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蒙・蒂博多的虛假認罪#

1996 年 7 月 21 日凌晨,達蒙・蒂博多(Damon Thibodeaux)在路易斯安那州刑警長時間訊問下崩潰,承認殺害自己的表妹。陪審團不到一小時即裁定有罪,他被判死刑。

15 年後(2012 年 9 月),DNA 證據還他清白——他是美國第 300 位被 DNA 證據洗刷罪名者。

假認罪是怎麼發生的?#

蒂博多事後解釋認罪原因:

  • 睡眠剝奪
  • 持續壓力
  • 強烈想結束審訊的渴望

連審判過程中都明顯看出他的「自白」是從刑警暗示中拼湊出來的:他說用手打、用車裡電線勒,但證據顯示是用鈍器與樹上電線;他自白有性侵,但完全無相關跡證。他甚至對審訊者說:「我不知道我做了,但我做了。

紐約 Cardozo 法學院 1992 年成立的「清白計畫(Innocence Project)」至今已洗刷 300 多人冤獄,超過四分之一涉及假認罪。 在司法程序較不嚴謹的國家,比例只會更高。

貝葉斯眼中的「自白證據」#

依照貝葉斯定理,要讓「自白」加重對「有罪」的信念,必須滿足:

$\Pr(\text{自白} \mid \text{有罪}) > \Pr(\text{自白} \mid \text{清白})$ 也就是「有罪者自白」的機率必須高於「無辜者自白」的機率。

這個條件在許多情境下並不成立:

  • 黑幫殺人:兇手是受過訓練的職業殺手,講求 omertà(緘默法則)。會比一般人更容易自白嗎?
  • 恐怖犯罪:恐怖份子常受過反審訊訓練

在訓練有素抗審訊的群體中,「無辜者自白」反而比「有罪者自白」更可能。 這時自白的證據反而指向清白! 英國 1970 年代的 Guildford Four、Birmingham Six 等重大冤案中,「自白」均扮演關鍵角色。

「科學鑑識」也常未經貝葉斯把關#

案例:Birmingham Six#

1975 年 IRA 在英國伯明罕兩家酒吧爆炸 → 21 死、180 傷。六名嫌犯被定罪,其中三人在「Greiss Test」(檢測硝酸鹽,即硝化甘油的成分)中呈陽性。法庭上鑑識專家宣稱「99% 確信」嫌犯接觸過炸藥。

但這只是真陽性率。沒有人問偽陽性率! 1986 年的調查發現:玩過撲克牌上完廁所沒洗手也可能讓 Greiss Test 呈陽性。 此問題其實 1960 年代美國使用類似測試時就已被指出——遺憾的是英國法庭並未注意。

其他未驗證的鑑識方法#

清白計畫平反案件中,近一半涉及錯誤、混亂或從未驗證的鑑識方法,包括:

  • 毛髮顯微比對
  • 鞋印分析
  • 咬痕比對

Steven Barnes 案#

1989 年紐約強姦殺人案。陪審團聽到的「鐵證」:

  • 卡車輪胎泥土與案發現場相似
  • 卡車上的布印與被害人牛仔褲圖案相符
  • 卡車裡的兩根頭髮特徵與被害人相似(不像 Barnes)

被判最少 25 年。2009 年 Barnes 終被洗刷——這些「比對」從未經科學驗證,根本無法評估證據權重。

同一年(2009),美國國家科學院(NAS)發表《Strengthening Forensic Sci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貝葉斯定理所要求的「真/偽陽性率」資料是「鑑識科學使命的關鍵成份」,明確且精確的陳述「絕對必要」。

DNA 鑑定也不能濫用#

DNA 鑑定的特殊地位來自:

  • 真陽性率近 100%(除同卵雙胞胎外)
  • 樣品多次匹配可使偽陽性率低至幾百萬分之一
  • 因此可將先驗賠率放大數百萬倍

但仍需考慮先驗#

假設 DNA 證據將賠率放大 100 萬倍,但若起始先驗只有 1/30,000,000(如「兇手是英格蘭男性」),即便放大後仍只有約 1/10——遠遠不足以「超越合理懷疑」。

法庭上的常見誤解#

鑑識人員常說:「與案發現場無關者得到此 DNA 比對結果的機率是 1/300 萬」——

這是偽陽性率陳述,不是「嫌犯清白的機率」。 但陪審團經常誤解為後者,並推論「幾乎肯定有罪」。 這正是條件機率混淆的危險。

法庭拒絕貝葉斯#

1997 年英國上訴法院判決:陪審團「不應」用貝葉斯定理等「數學公式」評估證據,因為這「侵犯陪審團綜合衡量證據的職責」。 至今爭議未平。事實上,引入貝葉斯反而能:

  • 減少對瑕疵證據的過度信任
  • 釐清證據真正意義
  • 降低冤案發生

結語#

我們慶幸現代陪審團不再用神判法、傳聞或假認罪定罪。 但許多被視為「科學」的鑑識技術從未經過貝葉斯把關。 在這些技術被嚴格驗證之前,它們仍將持續造成嚴重的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