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神願和好,仍可能受「污穢」所阻#
即使「願意吸收忿怒、渴望和好」的神,祂與人類的關係仍可能被「人類在乖謬中所附的污穢與禁忌」所抑制。人類自己也可能意識到那污點或不潔:
馬克白夫人徒勞地試圖洗去手上鄧肯王的血。犯姦淫然後承認錯誤的男人可能意識到「他從此不潔」、對妻子也仍然不潔。人可能同樣意識到「自己所做之事使其玷污、不宜進神同在」。
潔淨禮的意義#
有時潔淨禮可使人知道污穢被洗去、禁忌被除:
- 意識到不潔需淨化的人可下海洗淨自己
- 洗禮可有此效 ── 特別在河中或海中
第一約書獻祭體系的一個意義是 ──它們是神所賜「使人從污穢中得潔」的途徑。新約取此實在。
耶穌死時,是代神「以隱喻性獻祭提供潔淨之道」,使我們能被潔淨、進入神同在。
賠補的意義#
第一約書獻祭體系也暗示另一進路:乖謬使我們欠了所冒犯者的債。
- 撞死孩子的粗心司機可能希望有辦法向父母作賠補
- 不忠的丈夫可能醒悟、希望有辦法補償妻子
- 我們可能意識到自己未對神獻上應有的歸屬
耶穌也代神、代我們行事 ──提供一份順服之禮給我們,可獻給神「為我們歸屬的失敗作賠補」── 當我們認同祂的捨己時。
罪的污點#
「不潔」其實是「禁忌」#
在第一約書,某些事可使人不能進殿(會危及殿的聖性)── 例如剛行房、剛接觸屍體後不能進。譯本常用「不潔」(impurity)一詞,但這對希伯來文 ṭāmēʾ 是誤導性翻譯:
- ṭāmēʾ 不指「某種素質的缺乏或妥協」(如「im-purity」所暗示)
- 它指某種素質的存在── 那「奇怪、令人擔憂或神秘的東西」之存在
- 這使其上加上禁忌(taboo)
禁忌與人神的本質差別#
多個關鍵禁忌似與「人神之間的差別」相關──不是道德差別,而是本質差別。
它們意味「帶著禁忌時不能進入聖所的神同在」──必須先處理。
那兩個經典禁忌(性與死)關乎「鮮明區分人神」的人類經驗:性(與合宜的人)或埋葬家人本身不是錯。但「性與死」與雅威自己的存有相異──它們不與其他神(可有性、可死)的存有相異。
道德乖謬也帶來污穢#
道德不當與對雅威的不忠 有同樣使人染污的果效 ──使人不能進神同在。
這些也與雅威自己的存有相異:被它們玷污的人會玷污雅威的住處,使雅威「不損害自己是誰之下」無法在那裡同在。
處理方式#
- 輕度禁忌:至少要等幾天讓污穢消退
- 更嚴重的禁忌:需某種潔淨禮 ── 如禮儀性洗濯或獻祭
- 道德不當:也需悔改與某種賠補行為
利未記 4-5 的兩種獻祭#
不是處理「真正的罪」#
利未記 4–5 陳述兩種「處理人類短處或失敗」的獻祭。兩者都不是為處理我們所稱「真正的罪」:
拜偶像、造神像、安息日交易、犯姦淫 ──獻祭不能處理這些乖謬。
利 4–5 的兩種獻祭關注的是較次要的事(按我們可能的看法)。
第一種:ḥaṭṭāʾt──「潔淨祭」#
第一種術語是 ḥaṭṭāʾt── 在其他語境中常譯為「罪」。此獻祭傳統上稱為「贖罪祭」(sin offering),但這翻譯誤導:
- 此獻祭不處理「故意道德乖謬之道德與關係性後果」
- 它處理「從這類乖謬而來的污染」,或那些「不錯但使人成為禁忌」的因素(如接觸死亡或性),或「無意中做了錯事」
- 即使你的行動本身道德上無錯,它仍可與神本性某面相異、使你成禁忌、不能入神同在
- 先獻祭處理污染或禁忌,然後可入神同在
- 它是「潔淨祭」(purification offering)
例證#
- 馬利亞在耶穌出生後獻此祭 ── 生產使婦人成禁忌(因其致命危險與涉及血、與死相連)
- 月經因涉及血也使婦人成禁忌
- 贖罪日(利 16)處理百姓整體的潔淨以及聖所的相應潔淨(百姓的禁忌會危及之)──確保他們從「年內累積的禁忌」中被潔淨,使這些禁忌不致使神無法與百姓相連或在聖所同在
為何「奏效」?#
聖經未明說「潔淨祭」為何奏效──就是奏效。神說奏效。它們是「神所預備的處理禁忌之解決方案」。
某意義上神是「立此問題者」(「不要帶著死或性的記號進入我的同在」)──但神也提供解決方案。
使此恩典事實更令人驚奇的 ── 第一約書也能說神自己『為人類乖謬作贖罪』(結 16:63;詩 79:9)。
新約把這潔淨祭作為理解耶穌之死的隱喻#
新約把潔淨祭當作理解耶穌之死的隱喻:如同某種獻祭,耶穌獻自己一次永遠地為「更普遍的罪」帶來潔淨。
耶穌的死作為潔淨祭#
peri hamartias 的雙重含義#
神「因罪賜下祂的兒子」(peri hamartias)(羅 8:3)。
- hamartia 是「罪」的一般希臘文
- 但 peri hamartias 也是「作為潔淨祭」的標準希臘對應詞(利 5:6-7)
- 希臘文 hamartia 因此與希伯來文 ḥaṭṭāʾt 有「雙重含義」之平行
在「那無罪的、神為我們成為罪 ── 使我們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林後 5:21)中,hamartia 可能有同樣的「潔淨祭」含義。神賜祂兒子為潔淨祭;神使耶穌成為潔淨祭。
羅 7 的脈絡#
在羅 7 中(剛在「神賜祂兒子 peri hamartias」之前),保羅談「我們所做、其實不是真想做的罪」。
神藉耶穌之死提供「處理我們污染的獻祭」── 如神為以色列人提供潔淨祭。雖耶穌曾接觸屍體、接觸帶禁忌者、接觸罪人,顯然「能使祂成禁忌、無法在神同在」的道德性事物都未沾上祂。因此祂能成為「能處理禁忌之獻祭」的具現。
多處新約見證#
| 經文 | 內容 |
|---|---|
| 來 1:3 | 「為過犯成就潔淨」 |
| 約一 1:7;2:1-2 | 「祂兒子耶穌的血洗淨我們一切的罪……若有人犯罪,有耶穌基督那位義者,為我們的過犯成為平息祭(hilasmos)」 |
| 約 1:29 | 「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的罪」 |
| 弗 2:13 | 外邦人「藉著基督的血被帶近」(暗示「獻祭潔淨」的理解) |
| 林前 6:9-11 | 哥林多教會包括「淫亂者、拜偶像者、貪婪者、騙子」── 但已**「藉著主耶穌基督的名、並我們神的靈,洗淨、成聖、稱義」** |
| 羅 3:25 | 神設立耶穌為「藉著祂血、用以信為憑的挽回祭(hilastērion)」 |
使這類人得潔淨── 雖然神的本性使祂忍耐、這忍耐表達其義或信實,神的本性仍與『致染污之事』處於張力中──「設立耶穌為挽回祭的工具」處理了此議題。
「平息」還是「潔淨」?#
KJV 用「propitiation」(平息)#
KJV 用「平息」(propitiation)而非「潔淨」(expiation):關鍵差別:
- 平息一個人
- 潔淨一個冒犯
「平息」概念預設「神對人發怒」、「他們藉獻祭平息神怒」。我們確實已注意到乖謬使神發怒,但獻祭不處理神的怒──獻祭與怒無關。
因此利未記從不提神的怒。神自己處理祂自己的怒。獻祭關乎不潔。
獻祭不是替罪羔羊承擔懲罰#
獻祭性動物不承擔「應屬獻者的懲罰」── 此觀念「混淆殿與法庭、祭壇與絞架」。神自己承擔乖謬。
獻祭關乎潔淨──它除去玷污美好受造的不潔。但除去不潔確實「使原本不可能的『與神之關係』成為可能」──在此意義上,論「平息」或「潔淨」的果效差別不大。
獻祭不為「赦免」而設#
獻祭不是設計來「帶來罪的赦免」── 對思考的以色列人(與其他宗教信徒)這想法明顯不通。「獻祭怎能帶來赦免?」
反之 ──按神宣告,獻祭可帶來「從禁忌中得潔淨」。藉獻祭終結禁忌、找到「進入神同在之約束的釋放」── 提供另一種理解耶穌之死的方式。
耶穌死時殿幔裂開也象徵這釋放。**耶穌的死是「**產生我們潔淨、使我們能進神同在而不損其同在**」的獻祭。
在新約對利未記的修正性解釋中 ──「獻祭所能處理的『錯誤』成了我們對神對人之故意乖謬」;「赦免成了『從乖謬之後果中得釋放』」;這份釋放成因於「耶穌的處決被重新框架為一種能消除之的獻祭」。
耶穌作我們的祭司#
既是祭司,又是祭物#
希伯來書系統性地展開此理解 ──把耶穌也微妙地呈現為「獻祭的祭司」,同時祂也是祭物。
- 祂不能是普通祭司── 因「使祂有資格作王」的支派身份排除祂作祭司
- 祂是「按麥基洗德等次」的祭司,不是按亞倫(來 7)
- 雖然第一約書不談「未來祭司」,但在耶穌的時代有此類盼望 ── 尤其昆蘭群體(視耶路撒冷祭司為叛教者)
- 可能「雙重盼望」── 如摩西與亞倫、所羅巴伯與約書亞(亞 4)
耶穌生命中的「祭司性舉動」#
沒有指示耶穌生平被以此語言理解 ──但當祂對殘疾人說「你的罪赦了」(可 2:5),那是祭司性的舉動。
當時某些聽眾覺得祂在「褻凟」。祂實際上說:「人子有權柄赦罪」── 證據是「祂能醫治、能對殘疾人說『起來回家』」(使他能行走而非被人抬)。祂也以「能宣告誰不被赦免」的權柄行事(太 6:14;12:31-32)──這弔詭地也暗示祂的祭司性權柄。
完全的拯救與不變的代求#
作為祭司 ──「祂能完全拯救我們」(或「永遠拯救」),因祂永遠活著為我們代求(來 7:25)。
希伯來書在「處理『人不確定自己是否被赦免』的牧者議題」中展開耶穌作祭司與祭物的意義(來 9:9, 14;10:2, 22):
其要點是 ── 聖殿獻祭不能處理此事(也許人以為能),但耶穌的死已處理之。
第一約書未直接處理這個問題#
「不確定自己是否被赦免」這問題第一約書未提──因此第一約書沒有處理之的規定。若這是個問題,解決之道在於「讓自己被『雅威憐憫與恩典的事實』把握」──雅威與以色列關係的故事示範之、耶穌的故事確認之。
來 9-10 的核心#
但第一約書確實表明 ──人不能進入至聖所,大祭司一年只進去一次──「因進入至聖所的路尚未顯明」(來 9:7-8)。
「公牛山羊的血不能除罪」──但耶穌的獻祭做到了;藉一次獻祭,祂永遠使「正在被成聖之人」達致完備(來 9:14;10:3, 14)。
「所以我們可以對於『進入至聖所』有信心與完全的把握 ── 因我們的心已被洒淨、得脫去『負罪的良心』」(來 10:19-22)。
希伯來書處理「持續罪意識的痛苦」#
希伯來書處理「對罪意識有困擾」之人的需要──「他們需要感到自己被赦免」。
他們知道耶穌為他們而死、且「來信耶穌」使他們從過去的罪中得潔淨。但對他們繼續犯的罪呢?
也許他們以為可藉「信耶穌 + 潔淨禮 + 獻祭」解決 ── 或至少藉「與『活在獻祭脈絡中、尤其贖罪日』的猶太群體相連」(贖罪日對全群體有效,不論人住哪裡)。
希伯來書說:獻祭體系不能解決此。「他們必須被說服 ── 雖然耶穌的獻祭不可重複,但它持續有效,可處理他們目前的罪意識;且有具體方式可保持『與神無阻關係之意識』」。
對「察覺自己屈於試探」的人 ── 好消息是耶穌知道試探:祂未屈於它的事實不會使祂對屈於者不同情,祂的死像「能潔淨此類人良心」的獻祭。
所以我們可坦然來到神恩典的寶座──耶穌坐其右邊 ── 去得憐恤、蒙恩惠(來 4:14-16;1:3, 13;8:1;10:12;12:2)。
作賠補#
不僅潔淨,還需賠補#
姦淫者、撞死人的醉漢可能合宜地察覺「因其行為而不潔」──耶穌之死可提供潔淨。但其行為也使他們有義務「為其過犯作賠補」:
- 撞死養家者的司機有義務幫家庭生存
- 十二步計畫要求成癮者與所冒犯者會面、問「我能做什麼補償」
- 姦淫者必須尋找方式恢復妻子的自尊與榮譽
- 1963 年英國政治家 John Profumo 因醜聞辭去政府職位,後半生在東倫敦慈善機構作義工,起初負責清理廁所;至生命盡頭他已被恢復公共榮譽 ── 他作了賠補
對神的虧欠#
我們所犯冒犯既使我們欠人債,也使我們欠神債──「冒犯人也是冒犯神」,因那人是按神形像所造。「把工作、購物、性、事業等當作神」更直接地輕蔑神。
耶穌之死代我們向神獻上賠補 ── 能補償人類不忠。
利 4-5 的第二種:ʾāšām──「賠補祭」#
利 4–5 描述第二種獻祭:
ʾāšām──常譯為「贖愆祭」,但其特色在於「為人所做之事作賠補」:
- 像潔淨祭,它的關注也不是故意道德乖謬
- 而是「意外未正確獻十一、或在法庭未作有關鍵見證」之類冒犯
- 若意識到此類錯誤,必須糾正之,並獻祭補償錯誤
賽 53 的「賠補祭」#
賽 52:13–53:12 的雅威僕人異象中有「隱喻性賠補祭」的觀念──「僕人以己命為 ʾāšām」(賽 53:10)。
耶穌的死也可被視為「替百姓不能獻的祭」。
不是「刑罰性代替」#
許多現代譯本把僕人說成「承擔我們罪的刑罰」(賽 53:7)──暗示「他刑罰性代替我們受苦」的觀念,但這翻譯把外來觀念引入此章。
KJV 用「管教」(chastisement)而非「刑罰」(punishment)──此章重點不是「神懲罰祂僕人而非懲罰祂百姓」:
其重點是 ──「僕人對雅威忠心、不像他人應受苦,卻分擔他們的苦」;他們把他當作特別地不忠;他為自己的事奉付代價而受苦。
「為他們」是何意#
但弔詭地 ──他不應得的苦難為這位僕人開啟新的事奉雅威的形式或層次:它給他「可獻給神之物」。
- 帝國權力與他們所代表的百姓、以及以色列領袖與他們所代表的百姓 ── 都需要「可獻給神之物」以補償其不忠
- 但他們的不忠本身意味他們無可獻
- 且他們不見「需作此獻」── 因他們未把自己看為「正在做錯、需設法補償自身乖謬」
- 雅威的僕人能把自己在「完成代價高昂的事奉」中對神的忠心獻給神──可能補償他們的不忠
- 他不像他們那樣或更甚地犯罪──他較少
- 他能把「不應得的苦難」當作神的意志接受,把它變成獻給神的順服祭物──可能抵消百姓悖逆對「與神關係」的影響、並為之作補償
耶穌的獻祭#
耶穌知道 ──這類獻給神的祭物,是「以色列復興、神統治實施、以色列得釋放事奉神」所必需。祂被殺害因此不致危及神國的到來,反使它可能。
祂能把祂整個忠心但被逼迫的生命 ── 終於忠心而不應得的死 ── 獻給神。這份獻祭能補償「後來樂於認同祂獻祭、讓它為他們計算之人」的不忠生命。
「不認識罪者」的獻祭#
耶穌獻此祭作為「不認識罪者」(林後 5:21)── 不認識的意義是「不委身於罪」。祂也作為神自己的兒子獻──**使祂的自我獻祭有「**能抵消所有人類乖謬之質性價值」**。
但新約沒提此點,我們大概不該對「獻祭如何運作」追求數學化:
- 利未記沒有「越大冒犯、越大獻祭」的暗示
- 贖罪日的觀察明說此點 ── 一隻山羊處理百姓全年的虧缺
- 同樣 ──賽 53 的前設是「一位忠心之人甘付事奉代價,可能補償整個民族的不忠」
越權#
ḥaṭṭāʾt 與 ʾāšām 之間的滑動#
在 ʾāšām 的敘述中,利未記也使用「罪」與「潔淨祭」(ḥaṭṭāʾt)這字── 連結於「獻祭的不同觀念、與耶穌之死意義的不同觀念彼此滲透」之事實。
七十士譯本也用 peri hamartias(「作為潔淨祭」)來指賽 53:10 的賠補祭。鑒於賽 53 對「初代教會理解耶穌之死意義」的重要性 ── 若林後 5:21 的 hamartia 特別指「耶穌的處決作為賠補祭」(與作為或代替潔淨祭),並不令人意外。
對神榮譽的越權#
KJV 稱 ʾāšām 為「越權之祭」(trespass offering)──暗示進一步洞察:
ʾāšām 關乎「越犯神之權利或榮譽」的乖謬。
耶穌代我們捨己「恢復神的榮譽」。人類乖謬涉及「未認真看待神的權利」,人類需為此失敗作補償。神再次表達其恩慈 ── 設立利未獻祭,使人類能為「越犯神權」獻補償。
耶穌的生與死#
耶穌的生與死構成「一次永遠、普世規模」的獻祭 ──神為此祭預備、再次見證「神對『人類與祂合一』之渴望」。
耶穌絕不曾未以神為神──但神讓祂被當作「相反特質的具現、越權的具現」對待,並設立祂為「能處理越權之獻祭」的具現(林後 5:21)。
安瑟倫的洞見#
我們的乖謬確實「侮辱神」──神的榮譽需被「平反或滿足」。
安瑟倫(Anselm)問 ──「單以憐憫赦罪對神是否合宜?」對他而言,「世界因罪字面上被『顛倒』」──單純赦免不能解決問題。
「報應性公義的根本關注是恢復宇宙秩序、恢復平衡」。「只要人不歸還他欠神之物,他不能快樂」。**若神單以憐憫赦免,**祂留我們「沒有作賠補的途徑」**。
**神在耶穌身上所做 ──「重新確認神的榮譽,藉接受「侮辱神之刑」」。「**安瑟倫的偉大貢獻是把罪終究理解為個人性的**」。
神與耶穌在同一邊#
「向神作賠補」不是「把神與耶穌放在不同邊」:
「神與耶穌一同甘心受人類暴力。兩者都受其結果。兩者都啟示並勝過之。神並不要求子的死 ── 正如耶穌不要求父的無助喪子。耶穌的受苦不是『為滿足神所需的獻物』──正如「執行非常危險的救援任務之團隊」中『一個成員不要求另一所深愛成員處於險境或痛苦中』。他們一直一致地站在同一邊。」
「毀滅罪使神在祂兒子身上付出祂的生命」。再次 ──「贖罪需要三一論才能理解」。
「稱義」如何運作#
把「耶穌甘受殉道」視為賠補祭有助於進一步理解「稱義」(justification)的運作:
神「設立耶穌為我們而死的那位」,「使祂既是『行對者』、也是『藉著對耶穌的信使人成為對者』」(羅 3:25-26)。
雖然「贖罪 = at-one-ment」契合該字字源,「稱義 = just-as-if-I’d-never-sinned」(如同我從未犯罪)的字源不能這樣說。但這份解釋確實傳達稱義的意義:
- 耶穌代我們向神獻己作賠補祭──**轉化「我們有罪、處於無法盡之義務下」的處境
- 它為冒犯作了充分補償
- 「就如同我們從未犯罪」
「代表與替代」#
作為「我們的代表與替代」──耶穌獻上祂完全的順服作為「能補償我們悖逆並抵消其影響」的獻祭。因此 ──
「因一人的悖逆,多人成為罪人;因一人的順服,多人也成為義(dikaioi)」(羅 5:19)。
「另一人不能替你受刑 ── 那不奏效」。但另一人可以替你作補償 ── 若你認同他所獻的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