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史上首次總統否決權#
1792 年 3 月,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行使美國史上首次總統否決權——爭議至今仍未解決。
表面上這只是個技術細節:美國憲法要求眾議院席次「按各州人口數比例分配」——這是席次分配問題(apportionment problem)。
- 若你的州佔全國人口 1%,按嚴格比例應分得 1% 的席次
- 例如全院 435 席,則應得 4.35 席——稱為「配額(quota)」
- 配額幾乎從不是整數,必須捨入到整數
- 捨入方式稱為「分配規則(apportionment rule)」
- 憲法把這個細節留給國會——糾紛開始
試圖簡單解決卻失敗#
戴維·多伊奇(David Deutsch)一開始也問了那句典型的「為什麼不直接……」:「為何不四捨五入到最近整數?」
但這方案會違反「保留配額(stay within the quota)」原則:
- 假設四州、十席,一州佔人口 85%,三州各佔 5%
- 四捨五入:大州 8 席,三小州各 1 席——共 11 席
- 11 席中,大州應得 9.35 席而非 8——大州被低估
「為何不直接把多出的席次給最大州?」「為何不從最小州移一席給最大州?」這類重新分配方案(reallocation schemes)——
即使能保留配額,仍會引發分配悖論(apportionment paradoxes):
- 對人口最少的州極不公平
- 完全剝奪了某些人的代議權
- 「離配額平均偏差最小」這個直覺判準不是正確的代表性判準
「代表性」的多重定義彼此矛盾#
美國立國諸父察覺不同代表性原則會衝突:
- 「沒有代表就不納稅」:每個人都需要被代表
- 廢除特權:制度本身不可有偏袒(要求按比例)
- 憲法以「每州至少有一位眾議員」明文裁定第一原則優先
「人民意志(will of the people)」這個概念本身又帶來矛盾:
- 選舉中只有選民意志算數
- 但「人口數」包括非選民(婦女、兒童、移民、奴隸)
- 故非選民比例高的州,其選民獲得每人更多代議權
- 美國憲法以「奴隸算 3/5 人」勉強妥協
- 「三分之二的不公正仍是不公正」
兩百年來的失敗與悖論#
- 1790 年用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規則——違反配額,偏向大州
- 國會表決改用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規則——保留配額且不偏袒
- 華盛頓否決——理由是憲法的「分配」一詞排斥重新分配方案
- 1841 年改用韋伯斯特(Daniel Webster)規則——使用重新分配,極少違反配額
- 1851 年重新採用漢密爾頓規則
- 人口悖論(population paradox):某州人口增加卻反而失去席次(給人口減少的州)
- 阿拉巴馬悖論(Alabama paradox):總席次增加,反而使某州失去席次
每次有人發現新悖論,立刻試圖修補;新規則又引發新悖論——從前門踢出,從後門進來。
數學家也救不了#
每次政治僵局,國會請知名數學家裁定(包括兩次請美國國家科學院)——但每次結論不同,又從未指出前一次的「錯誤」。
這應該警示眾人:這問題本質上不是數學問題。
不同的「公平判準」會推導出不同的「最佳規則」;而哪一個判準才是「正確」的,數學無法決定。
Balinski–Young 定理#
Balinski–Young 定理(1975):
任何保留配額的分配規則,都必然有人口悖論。
這是一個強大的「不可行(no-go)定理」——它解釋了為何兩百年的努力都失敗。Balinski 與 Young 也證明了其他經典悖論的不可行定理。
從席次到社會選擇#
二十世紀冷戰後,西方政界共識:人類福祉依賴社會範圍的決策規劃。但與極權陣營不同,西方版本必須回答兩個問題:
- 當社會成員意見分歧時,社會「應該」選擇哪個選項才符合「人民意志」?
- 社會應如何組織決策以實現它想要的結果?
這就是社會選擇理論(social-choice theory)——博弈論的一個分支,因冷戰時代而成為熱門領域。
但結果是:大量「no-go」定理顯示其基本假設自相矛盾或不一致。
阿羅定理(Arrow’s Theorem)#
肯尼斯·阿羅(Kenneth Arrow)1951 年提出五條看似不證自明、合理至極的公理:
- 群體偏好只由成員偏好決定
- 不存在獨裁者
- 若成員一致,群體偏好亦同
- 若群體偏好 X 而某些原本反對者改為偏好 X,群體仍應偏好 X
- 若成員在「Y/Z」上改變意見,群體在「X/Y」的偏好不變
阿羅證明:這五條公理彼此邏輯不相容。
沒有任何「人民意志」概念能同時滿足全部五條。
似乎一群人共同決策必然是「某種意義上的不理性」——除非有「獨裁者」(在阿羅意義上的技術定義)。
戴維·多伊奇強調阿羅定理中「獨裁者」一詞的技術用法:
- 它指任何「在某事項上有專屬決策權」的決策者
- 每個人對自己的身體都是「獨裁者」——強姦禁令、強制手術禁令皆建立這種「獨裁」
- 法治、自由選舉、所有權——皆需要阿羅意義下的「獨裁」
- 與秘密警察半夜抓人的那種獨裁無關
「比例代表制」的隱性弊端#
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的最大問題不是悖論,而是它把過大的權力交給第三大政黨。
德國 1949–1998 年的例子:
- 自由民主黨(FDP)從未超過 12.8% 的得票率
- 卻多次決定由兩大黨中哪個執政
- 三次扶植得票較少的一方
- 29 年內 FDP 黨魁幾乎全程擔任外交部長
- 1998 年綠黨擠掉 FDP 後立即成為「造王者」並接掌外交部
對於一個以「按比例分配政治影響力」為唯一存在理由的制度而言,這是極為尷尬的特徵。
阿羅定理也適用於個人#
阿羅定理同樣摧毀「個人決策即依據各種證據的加權」這套模型:
- 證據、感受、論證、價值觀 ← 視為「個體」
- 一個人 ← 視為「群體」
- 由阿羅定理:這些「加權」永遠是內部不一致的
「在過程中讓某個論證『擔任獨裁者並否決其他』」——這是無窮回退:那個獨裁者本身如何決定該否決誰?
真正的決策本質:創造選項#
傳統決策模型把「決策」當成**「按固定公式從現有選項中挑選」——這只是決策中最後、汗水階段**的事。
真正核心是「靈感階段」:創造新選項、放棄或修改舊選項。
沒有靈感階段,沒有任何問題會被解決,也就沒有什麼好挑選的。
理性的決策不是「衡量證據」,而是「用其解釋世界」。
一個人不是在無數幾乎等量級的解釋間掙扎;典型情況是掙扎著創造哪怕一個好的解釋——一旦成功,其他選項便不再吸引人,是被「駁倒並拋棄」而非「衡量為較輕」。
由此推論:
- 好的解釋難以變動——因此 不易與對手解釋「混合」
- 兩個解釋的「加權平均」通常比任一個都差
- 故「妥協方案」往往是壞政策
重新審視民主:波普爾判準#
波普爾判準(Popper’s criterion):
好的政治制度是那些能讓「偵測壞統治者或壞政策」變得最容易、並能在無暴力情況下移除他們的制度。
這要求放棄「誰該統治?」式的判斷標準——
- 整個席次分配與社會選擇爭議都被「誰該統治」式問題框定
- 改以波普爾判準:制度應促進和平、批判性地討論統治者、政策與制度本身
民主選舉的本質不是「決定誰來統治」,而是「讓選舉之間能創造、檢驗、修改、拒絕觀念」的諸多制度之一。
選民不是從中導出正確政策的「智慧之源」,而是——個別與集體地——可錯地探索真理。
政治家及其政策是被嘗試的實驗;選舉是決定哪些實驗該被放棄的場合。
多數決投票(Plurality)優於比例代表#
戴維·多伊奇主張:在啟蒙傳統的成熟政治文化中,「多數決投票(plurality voting)/ 首位者勝(first-past-the-post)」遠勝比例代表制。
機制:
- 一選區一席,得票最多者勝
- 選舉常使一個政黨單獨取得議會多數
- 因此整個政府能被選民「整批替換」
- 政黨必須說服更多人——否則整批失去權力
- 獲勝政綱能在不被混合的情況下被執行與檢驗
- 政治人物無法在事後推卸責任給「妥協方案」
1926 年加拿大曼尼托巴省例:保守黨得票最多卻一席未獲,全國保守黨失去執政權;但下次選舉它仍是票數最多,這次便取得議會多數——自我修正機制運作。
在比例代表制下,小幅度民意變動幾乎不會改變政府;在多數決下,小變動可能整批更替政府。
戴維·多伊奇強調:這不是把多數決推廣為「唯一民主制」的絕對主張——某些政治文化(如種族對立或暴力傳統嚴重的)甚至連民主都行不通。但**「代議制就應該等於比例代議」這個觀念是錯的**。
妥協政策的真正缺陷#
妥協政策的關鍵缺陷是:當它失敗時,沒人會從中學到東西——因為沒人原本就支持它。
因此妥協政策保護了背後對應派系仍信奉的解釋免於被批判與放棄。
朝向共識而非分歧#
科學社群即使初期意見差異很大,最終會在許多問題上達成接近一致的共識——因為他們都向著客觀真理收斂。
西方歷史上「奴隸制可恥」「女性可工作」「驗屍合法」「軍隊晉升不論膚色」這些今天幾乎全民共識的觀點,幾十年前都是激烈爭議。
成功的真理探索系統會逐步逼近廣泛共識或近乎一致(near-unanimity)——這是唯一不受決策悖論困擾的公共意見狀態。
「人民意志」在這狀態下才有意義。
阿羅定理被誤解之處#
絕大多數評論者「遺憾」阿羅定理為真——但這誤解了它。一個邏輯矛盾不是「待克服的完美形式」,邏輯矛盾就是無意義。
如果你的正義觀與邏輯或理性的要求衝突,那麼你的正義觀本身就是不正義的;如果你的理性觀與數學定理衝突,那麼你的理性觀就是非理性的。
我們應該追求更值得追求的東西——即波普爾判準。
名詞與要點#
本章核心詞彙
- 代議制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政府構成或意見反映人民的政府制度
- 社會選擇理論(Social-choice theory):研究如何由成員意願定義「社會意志」,並由何種制度實現之
- 波普爾判準(Popper’s criterion):好的政治制度是那些能最容易地偵測並無暴力地移除錯誤統治者或政策的制度
本章中「無限之始」的意義#
- 選擇是「創造新選項」而不僅是「在現有選項間衡量」
- 滿足波普爾判準的政治制度
小結#
- 把決策看作「按固定公式從現有選項中挑選」是錯誤的——它遺漏了決策最重要的部分:創造新選項
- 好的政策難以變動,因此相互衝突的政策是離散的,不能任意混合
- 正如理性思考不是衡量對立理論的證成性,而是透過猜想與批判尋求最佳解釋,聯合政府不應是選舉制度的目標
- 政治制度應由波普爾判準來評斷:移除壞統治者與壞政策的容易程度
- 在啟蒙傳統的成熟政治文化中,多數決投票最符合此判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