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是人類受造本性的一部分#
雖然受造世界不繞著人類運轉,但人類在創造(至少在地球上)有顯著的地位。人類本性是「合體性」(corporate)或「群體性」(communal)的:
人類本性包含關係性(relationality)── 個體是社會性的,活在與其他人的關係中。但關係性還有另一個面向:個體性的人類存在被「合體性」的人類存在所補足,亦即群體性(communality, koinōnia)。
保羅以「身體」的觀念表達此實在:
- 不只是「部分彼此相關」
- 更指出「它們是一個本身就是實在的整體之一部分」
群體性#
民數記中的對話#
民數記 20:14-21 是一段精彩的例證 ── 其中所有「你 / 你的」都是單數,彷彿在對一個人講話:
摩西從加低斯派使者到以東王那裡說:「你的兄弟以色列這樣說:你自己知道一切的艱難……現在我們在加低斯,是你境界邊上的一座城。求你容我們從你的地經過……」
雖然以色列與以東背後分別站著個人雅各與以掃,代表他們的也是摩西與以東王 ── 但這段話也預設了「合體性的意識」。以色列人是「眾多個體」,但以色列同時也是一個「他」;以東也是。
西方人與群體#
常有人說西方人是「個人主義」的,但這點需要細緻化:
- 西方人在「忽略他人、追求自足、避免脆弱」的意義上確實個人主義且非關係性
- 但他們很難「避免成為其文化合體性人格的一部分」
- 弔詭地,正因他們個人主義,他們正體現了他們文化的一部分
南加州許多基督徒(與其他人)不認為群體是真實的 ── 但他們其實深深被自身的文化群體所塑造。
不要把「個體性」進化論化#
個人主義在被視為貶義詞之前,曾有人主張聖經是「從合體觀進化到個體觀」的:
- 一說:從以色列宗教的群體性 → 新約信仰的「個人選擇」
- 一說:先知關於「父吃酸葡萄、兒子牙齒酸倒」(耶 31:29-30;結 18)的更新
但其實這些先知處理的是另一個議題:他們對應的是「人們傾向把命運歸咎於父母」的態度。
兩約自始至終神同時與群體和個人打交道。人本質上既是個體、又是更大整體的成員 ── 不論他們是否意識到、是否喜歡這一點。
民族與文化#
多元是神的祝福#
二十一世紀西方語境珍視多元 ── 這提醒我們注意「神對多元的祝福」(God’s blessing of diversity),這份祝福始於創 1–11。聖經開頭的篇章是文化、城市、群體與民族發展的故事── 這構成創造過程的進一步開展。
但同時,創 1:31 中「甚好」的世界已被人的乖謬妥協。
聖經並不視文化為內在的惡#
聖經接受文化的慣例,同時在福音的脈絡中讓福音潔淨、激進化、擴展或修正之:
- 文化提供聖經的文學形式 ── 箴言、對話、詩歌
- 書信的問候語類似書信的同代範本,但因福音而調整
- 聖經像其他文化一樣用敘事,但因其信息的本性而以創新的方式運用敘事(創世記到列王紀、福音書)
該隱、挪亞與文化的雙面性#
- 該隱接續了父親「服事土地」的職務,亞伯加上牧羊
- 兩人各自獻祭:亞伯的方案運作得較好,但後果可怕
- 該隱被定為遠離伊甸的流浪者,他卻建造一座城
- 幾代之後,他的後裔發明樂器與詩歌 ── 卻用詩歌誇耀復仇殺戮
- 洪水之後:挪亞發現如何釀製葡萄酒,也發現此發現的負面後果
- 他的兒子們是神「遍滿地面」之委派得以實現的途徑
- 「築一座城和一座塔,為要傳揚我們的名」引致進一步的災難
「民族」是聖經接近「種族」的觀念#
「種族」這個以膚色等身體特徵分類人的觀念,是近幾百年才出現的:
聖經視世界為多族群,視所有人類皆為按神形像所造。它出於宗教理由反對通婚,並對族群偏見有所意識;但它並不基於族群理由反對通婚。聖經以「神與一切族群相連」開始,以「來自各支派、各方言、各民、各國的敬拜群體」收尾。
在地群體#
多數人住在村莊#
在沒有現代通訊的社會,政府政策對地方影響有限:
- 大多以色列人住離首都甚遠的地方
- 雖然第一約書是在城裡產出、反映城裡生活,但城並不是大多數人生命的所在
- 人住在村莊(或農莊),村莊是他們的群體 ── 圍繞著耕作的農地
耶穌的時代雖然猶大與加利利已較為都市化,但情況差別不大。耶穌的教導大量取材自農夫與牧人:化解衝突、慷慨、借貸給陷入困難的人 ── 這些主題在村莊群體中特別重要。
群體生活的關鍵特徵#
像妥拉一樣,耶穌的教導也接收了群體生活的特質、潛能、危險與挑戰:
- 出 20–22 中「鄰舍」已是焦點
- 箴言中也以鄰舍與朋友為焦點(箴 27)
- 妥拉常稱社群成員為「弟兄(姊妹)」(申 22:1-4)──鼓勵社群以家庭責任為模型
- 聖經期待群體照顧其脆弱成員
- 健康群體生活的發展是人類興盛的關鍵面向
「與哀哭的人同哭、與喜樂的人同樂」(羅 12:15)── 其上下文暗示這也適用於與群體外的人認同,不只是群體內。
榮譽、羞恥與群體#
群體鼓勵人「行得使自己得榮譽而非羞恥」的方式,使群體運作 ── 透過正直、信實、勇氣、慷慨而得榮譽(箴 10:5;11:16;12:4;13:5)。
約伯記的重要意義之一:群體可能因為一個人的生命「不像有正直之人會有的方式運作」,錯誤地讓他蒙羞。被神離棄是羞恥的緣由 ── 無論你是否該得。「免我羞恥」因此是禱告中的重要元素(詩 25:1-3;31:17;69:6-7;71:1, 13;119:6, 31, 46, 78, 80, 116)。
物質的祝福#
「先求祂的國和祂的義,這一切都要加給你們了」(太 6:33)──「這一切」是飲食衣著。耶穌不要人為明天積蓄,但也不要人匱乏;祂不傳「成功神學」(不應許 SUV 或度假屋),但確實應許人有足夠以使生命興盛。
「溫柔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承受地土」(太 5:5):
- 希臘文
gē通常譯為「地」,但在馬太前面五次用法中都譯為「國家/地」 - 在被引用的詩 37:11 中也是這意思 ──「承受地土/國家」
這呼應第一約書中:人若敬畏雅威、行其道,他們就「蒙福」:享勞作的果實、興旺、家族大(詩 128)。
神對亞伯拉罕的祝福體現於以撒的莊稼與牲畜(創 26:12-14),但興旺也引發衝突與麻煩(亞伯拉罕與羅得;雅各與以掃)。可惜地,智慧本應帶來興旺與影響,但興旺與權力卻又傾向鼓勵愚昧(如所羅門故事所示)。箴言與耶穌都指出:人會信靠財富、忘了它的脆弱。
聖經也顛覆「擁有土地」的觀念 ── 暗示人的呼召是「服事土地」而非「治理土地」。但「承受地土」的好消息仍是:安全、供應、獨立(不過不獨立於神)。
貧困者與外人#
富裕的弔詭#
「兩個弔詭的事實使神學家感到挑戰:富裕社會(無需盼望)與貧者(仍懷盼望)。」
雖然耶穌曾要一位富人變賣所有給窮人(路 18:18-25),這並非聖經對財富議題的常見處理方式。聖經更常強調「擁有財富所帶來的責任」:用財富榮耀神、服事神的子民,尤其是那些沒有資源的人。
「貪財是萬惡之根」(提前 6:10)。妥拉的條例設計來「引導有資源的人為貧者服務」;先知抗議富人迴避這些引導。這種迴避無疑也持續在「本書作者與多數讀者 ── 全球社經精英」之中。
借貸的兩種模式#
在西方經濟中,借貸是「賺取更多錢」的方法。聖經不全然否定這類「商業借貸」,但它強調「不收利息」的借貸:
- 幫助人在困境中存活
- 預設他們之後能還清
這類借貸構成「互助社會」的特徵 ── 今年我借給你,明年你借給我。
這是一種「關係性」(relationism)的模式 ── 既非民主資本主義、也非市場社會主義。因為他是我的「弟兄」,所以我這樣借給他(利 25:35-37;申 15:7-8)── 家庭內部不收利息。
「奴僕」還是「僕人」?#
「即便窮人也是『你的弟兄』」這提醒,出現在「欠你債的人可能成為你的『僕人』」這個語境:
- 二戰後多數譯本譯為 slave(奴)
- 但 KJV 譯 servant(僕)較貼切
- 希伯來文
ʿebed不是「主人的財產」 - 像亞伯拉罕受託找以撒妻子的家僕,或暫時性的「契約僕」(如殖民時期到美洲換船費的英國人)
- 妥拉容許一個陷入經濟困境的人以「有期限的服事」抵償債務
安全網與重新開始#
這種「契約僕」可作為陷入困境者的安全網 ── 若六年期滿被釋放,可重新開始:
- 釋放地的「禧年」(jubilee)規定也是同樣設計
- 三個角度:
- 社會:扶助家戶與家族
- 經濟:確保以色列家族間土地分配的根基
- 神學:人與地都屬於神
「契約僕」是以色列內部的安排 ── 基於每家有地。
- 不適用於來村定居的外族人(也許在逃難、或在家鄉陷入經濟困境)
- 以色列人應慷慨地待他們,如波阿斯對路得
- 同樣對待寡婦與孤兒(後者未必指兒童)── 以利米勒的地顯然已被沒收
- 慷慨也應延及無地分得的利未人
在村莊:長老負責公義#
在村莊中,「使妥拉異象實現」的責任在「長老團」身上 ── 作為群體中有權力與資源的人。長老也負責村內衝突的解決 ── 涉及謀殺、傷害、土地侵占等議題。
公義的焦點是:
- 修復性的、宗教性的── 不只是報應性的、教化性的或威嚇性的
- 修復關係、為傷害作補償
- 公義意味著「使事情得正」(putting things right)
- 加害一人也是冒犯了神 ── 須與神和當事人雙方面和好(民 5:6-10)
城#
城在第一約書中的角色#
在城中,先知書、箴言、山上寶訓的命令受到的壓力更大。
以色列「城」的重要發展是國家發展的後果 ── 城作為行政手段(特別是徵稅)。然後城鄉互依共存。但因種種原因,城似乎也是某些人能以犧牲他人的方式累積財富的場所;陷入經濟困境者若被迫進城,其困難可能加劇。
城裡的公義特別困難#
- 第一約書暗示:城是貿易與爭議解決的誠實與公平受威脅之處
- 群體需要保護它們的系統
- 村莊中由長老在城門口開會處理;
- 城裡需要的更正式系統,可能反而更易腐化
- 公義因此在城市化與工業社會中具不同含義
罰款與監禁觀念的缺席#
第一約書沒有罰款的概念(罰款預設「冒犯了國家」);也沒有監禁的實踐。
公義的原則:
- 加害者要為其罪作補償
- 罰不可超過罪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適度,過度懲罰反不合理(拉麥則違此原則,創 4:23-24)
- 雖然妥拉對許多罪規定死刑(如姦淫),但實際上第一約書幾乎沒有死刑施行的記載
- 「打父母者必被治死」這類宣告更多是「神學倫理陳述」(「攻擊父母真是邪惡」),而非實際法律
mišpāṭ ûṣĕdāqâ:社會公義#
希伯來文對「社會公義」的對應詞是
mišpāṭ ûṣĕdāqâ── 常譯為「公平和公義」。這個希伯來表達重新框架了「社會公義」的觀念:
mišpāṭ指權柄或治理的行使 ── 可屬戶主、長老、君王ṣĕdāqâ指「執行 mišpāṭ 時所伴隨的,對群體關係與對神關係的信實」這種社會公義既是地方的、也是中央的。它由「有權力之人」表達 ── 他們行使權力使眾人受公平對待、使群體以關懷而非剝削的方式行事。
城在聖經中的位置#
從質疑到肯定#
雖然創世記描繪城的起源伴隨乖謬,神卻肯定它:
- 大衛視城為必要,選一城為首都,雅威回顧地認同他的選擇(詩 132)
- 城成為神彰顯信實與能力的場所(詩 46)── 以色列版的「撒分山」,真正的撒分山(詩 48)
- 雅威在這城中有宮殿(聖殿),人可帶需要來祈求
聖經對未來的異象不是回到村莊生活,而是「新天新地、新世界」,體現於「新耶路撒冷」── 雖然其中也承認城鄉間必要的關係(賽 65:15-25;啟 21:1–22:5)。
耶路撒冷的更新#
耶路撒冷的道德、社會、物質崩壞並未使神放棄它。在以賽亞異象的某種應驗中:
- 有時耶路撒冷被「重新創造」
- 放棄其他神祇的敬拜、不再造像、不再違犯安息日(這些都是被擄之前的特徵)
- 以斯拉、尼希米、但以理 11 章的「智慧教師」們,個人的委身促成了這份更新
從花園到城#
城不一定是「很多人住的地方」,而是權力與行政的中心、避難所、不平等與腐敗的場所;同時,城也成為耶穌故事傳播與信徒群體發展的關鍵。
既然耶路撒冷已成為「神的城」、「聖城」,它就永遠保有意義。儘管歷史多舛,它仍提供那座「永遠長存的城」(新耶路撒冷)的圖像。
聖經始於花園,終於城。 約拿書描繪一座大城以乖謬為標誌、註定受審判,卻能悔改而得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