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只存在幾家獨立的企業,競爭也不會被輕易壓制……競爭是荒野勁草,而非精緻嬌花。」 — 喬治·J·斯蒂格勒(George J. Stigler)

管制為什麼看似合理卻常反向#

美國對壟斷的回應包含兩條路徑:

  • 監管委員會(如 1887 年成立的州際商務委員會 ICC):直接管制價格
  • 反托拉斯法(1890 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對違規者採取懲罰性法律行動

監管委員會:理想與現實#

為什麼無法計算「該有的價格」#

  • 沒有人能算出競爭市場的「應該價格」是多少——只有市場運作本身才能揭示
  • 發電的成本在不同時間、地點差異極大(夜間 vs 夏日午後尖峰可差 100 倍以上)
  • 發電機型、燃料種類、水力發電時的降雨量……這些全都不可預測

公眾不理解,政客就介入#

  • 電費突然飆高 → 公眾憤怒 → 政客實施價格管制 → 短缺 → 2001 年加州大停電
  • 印度卡納塔克邦的執政黨想漲電價,反對黨上街抗議;相鄰的安得拉邦,同一個政黨角色互換,又上街反對漲價——純粹是政治玩弄,和意識形態無關

監管委員會的最終異化#

  • 成立的初衷是「保護消費者免於壟斷」
  • 多年後變成「保護現有企業免於新競爭者
  • 例:ICC 原為管制鐵路,後來為了保護鐵路公司,反過來限制卡車運輸
  • 卡車明明更有效率、更便宜,但要先拿到 ICC 的「符合公共需求」執照才能跨州——紐約-華盛頓可以跑,費城-巴爾的摩卻被禁

放鬆管制的戰績#

  • 1980 年美國削弱 ICC 對貨車的控制:價格下降、服務品質提升、空駛減少
  • 德州州內從 El Paso 到達拉斯的牛仔褲運費,是從台灣運到達拉斯的 1.4 倍——可見州內管制的低效
  • 美國民航委員會(CAB)被取消後,票價立即下降、乘客數量大增
  • 1997 年歐洲放鬆航空管制,瑞安航空等廉航迫使英航、法航、漢莎降價

反托拉斯法:保護競爭還是保護競爭者?#

保護「競爭」≠ 保護「競爭者」#

  • 競爭是一種「市場狀態」,這種狀態可能消除很多競爭者(淘汰低效者)
  • 但反托拉斯訴訟常把「競爭者變少」直接當成「競爭被損害」

關鍵案例#

  • A&P 案(1940 年代):因為太便宜、太有效率被當作「不正當競爭」
  • Morton 鹽業(1940 年代):給一次買 5 萬袋的客戶折扣,被判違法——但這是規模經濟下的正當降價
  • Standard Oil(1950 年代):給整車採購者折扣被告
  • Brown 製鞋(1962 年):合併後新企業僅佔 7% 市場,仍被迫解除合併

反托拉斯下的價格歧視邏輯很危險 「大買家拿到低價」常被視為對小買家的「歧視」。但大量採購本來就能降低生產商成本、節省整個供應鏈資源。禁止這種折扣,犧牲的是整個經濟的效率

歐洲對微軟的反托拉斯#

  • 要求微軟讓競爭對手的軟體更易匹配其作業系統
  • 要求公司不能用一個市場(OS)優勢幫自己在另一市場(媒體播放器)擴張
  • 《紐約時報》稱之為「欣喜原則」;但這與其說保護競爭,不如說迫使企業為競爭對手提供方便

「市場控制」是怎麼被扭曲的#

市場份額的陷阱#

  • 泛美航空曾「控制」市場份額大,後來照樣倒閉
  • 2002 年 Brown Shoe 案把「鞋市場」定義為「國產非膠鞋」——運動鞋、拖鞋、進口鞋都不算,好讓被告企業的佔比顯得更高

替代品的作用被忽視#

  • Kodak 面臨手機拍照的競爭,但計算「市場份額」時手機與相機分屬兩個行業
  • 玉米油與石油可以都用來做塑膠樹脂——但沒人把玉米歸為「石油行業替代品」
  • 高爾夫球場漲價,人們可能改去旅行、航海、攝影——這些在功能上毫不相似,但在經濟上是替代品

卡欽斯基法官的正解#

在拉斯維加斯電影院的反托拉斯案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卡欽斯基法官(Alex Kozinski)指出:

壟斷的關鍵不是市場佔有率(即使是 100%),而是阻止別人進入的能力。

一家無法阻止競爭者進入的公司,根本不是壟斷者,無論當下市佔多高。

「掠奪性定價」:沒有證據的理論#

理論:大公司以虧本價格出售,逼走小競爭者後再壟斷抬價。

  • 諾貝爾獎得主 Gary Becker:「我從未見過任何有記載的掠奪性定價的例子。
  • 即使成功逼走競爭對手,破產公司的設備與技術人員還在——新進入者用更低價格接手就成了更危險的對手
  • 《華盛頓郵報》1933 年破產後,被 Eugene Meyer 以不到原價 1/5 買下,後來發展成美國最大報紙之一

即使沒有具體實例,這套理論仍然在反托拉斯案中不斷被引用。

反托拉斯法的得與失#

可能的好處#

  • 禁止串通定價(price-fixing)是反托拉斯法相對正面的效果

代價#

印度案例尤其鮮明:

  • 1969 年《壟斷和限制性商業行為法》限制資產超過一定量(約 2,700 萬美元)的企業擴張
  • 結果印度企業把精力和資金都送到國外(加拿大買紙漿、泰國生產纖維、印尼產紗、比利時織地毯)
  • 1991 年廢除後經濟增長率飆升,貧困人口下降
  • 塔塔集團(Tata Industries)的 Ratan Tata 回顧那個時代:「集團在受保護的環境中運營,不擔心競爭、成本,也不關心新技術。」
  • 塔塔鋼鐵被迫改革後,1993–2004 年生產率從每人每年 78 噸提升到 264 噸,成為全球最低成本的鋼鐵生產商之一

小結#

  • 監管委員會與反托拉斯法的初衷實際結果往往背道而馳
  • 「保護競爭」經常在執行中變成「保護競爭者」——特別是那些效率低的既得利益者
  • 市場佔有率不是壟斷的判定關鍵;能否阻擋進入才是
  • 放鬆管制的歷史一再證明:消費者與整體經濟受益,真正受損的是原本靠管制存活的低效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