——同樣是神的律法,不可廢除,要守到一點一畫
  • 耶穌不接受現代「把十誡抬高於其他舊約律法」的做法——對祂而言,舊約律法是一個整體。
  • 報應(retribution)的目的是:建立合宜的群體、定罪邪惡、把惡從神子民中根除。

從舊以色列到教會:兩種群體#

「跟從耶穌的人為祂的緣故放棄一切個人權利。耶穌稱他們為有福,因為他們溫柔。若他們在為基督放下一切之後仍要抓住自己的權利,他們就已停止跟從祂。」

潘霍華指出兩種群體在「報應」上的不同:

  • 舊以色列:是「神所揀選的子民」也是「政治共同體」——神要他們以力對力。
  • 教會:放棄了政治與民族的身分,只是信徒的群體——因此必須忍耐承受攻擊,否則惡上加惡。

不抵抗:勝過惡的唯一方式#

「對抗惡只會增添新的惡,火上加油。但當惡遇不到反抗、只遇見忍耐,它的毒鉤就被抽掉,最終遇上一個它對付不來的對手。」

潘霍華具體展開:

  • 給袍子又給裡衣——這是揭穿對方不公的手段。
  • 多走一里——把對方利用我服務的事實彰顯出來。
  • 甘心的受苦使苦難止住——惡因未遇反抗而成為無力之力。
  • 「被忍耐承受的苦,比惡更強——它意味著惡的死亡。」

不是對抽象的「惡」,而是對「行惡的人」#

潘霍華強調這個分辨非常重要:

  • 耶穌坦白稱「行惡的人是惡」——不是浪漫化、不是無害化。
  • 忍耐承受惡,不代表承認惡的權利——那只是濫情。
  • 暴力的攻擊、剝削仍然是惡——門徒必須像耶穌那樣為它作見證。
  • 正因為這惡毫無正當性,門徒越要不抵抗——把這人交在耶穌手中

與改教者的「公私分際」分歧#

改教者主張:

  • 「不抵抗」適用於個人的受苦,但不適用於受神所立職分(office)的執行——
  • 在職分上,出於愛我們反而要以力對力,制止惡的攻擊。
  • 戰爭與司法制裁,據此被合法化。

潘霍華對此的回應:

「『個人 vs. 職分』的分別,完全與耶穌的教訓格格不入。耶穌沒講過這個分別。」

他的論證:

  • 耶穌對門徒的話,是對「為祂撇下一切」之人說的——個人與職務並無例外。
  • 實踐上分不開:當我被攻擊時,我同時是「孩子的父親、會眾的牧者、國家的官員」——是否每一身分都要求我反擊?
  • 我也始終是個體,獨自面對基督——即使在執行公務時也是。
  • 「跟從耶穌的人,最終都是孤獨的個體,必須獨自為自己決定與行動。

不抵抗:不是普遍倫理藍圖#

「若把不抵抗當作世俗生活的普遍原則,那是否認神——破壞祂為保存世界所立的恩典制度。」

但耶穌不是政治藍圖的繪製者——祂是藉受苦戰勝惡的主。

  • 表面上看,惡在十字架上得勝;但真正的勝利屬於耶穌。
  • 十字架是「不抵抗」原則唯一可能的根據——因為唯有十字架能點燃「相信受苦之愛能勝過惡」的信心。
  • 這信心讓門徒能順服這原則——這順服承載著「分擔基督勝利」的應許。

跟從的呼召:分擔祂的受難#

「基督的受難是神聖之愛勝過惡勢力的勝利——這是基督徒順服唯一站得住的根基。」

潘霍華以充滿挑戰的話作結:

  • 「我們若連自己的生命中都退避受難,怎能用宣講受難說服世界?」
  • 在十字架上,耶穌成全了祂自己所立的律法——藉此恩慈地把門徒留在祂受難的相交中。
  • 十字架是世上唯一證明『受苦之愛能伸冤、能勝惡』的力量。
  • 門徒蒙召之時,便被賜下分擔這十字架的權利——他們因「可見地分擔祂的十字架」而被稱為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