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 年的《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雖已立下規範,但長達二十多年間,1942 年制定的 10B-5 條規幾乎形同虛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很少援引此規對付內線交易(insider trading)。直到 1965 年,SEC 對德州海灣硫磺公司(Texas Gulf Sulphur Company)及其十三名董事與員工提起民事訴訟,這場 1966 年於福利廣場(Foley Square)聯邦地方法院開庭、由邦薩法官(Dudley J. Bonsal)審理的案件,才真正將內線交易的法律邊界搬上檯面。邦薩自己也說:「我想我們都同意,我們在這裡某種程度上是在開墾新地。」

Kidd-55 的發現#

故事始於 1959 年 3 月,德州海灣為了擺脫對硫磺的依賴,開始在加拿大地盾(Canadian Shield)進行空中地球物理探勘。經過數年累積上千個「異常點」(anomalies)後,公司鎖定了安大略省提明斯(Timmins)以北約十五英里、面積一平方英里的 Kidd-55 區段。1963 年 11 月 8 日,鑽探作業在此啟動。

主持現場的年輕地質學家達克(Kenneth H. Darke)與隨後抵達的首席地質學家霍利克(Walter Holyk),於 11 月 12 日完成第一個鑽孔的目視評估:在約六百英尺長的岩心(drilling core)中,平均含銅量 1.15%、含鋅量 8.64%。一位加拿大礦業券商後來形容:「這樣的長度與品位,根本超乎你最瘋狂的想像。」12 月鹽湖城實驗室分析結果與目視估算幾乎完全一致,並另外驗出每噸 3.94 盎司的銀。

內線者的動作#

總裁霍特齊(Claude O. Stephens)下令對外保密,並讓鑽機撤離、以假鑽孔掩飾。然而從 11 月 12 日起,副總裁弗格特(Charles F. Fogarty)、副總裁莫里森(Richard D. Mollison)、工程師克雷頓(Richard H. Clayton),以及霍利克的妻子,紛紛買進德州海灣股票。達克更積極:他向華府的女性友人及其母親洩露消息,這對「線報受領人」(tippees)又轉告他人形成「次線報受領人」(sub-tippees)。從 12 月底到隔年 2 月,這些受領人合計買進 2,100 股股票,並買入 1,500 股的買權(call,即股票選擇權 stock option 的一種)。1964 年前三個月,達克本人又加碼 300 股現股、3,000 股買權。股價也從去年 11 月的 17、18 美元一路爬升至 30 美元附近。

兩份新聞稿#

1964 年 4 月初,多孔鑽探陸續確認礦體的三維輪廓,重大未公開資訊(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已然成形。加拿大礦業圈謠言四起,《北方礦工》(The Northern Miner)與多倫多媒體爭相報導。4 月 11 日,紐約《時報》與《先驅論壇報》也跟進。

弗格特主筆、4 月 12 日週日下午發布的第一份新聞稿,反而以「目前所做的鑽探尚不足以做出明確結論」等措辭潑冷水,導致週一股價從 32 開盤後反向下挫至 30⅞。直到 4 月 16 日週四上午董事會後的記者會,霍特齊才公開第二份新聞稿,明白宣告:「德州海灣硫磺公司在提明斯地區發現了大型鋅、銅、銀礦……儲量超過 2,500 萬噸。」

訴訟與「合理的時間」#

SEC 的指控聚焦兩條戰線:一是冬季的內線買進;二是 4 月 16 日記者會後,德州董事寇特斯(Francis G. Coates)立刻打電話給女婿下單買兩千股,以及拉蒙特(Thomas S. Lamont)致電摩根信託(Morgan Guaranty Trust)的辛頓(Longstreet Hinton),導致醫院信託與退休基金搶在道瓊行情帶(broad tape)廣播前完成買進。

案件最具開創性的爭點,是「資訊何時由內線變為公開」。SEC 主張,即使在「官方」廣播後,內線者仍須等待「合理的時間」(a reasonable amount of time),讓一般投資人有機會吸收消化資訊。邦薩法官最終以較保守的標準裁定:除了在 4 月 15 日明知將公布仍下單的克雷頓與祕書克勞福(David M. Crawford)構成違法,其他人皆獲不起訴。

啟示#

SEC 隨即上訴。1968 年 8 月,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幾乎全面推翻邦薩的判決,認定首個鑽孔便已構成重大資訊,弗格特、莫里森、達克、霍利克等人冬季的買進均屬違法,4 月 12 日的新聞稿亦屬誤導,寇特斯則屬「搶跑」。這場判決奠定了現代美國內線交易法的基礎——華爾街首次被要求在「沒有作弊牌組」的條件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