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道德性情到形上屬性#
從討論「神的彈性」可以順勢進入神的形上屬性(metaphysical attributes)。愛與整全要求彈性,但彈性卻似乎與「神的主權」與「超越時間」這類形上素質產生張力。
本章要問的問題:
- 神存在的本質是什麼?
- 神有哪些屬性?
- 神是哪一類的存有?
戈丁蓋(John Goldingay)的回答可整理為以下幾個面向:
- 神是一位── 但這個「一」因耶穌也是主而被微妙地調整
- 神是我們天上的父── 兼具委身與超越
- 神在世界中有主權
- 神通貫時間(omni-temporal),能知一切祂想知道的
「雅威,我們的神,雅威是一」#
重新理解 Shemaʿ#
「『一神論』(monotheism)是聖經神學的核心議題」這句話幾乎不需爭辯 ── 其實它需要被爭辯。
Shemaʿ(申 6:4)並未說「只有一位神」,而是說:「雅威,我們的神,雅威是一。」
對第一約書來說,關鍵問題不是「有幾位神」或「神有多統一」,而是 ──誰才是神?對猶太教而言,核心宣告是雅威是唯一真神、是創造主、是審判者。對新約而言,關鍵則是:耶穌作為「主」如何融入這種「唯雅威主義」(mono-Yahwism)?
「Monotheism」一詞直到十七世紀才被造出來。聖經理解神的起點,並不是從「一神論」加上「全能、全知、全在」這些定義,而是從雅威這個有名字的位格出發 ── 祂不是觀念,是位格。
神的「忌邪」#
雅威對任何貶損祂獨一性的事懷有強烈情感 ── 祂宣告自己是「忌邪的神」(jealous, qannāʾ):
- 像配偶遭背叛者所擁有的強烈情感
- 對破碎的耶路撒冷帶著「熾烈憤慨」(亞 1:14;8:2)
- 「萬軍之雅威的熾烈」會成就祂所宣告的(賽 9:7)
- 詩篇 69:9 對殿宇的熾熱,也成為耶穌的特徵(約 2:17)
神是位格,擁有位格的情感。祂與耶穌都不是溫和或冷靜抽離的。「熱情」(passion)比起「無動於衷」(apatheia)更適合作為思考神的起點。
唯一的神,與唯一的主#
保羅如何「劈開」Shemaʿ#
保羅多封書信以「願神我們的父和主耶穌基督賜恩典與平安給你們」開頭。他將此進一步發展為:
「但我們只有一位神,就是父,萬物都本於祂,我們也歸於祂;並有一位主,就是耶穌基督,萬物都是藉著祂有的,我們也是藉著祂有的。」(林前 8:6)
戈丁蓋與包衡(Richard Bauckham)指出:
- 保羅實際上是將 Shemaʿ「在『一神』與『一主』之間切開」
- 他將耶穌納入 Shemaʿ 所宣告的「那位獨一神」的獨特身份
- 他不是相信兩位神
- 這形成所謂的「基督論一神論」(christological monotheism)
當希臘文「主」(kyrios,七十士譯本對應「雅威」的字)用在耶穌身上時,所發生的事是根本性的。
不同新約書卷的不同表達#
| 經卷 | 對「耶穌是神」的表達方式 |
|---|---|
| 保羅 | 神在耶穌裡(彰顯愛與信實) |
| 馬太 | 耶穌作為神與我們同在 |
| 約翰 | 耶穌等同於神(祂啟示神) |
| 啟示錄 | 耶穌分享神的寶座與敬拜 |
由此可說:新約既「再次確認」第一約書關於神的理解,又「根本地重新定義」神。
神的「流動性」(fluidity)#
從聖經故事而非哲學公設出發#
新約並未糾結於「神是一位、但耶穌也是神」這個邏輯難題:
與其從「統一性」這個哲學公設出發、然後對聖經言說產生困難,不如「從聖經歷史出發,把『三位格之合一』本身視為問題」。
半獨立位格的猶太背景#
新約思想是在猶太「天上兩權」(two powers in heaven)的傳統背景下發展的 ── 這不是善惡二元論,而是承認神有「半獨立的自我表達」(semiseparate expressions):
- 箴言 8:22-31 將「神的洞察」(God’s Insight)描繪為與神可分辨的位格性存在
- 後來的《所羅門智訓》、《便西拉智訓》進一步發展此觀念
- 保羅予以接收(如:西 1–2)
- 猶太思想也能把神的靈、神的話視為「可半獨立」於神
「神的洞察」這個圖像,給了保羅一個方式去思考耶穌的意義 ── 祂是一個獨立的位格,卻在本質上與神為一,這種合一是其他人類所不能有的。
三一論的根源#
基督徒最終接受三一論(doctrine of the Trinity)這個複雜、奧秘、看似不合邏輯的教義,並非源自理論思辨或要解決某個問題,而是因為:
三一論是「呈現聖經中神觀」的最佳方式 ── 雖然有其代價,但其他方案更糟。
父#
「父」是關係之名#
保羅引用 Shemaʿ 時,以「父」(patēr)描述神與祂百姓的關係。路加版主禱文開頭只用一個字:「父」(路 11:2)。
- 希臘文 patēr 背後是亞蘭文 ʾabbāʾ
- 這是兒女向父親說話時的日常用語
- 但譯為「爹地」(Daddy)會稀釋其分量
- 在第一約書與猶太教中,「父親」意味著:
- 生命的源頭、產業的賜予者
- 應被順服的權威象徵
- 愛與看顧兒女者
- 一種「主與僕」、「君與民」式的恩主 ─ 附庸關係(patron-client)
為什麼以色列少稱神為父#
以色列確實知道神是父,但第一約書極少使用此意象(賽 43:6 是著名例外,也是唯一一處神說「我的眾女兒」的地方)。原因可能在於:
- 與迦南宗教保持距離 ── 迦南宗教稱主神 El 為父,並認為 El 有眾子女
- 與荷馬式希臘宗教保持距離 ── 宙斯被稱為「神與人之父」
- 以色列更常稱雅威為
gōʾēl(至親的救贖者)── 願以自己的資源解救處境困難的親屬
新約中的父子關係#
新約則自由地使用父的意象,並做出新的延伸:
- 神是耶穌的父,是以色列的父,也是因耶穌而成為弟兄姊妹之人的父(弗 1:2-5)
- 神對耶穌有兒子身份(heb 1:1-2),信徒則是因被收養(adoption)而分享其身分
- 這給予外邦人與猶太人同樣通往父的權利(弗 2:18-19)
「神是父」不等於說「神是男性而非女性」。父職是隱喻,隱喻是部分重疊、不是完全同一。第一約書幾乎賦予神所有的身體部位 ── 但不包括生殖器,卻歸給祂胸與子宮的意象。稱神為「祂」是指出神是位格而非物件,不是指神是男而非女。
在天上:超越性與聖潔#
馬太版本的「在天上的父」#
馬太版主禱文:「我們在天上的父」(太 6:9),明確表明這不是普通的父:
- 將神描寫為「在天上」並不意味退隱
- 第一約書也常如此描述雅威(撒上 2:10;王上 8:30-49)
- 站得高才能看得清楚並有所作為(詩 11:4)
- 「天國」(kingdom of heaven)與「神的國」(kingdom of God)在當時猶太用語中可互換
從「聖」開始#
「聖潔」(holiness)也許比「愛」更適合作為理解耶穌神觀的起點。在第一約書中,「聖」是神最根本的描述 ── 是神之為神(God-ness)的核心詞。
以賽亞書第 6 章中,撒拉弗呼喊「聖哉、聖哉、聖哉」── 雅威不只一次聖,也不只兩次方聖,而是三次方的聖。
但雅威不只是「那聖者」,而是「以色列的聖者」:
- 超越的神已經將自己繫於一群特定民族
- 既給予安慰,也帶來壓力
- 對那民族委身,也期待委身,且會質問他們的失信
El 與雅威的眾名#
創世記不稱神為「聖」,但用 El 一詞稱呼祂,並附加以下名號:
- El Elyon(至高的神):天地的創造者(創 14:19)
- El Ro’i(看見我/我所見的神,創 16:13)
- El Shadday(毀滅者 ── 第一約書取用此一意義,賽 13:6)
- El Olam(永遠的神,創 21:33)
亞伯拉罕願意使用「至高神」這個稱號,但同時以「雅威」之名加以限定(創 14:22)。這意味著:他族並非完全不認識真神,但他們的認識需要由雅威之名所包含的真理來補足。
主權:祂的全能在哪裡?#
啟示錄中的呼喊#
約翰在啟示錄看見寶座上威嚴的形象,並聽見「聖哉、聖哉、聖哉,主神全能者」(啟 4:8)──「全能者」對應撒拉弗稱呼祂為「萬軍之雅威」(賽 6:3)。
主權的兩條起點#
聖經將神的主權與兩件事連結:
- 起初的創造
- 新天新地
神的主權的試金石,不在於發生了什麼,而在於祂如何處理已發生的事。
對神所愛的人,「萬事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羅 8:28)。
主權的三種表達#
戈丁蓋指出,神的主權實際上以三種方式運作:
1. 透過受造的中介工作(間接主權)#
- 創造之工本身就藉著受造物完成
- 樹結果子、人懷孕,都是神主權的彰顯
- 神使用人作為祂的代理者:
- 亞述、巴比倫、波斯諸王(賽 10;耶 27;拉 1:1)
- 該亞法在無意間說出預言(約 11:49-52)
- 法老的剛硬與神的剛硬相互交織
神有時不是「使事情發生」,而是「陪伴人去行事與經歷」。以斯帖記與路得記幾乎不提神,卻處處迴響著神的奧秘參與 ──「巧合」(chance)正是神的主權表達之一(得 2:3;創 24:12)。
2. 蓄意的主權#
「災禍臨到一城,豈非雅威所降?」(摩 3:6)並不意味每件事都來自雅威的直接行動:
- 接下來阿摩司說「沒有將祂的意圖向僕人眾先知顯明,主雅威什麼事也不做」(摩 3:7)
- 顯然他指的是以法蓮所遭遇的具體事件,而不是世界上每件事
- 歷史中有些時刻是神「以特別蓄意的主權」介入祂的創造計畫
賽 45:7「我造光也造暗,造平安也造災禍」並不意味神製造道德上的惡。光暗是祝福與災難的象徵,這段宣告針對的是耶路撒冷被尼布甲尼撒毀滅、又將藉古列復興的特定處境。
3. 自我克制的主權#
神問夏娃「妳做了什麼事?」(創 3:13)暗示她做了違背神旨意的事 ── 神並未阻止她。神有能力差遣天使來救耶穌,但祂沒有(太 26:53)。
「再沒有比『全能』這個神性屬性更受爭議的了」── 神是「不夠強」、無法阻止惡?還是「強到足夠」卻選擇不行使這份能力?
聖經的回答是後者:
- 神的主權包含一種自我約束的意願,容許人不順服
- 同時,祂能讓人類做出最壞的事(如釘十架),又使其成就祂的旨意(徒 2:23-24)
- 這也是亞述被神興起、卻仍要為自己之惡受罰的邏輯(賽 10:4-19)
父職比喻:主權如同父母#
神的主權像父母對年幼孩子的主權:理論上絕對,但實際上有不同的行使方式 ── 有時設限制、有時放手讓孩子做決定、有時收拾爛攤子、有時播下想法的種子。
父神對兒女悔改的渴望,使祂幾乎是「永遠在等」── 但也不是真的永遠(彼後 3:8-12)。
神,與神「對立的」勢力#
一元 vs. 二元?#
「神是一」── 聖經並非二元論的。但聖經是「絕對的一元論」嗎?光在起初之前就存在嗎?
第一約書傾向一元論(monism),新約傾向二元論(dualism)── 但「傾向」這個動詞本身就允許這個對比並非二元的。
聖經其實指向「二重性」(duality),不是「二元論」(dualism):
- 神與我們有別,但神成為人,人也能進入神的同在
- 生與死有別,但死人能復活、死亡也能侵入生命
- 來世與今世有別,但來世能影響今世,屬今世的人也能進入來世(約 12:25)
- 善與惡有別,但人身上同時含有兩者
- 神形象與被破壞的人性有別,但被破壞的人性仍承載神的形象
光與黑暗#
創 1 從黑暗開始,約 1 則從光開始 ── 兩處都不交代黑暗從何而來,但都宣告神在驅散它。聖經指向的是一種「歷史中的一元論」:
神從創造以來一直在確保光持續壓制黑暗(「黑暗卻不接受光」),這個運動的中心是以色列的故事,並在耶穌的死與復活中達到高潮。
也許正是光的來臨,才使黑暗的「黑暗性」顯露無遺。光照愈深,黑暗愈想要吞滅它 ── 而黑暗的反撲正是它自己滅亡的途徑。
永恆:通貫時間的神#
「我是首先的,也是末後的」#
雅威在以賽亞書 44:6 與 48:12 的宣告,在啟示錄中再次迴響:「我是阿拉法、是俄梅戛……是昔在、今在、以後永在的全能者」(啟 1:8;21:6)。
「永恆」(eternity)不是時間的否定,而是一個有正面內涵的觀念。聖經中的神不是「無時間」的(time-less),而是「通貫時間」的(omni-temporal)── 祂是世世代代的神(詩 90:2)。
神知未來,但也與人真實互動#
神之所以能宣告「將要快發生的事」(啟 1:1):
- 在時間之內,沒有任何時刻是在神的存有與覆蓋之外 ── 祂是「整齣戲劇的劇作家」
- 神不只是「預測」,更是「決定」── 祂能宣告,是因祂能成就(賽 41:21-29)
但同時:
- 神有「之前」與「之後」的觀念 ── 聖經談神「記得過去」、「思想未來」
- 神有時說「也許」(如:耶 26:3;結 12:3)
- 神的期待會落空(如:賽 5:1-7;63:8-10;耶 3:6-7)
「神知未來」與「神感到驚訝」是否該被當作隱喻或擬人法(anthropomorphism)?這類解法太接近「除神話化」(demythologizing),有把聖經套進我們思維的危險。無論字面或擬人,這兩面都指向:神主權真實、與人的互動也真實。
全知:但仍須觀看#
神也會「來知道」#
聖經中神時常發問、得知、被驚訝:
- 創 22:12 神試驗亞伯拉罕後說:「現在我知道你敬畏神了」
- 出 16:4 神試驗以色列,看他們是否會照吩咐而行
- 約伯記中神同意撒但的試驗,以證明約伯敬神並非為了報償
詩篇 139 是關於神「來認識」的最動人宣告:
雅威啊,你已經察驗我,認識我; 我坐下、我起來、你都曉得; 你從遠處知道我的意念…… 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
這詩所講的知識,不是因為神「本來就無所不知」,而是神「察看,所以就知道」。
對人的意義#
關於神的知識,有兩面要持守:
- **神「來知道」**的描述 ── 確保我們與祂的互動是真實的
- **神「擁有知識」**的描述 ── 如同父母遠超兒女的知識,給我們安全感,也提醒我們無法僥倖
約翰一書 3:20「神知道一切」可能需要按上下文理解,意即:神知道祂作出比我們對自己更公正的判斷所需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