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洞察以「期待」表達自身#

神的洞察進一步藉著「祂期待我們如何生活」的宣告而表達:

  • 涵蓋群體與個人的責任
  • 交織倫理、敬拜與靈性
  • 包含對不同歷史、地理、社會處境的指示

履行這些期待不是人進入神恩典或盟約的途徑 ──「倫理在神學中不能宣稱具有首位性」。但履行這些期待**是「住在那領域中」**的內在本質。

受歡迎、合於處境,卻又使人不安#

神的第一個命令#

神最早的命令出現在創造與伊甸的故事中,它們的根據只是神的權柄。人類不是神的夥伴或同工,但也不是奴隸或機器人。他們是神的僕人 ── 僕人就做主人所說的。

第一約書對命令的「熱愛」#

我們可能傾向反抗任何「指使我們做什麼」的指令、傾向質疑這些指示。第一約書卻對神的命令充滿熱情:

「我以你的律例為樂,我不忘記你的話……我也要遵行你的法度,因我喜愛它。」(詩 119:16, 47)

我們能擁有神的命令是一種「特權」。耶穌對父的順服,正體現了第一約書所預設的態度 ── 雖然以色列在實踐中並不熱衷於遵命,正如教會在實踐中也不熱衷。

命令是洞察的展開#

「在耶穌基督裡的神的恩典,不只是我們在神命令中所遇到之要求的『根據』,更是其『內容、決定性的形式』」── 第一約書也預設同樣的信念:

  • 神的命令確實表達洞察
  • 提供「實現神旨意、達致個人成全、得享祝福」的人生秘密
  • 像亞當與夏娃這樣違背命令的人就是愚蠢的
  • 基本命令(單一敬拜雅威、不造像、不妄稱神名、守安息日)是洞察的喜樂表達
  • 雙重大誡命(愛神、愛鄰舍)也是同樣的洞察表達

「更多命令」的必要#

第一約書對神「眾多」命令的喜悅,表明:人需要的不只是兩條或十條基本命令 ── 還需要把這些原則「具體展開到處境中」的洞察。

兩約因此都展開這些原則:

  • 新約因應地理多元性:對哥林多人說的不同於對帖撒羅尼迦人說的
  • 第一約書因應歷史多元性:出 21–23、利未記、申命記反映不同的歷史與社會處境
  • 神命令式的洞察既永恆又適時、既普遍又因處境而異
  • 它是神聖的,也是人性的 ── 藉聖靈之助、由像保羅、像妥拉背後那些匿名思想家所運作

約與行為#

創造與「行為之約」#

創世記把神與人類在創造中的關係描述為盟約性的 ── 雖然從廣義上可以說「恩典之約自創造就存在」(指神人原本的團契、後被擾亂、在耶穌裡被應驗)。

創造中的神人關係並非建基於人的行為而非恩典,「行為之約」是個誤導的說法

第一約書對 bәrît(盟約)的使用是:神在事情出錯後給予的一個恩慈承諾。

第一個盟約#

第一個盟約是神對挪亞的承諾 ──沒有附加任何命令

在創 1–11 中雖然既有命令也有盟約,但兩者並不相關。創 12–50 也是如此 ── 神再次發出一些命令、訂立一些盟約,但兩者並未真正整合。直到西奈山,神才邁出將「祂對以色列的行動」與「祂對以色列的期待」彼此關連的一步(出 19:3-8;24:1-12)。摩西在摩押平原則進一步把它們交織在一起(申命記)。

雅威不只承諾要拯救以色列脫離為奴的處境,而且已經真的這樣做了。如今祂處於可以「定下期待」的位置。

律法與律法主義#

「神的洞見」與「律法主義」的張力#

如果擁有妥拉是特權,為什麼整本新約看起來都「焦慮地與律法與先知相關連」?妥拉究竟是為了什麼?

「在羅馬書中,律法最明顯的功用是『界定並衡量罪與過犯』。」猶太人與外邦人都不能藉「做對的事」與神和好;藉律法的行為,沒有人能被稱義 ── 因為透過律法,人意識到自己的虧欠(羅 3:20;4:15)。

這份「暴露乖謬」的功能,呼應了妥拉在第一約書中的角色之一 ── 約西亞改革時,發現妥拉所言、便讓有智慧的人驚慌。

Torah 不等於 Law#

妥拉(Tȏrâ)本身是「以色列關係的早期故事」── 雖然其中嵌入了命令,但 tȏrâ 一詞被希臘文譯為 nomos、拉丁文譯為 lex、英文譯為 Law這些翻譯系統性地誤導讀者

申命記是最系統地呈現「神期待」的書,所以以命令為主;但稱申命記為「律法」仍然是誤導性的。「妥拉 = 義務」固然根植於申命記,但「妥拉 = 律法」並不根植於申命記本身。

「盟約性律法主義」#

基督徒常假定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信仰以律法主義(legalism)為特徵 ── 其實有以下幾種理解需要區分:

「盟約性律法主義」(covenantal nomism)由桑德斯(E. P. Sanders)提出:

  • 一個人在神計畫中的位置是基於盟約而建立
  • 盟約要求人以「順服其誡命」作為合宜回應
  • 同時也為過犯提供贖罪的方法
  • 順服是「保持在盟約裡」,而不是「賺取神的恩典」
  • 順服與「進入」(getting in)無關,卻與「停留」(staying in)有關

確實有些猶太人持「人靠所行得稱義」的律法主義立場 ── 正如某些基督徒一樣。但這並非主流的猶太觀點

進入 vs. 停留 的張力#

「進入」與「停留」的區分比表面上更難維持。如果順服是體驗生命的必要條件,這與「神接納人以順服為前提」聽來並沒有太大差別。

這兩種觀念都同時存在於猶太教與保羅的「宗教模式」中。保羅既說神揀選人聽信福音、又說人選擇相信並委身 ── 他似乎並不覺得需要把這兩個陳述調和

妥拉與盟約的內在邏輯#

西奈—摩押之約是「條件式」嗎?#

不論是否合適稱西奈—摩押之約為「條件式」,它確實要求以色列的順服。盟約若要是真實的,兩造之間的承諾必須相互。

同樣地,「對耶穌而言,赦免不能被賺取,但悔改是回應赦免的唯一合宜方式」。

耶穌甚至說:「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父也不會饒恕你們」(太 6:14-15)── 暗示恩典是無功而得,卻仍是有條件的。也許「條件性」的語言會誤導,但無論這語言是否合適,耶穌正在重申雅威與以色列關係的結構

「律法」與「福音」並非對立#

不能說「第一約中神的『憐憫與恩典』是建基於律法主義」、「新約的救贖觀念才是革命性地穿透了功德的次序」:

舊約與新約的對比並不是「律法 vs. 福音」的對比。 對猶太人而言,律法(the Law)本身就是 charis(恩典),是神的恩慈啟示。

因此「律法完全包含在福音裡。它不是並列於福音的第二樣東西,也不是先行或隨後的外來元素。它是福音本身向我們發出的要求」──「只有信徒順服,也只有順服者相信。」

如果沒有「關於行為的命令」這意義上的律法,恩典也不會是同一種東西

恩典與條件#

「盟約神學」(covenantal theology)不只是這時代猶太思想的特徵,也是保羅整體世界觀的特徵。妥拉與保羅都把「神已做的」與「我們必須做的」當作一個整體。先知與耶穌都把「神將要做的」與「我們必須做的」當作一個整體。

「耶穌的末世性信息與其倫理信息構成統一體」── 祂既是「宣告神國臨到的先知」,也是「闡釋神律法的拉比」。

妥拉的目的#

妥拉,正如山上寶訓,從未被設計為「進入與神關係的方式」。它是設計來「塑造已被賜下生命之人的生活」。

  • 妥拉雖然源於多元歷史社會處境,但把出埃及記、利未記與西奈山連結起來,宣告這一切都是「出埃及與西奈立約之含義的展開」
  • 把申命記放在「出埃及一代死去之後」,肯定了「將原本的啟示在後續處境中重新適應」的合法性與必要性

跨文化的呼應#

既然妥拉是對神「對人之期待」的真實陳述,它自然會與其他民族(中東、希臘、其他傳統社會)的倫理洞見大致對應。神依祂的形像造了全人類,並把對「愛鄰舍、公正執法、不貪戀」的意識植入全人類。

先知對妥拉的態度#

先知告訴所說對象「神對他們的期待」,但比妥拉具體得少 ── 其焦點更多在「他們本不該做的事」上。先知偶爾使用妥拉的語言或直接引用(如摩 2:4),但這並不常見。先知也認為「神對人的期待是顯然的,人幾乎不需要妥拉來告訴他們」。

律法在基督裡的新位置#

新約並不假設「神過去依律法處理百姓、現在不再如此」── 雖然人們很容易這樣想。它假設的是:耶穌的來臨使這個誤解比以往更難犯,因為祂提供了一條使「妥拉自身的關懷」能體現於人生命中的更有效途徑。

「我藉著律法已經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著。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我並不廢掉神的恩典;因為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 2: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