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克斯(John Brooks)筆下的聯邦所得稅,是一部充滿矛盾的史詩:表面上採取累進稅率(progressive tax rate),對高所得者徵以接近九成的「沒收級」稅負;實際上卻佈滿各式逃生口(loopholes),讓最有錢的人反而能合法地少繳,甚至完全不繳。這套法律既是國家財政的核心,也是國民道德最尷尬的鏡子。

從南北戰爭到憲法修正#

美國的所得稅起步遲緩,且一再反覆。1862 年,南北戰爭軍費壓力下,國會勉強通過稅率最高 10% 的累進所得稅,由林肯(Abraham Lincoln)簽署生效。馬克吐溫(Mark Twain)繳完第一筆稅後甚至寫道:「我被課所得稅了!這太美妙了,我從沒覺得自己這麼重要過。」此法 1872 年廢止。

1894 年克里夫蘭(Grover Cleveland)總統推動 2% 統一稅率的所得稅,遭參議員雪曼(John Sherman)痛斥為「社會主義、共產主義與惡魔主義」。法案雖通過,卻在隔年被最高法院以違反「直接稅須按州人口分配」的憲法條款為由宣告違憲(unconstitutional ruling)。

戲劇性的逆轉出現在 1909 年:原本反對所得稅的共和黨提出第十六條憲法修正案(16th Amendment),自信各州不會通過——結果 1913 年順利批准。同年國會立法,個人稅率自 1% 至 7%,企業則為 1% 統一稅,所得稅自此成為美國財政的固定支柱。

戰時擴張與大眾稅#

兩次世界大戰是稅制的轉捩點。一戰時最高稅率衝上 77%;二戰期間更達歷史巔峰,個人最高 94%、企業 80%。然而布魯克斯指出,真正革命性的變化不是高所得稅率,而是工資稅的普及——所得稅從「富人稅」轉型為「大眾稅(mass tax)」。

1939 年僅七十萬人繳了九成稅款;1960 年則需要三千兩百萬人才能撐起同樣比例。薪資源頭扣繳(withholding at source)使受薪階級成為國庫主力。歷史學家賽利格曼(Edwin R. A. Seligman)所謂「依負擔能力課稅」的演進,到了戰後反而出現微妙的逆轉:稅率雖維持累進外觀,重擔卻悄悄壓在中產階級身上。

漏洞的森林#

布魯克斯把稅法稱為一座「漏洞的森林」。1960 年年收入二十萬至五十萬美元者平均僅繳 44%,百萬美元以上者甚至不到 50%;當年更有十一位百萬富翁完全不繳稅。

  • 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持有六個月以上的投資獲利,最高僅課 25%,被國會聯合經濟委員會稱為「最壯觀的漏洞」,更衍生出 1950 年的限制性股票選擇權(restricted stock option),讓高階主管以資本利得稅率取得報酬。
  • 油氣折耗(oil depletion allowance):1926 年立法,油井業主可逐年扣除毛收入的 27.5%,且不受原始成本限制——某油商五年淨收入 1,433 萬美元,僅繳稅 8 萬美元,稅率 0.6%。
  • 開支帳戶(expense accounts):1930 年的「柯亨規則(Cohan rule)」允許商務開支以合理估計報銷,三十年後在 1962–63 年改革下廢除;但新規仍要求商務談話以證明娛樂費可扣抵,反而把社交談話商業化——遊艇若用於商務超過 50% 即可折舊,催生了「左舷碼錶、右舷碼錶」式的荒謬計時。
  • 慈善捐贈(charitable deduction):升值資產捐贈不但可全額扣抵市值,還免課資本利得,使富人「序列收藏」——買進後印象派、再換中國玉、再換美國當代藝術——幾乎無償地完成藝術善舉。

1964 年稅改#

甘迺迪(John F. Kennedy)總統 1961 與 1963 年推動史上最廣泛的改革方案,原意既要降低稅率,也要堵塞漏洞。然而眾議院籌款委員會主席米爾斯(Wilbur Mills)主導審議下,民間反改革聲浪洶湧——從油商到夜總會老闆群起抵抗,連肯塔基大賽馬都被搬出來作為反對開支帳戶改革的理由。

最終由詹森(Lyndon B. Johnson)總統簽署的 1964 年稅法(Revenue Act of 1964),把個人稅率從 20–91% 調降至 14–70%,企業稅由 52% 降至 48%——史上最大減稅;但堵漏條款幾乎全數陣亡,部分漏洞甚至被擴大。布魯克斯犀利地指出:在美國,「提高稅率與新增漏洞容易,降低稅率與堵塞漏洞困難」這條政治自然律,1964 年只證明了前半。

Brooks 的詰問#

布魯克斯的批判直指三個層面:公平性——稅法名為累進實為退化(regressive in practice),九成稅率成了麻醉公眾的安慰劑;效率與道德——複雜性讓只有富人付得起頂級稅務顧問,繳稅變成「資訊不對稱的競賽」,連社交談話都被商業化以合法扣抵,敗壞國民生活的格調;政治力的不對稱——逃漏稅 vs 避稅(tax evasion vs tax avoidance)的界線雖在法律上清晰,但在政治經濟上,受益者組織嚴密、改革者孤立無援,使得堵漏永遠輸給設漏。

布魯克斯引述前國稅局長凱普林(Mortimer Caplin)的話作結:理想的稅法應該短、簡單、低稅率、少例外——本質上回到 1913 年那部初代所得稅法。換言之,若有朝一日改革成功,所得稅將回到它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