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給與需求告訴我們,高於市場價的價格會造成滯銷和過剩,但這並沒有阻止大多數歐洲國家對勞動力市場實施管制,從而導致了長達數十年之久的蕭條水平的失業。」 — 布萊恩·卡普蘭(Bryan Caplan)

最低工資 = 勞動力的價格下限#

最低工資法的邏輯和任何價格下限一樣:

  • 若政府規定低於某工資水平就是違法,但這不能保證工人的生產率值這個價格
  • 若工人生產率達不到最低工資,他最終得到的「工資」是——因為沒人雇用他

實際最低工資總是零 全世界的年輕工人在最低工資雇員中佔比不成比例。美國 24 歲以上工人中,只有約 3% 拿最低工資——承擔失業代價的是沒有被雇用的年輕人

沒有最低工資法的國家#

  • 瑞士:失業率長期低於 5%;2013 年否決最低工資法案時是 3.1%
  • 新加坡:失業率約 2.1%
  • 香港(1991 英國殖民時期):無最低工資,失業率 <2%
  • 美國柯立芝時期(聯邦最低工資法通過前):失業率低至 1.8%

歐洲的強制福利 ≈ 隱形最低工資#

  • 德國:強制福利佔每小時勞動成本的一半
  • 日本、美國:強制福利佔每小時勞動成本 <1/4
  • 歐盟國家生產工人平均時薪高於美日,失業率也高

最低工資的受益者:工會#

工會是最低工資法最強力的支持者,即使成員工資遠高於最低工資——原因是迫使與工會競爭的非工會工人漲價

  • 類似於企業希望政府對進口商品徵關稅
  • 最低工資越高,沒技能沒經驗的工人越被工會工人取代

差異化打擊:誰在承擔代價#

年齡差異#

  • 2009 年歐盟 25 歲以下失業率 21%,西班牙超過 40%、義大利 / 愛爾蘭 > 25%
  • 澳大利亞最低工資 = 平均工資的 60%(美國 < 40%),25 歲以下失業率從未低於 10%

種族差異#

  • 1930 年美國聯邦最低工資法通過前,黑人青少年失業率略低於白人
  • 1948 年:16–17 歲黑人失業率 9.4%,白人 10.2%
  • 1950 年最低工資修訂後不斷上調
  • 1971–1997 年間黑人青少年失業率長年是 1949 年的 2 倍以上
  • 2009 年則達 3 倍

倡導最低工資法的部分初衷就是排除少數族裔競爭 無論是 1920 年代加拿大的日本工人、還是美國與南非的黑人工人,最低工資法的歷史記錄中,公開訴求就是「消除少數族裔的工資競爭」

非正式最低工資:國際輿論#

  • 跨國公司在第三世界被輿論壓力強迫支付「富裕國家水平」工資
  • 1950 年代西非殖民地到處是「空缺已滿」的告示牌
  • 南非虎牌車輪公司因此只好轉到波蘭擴廠,求職者在門口等上千人
  • 柬埔寨工廠工作要一個月工資賄賂才能進去,因為是拾荒者(一天 75 美分)的 2 倍

「驅逐了機器也取代不了」:歐美對比#

美國國家經濟研究局研究顯示:

  • 歐洲因最低工資、工會、強制福利高,機器大規模取代低技能職位
  • 巴黎、法蘭克福、米蘭很難找到停車場服務員或旅館行李員
  • 在紐約這些低技能職位仍普遍存在

研究共識#

專業經濟學家對最低工資提高失業率的認同:

  • 加拿大:85%
  • 美國:90%
  • 2006 年美國國家經濟研究局對全球多地研究的回顧:「極大鞏固了最低工資減少低技能工人就業的傳統觀點」

「幸存者偏差」陷阱 提高最低工資後做企業調查,只有存活下來的企業可以受訪——倒閉的不能。這就像採訪玩過俄羅斯輪盤的人來「證明」它很安全。

小結#

  • 最低工資法是價格下限——會造成勞動力過剩,也就是失業
  • 承擔失業代價的不成比例是年輕人、低技能者、少數族裔
  • 政府強制福利、童工限制、職業許可本質上也是隱形的最低工資
  • 國際輿論迫使跨國公司給貧窮國家工人加薪,常常讓他們失去的是工作機會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