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兄啊,我為你悲傷……」 ——《撒母耳記下》1:26

榮格在這篇致讀者的前言(Lectori Benevolo,拉丁文「致仁慈讀者」)中,預先為全書奠定方法論基礎:他要討論的是宗教信念中那些「最受敬重」的對象,而這類討論注定會在兩個敵對陣營之間遊走。他懇請讀者不要跳過這篇短序。

物理真實 vs. 心理真實#

衝突的根源在於一個奇怪的預設:唯有以物理事實出現的事物才算真

  • 有人相信「基督由童貞女所生」是物理事實;另一些人則以物理上的不可能為由加以否認。
  • 雙方各執一詞、邏輯上無解,捲入這類爭論毫無建樹。
  • 兩邊其實都對、也都錯——只要他們願意拿掉「物理」這個字眼,就能輕鬆達成共識。

「物理」不是真實的唯一判準。除此之外還存在心理真實(psychic truths),它們既無法以物理方式解釋、也無法以物理方式證明或反駁。

例如:若普遍流傳一種信念,認為萊茵河(the Rhine)曾經從河口倒流回源頭——這個信念本身就是一個事實,即使從物理角度看完全荒謬。這類心理事實不可爭議,也不需證明。

宗教陳述的性質#

宗教陳述全屬此類:它們所指涉的對象無法被確立為物理事實

  • 若它們指向物理事物,就會自動淪為自然科學的範疇,並被當成無從經驗的命題而遭駁回。
  • 那將它們化約為單純的「神蹟」——而神蹟本身已飽受質疑,且仍無法證明背後的精神(spirit)或意義(meaning)。
  • 意義(meaning)是憑自身就能被經驗與顯明的。基督的精神與意義即使沒有神蹟也依然臨在於我們。
  • 神蹟只對那些無法直接感知意義者才具有說服力,它們不過是「未被理解之精神實在」的替代物。

榮格並非否認靈性的活臨在偶爾會伴隨奇異的物理現象;他只是強調,這些現象既不能取代、也不能促成對精神本身的理解,而後者才是唯一核心之事。

心靈的自主性#

宗教陳述常與所觀察到的物理現象相衝突,這正好證明:

  • 與物理感知不同,精神是自主的(autonomous)。
  • 心靈經驗(psychic experience)在一定程度上獨立於物理資料。
  • 心靈是一個自主的因素;宗教陳述歸根究柢是心靈的告白,建基於潛意識——亦即超越的(transcendental)——歷程之上。

這些歷程無法被物理感官捕捉,卻透過心靈的告白來顯明自身。它們被人類意識過濾、賦予可見的形式,因此又會受到內外多方影響。

凡涉及宗教內容,我們始終在一個「指向不可言說者」的意象世界裡移動。當我們說「神」(God),我們所表達的,其實是一個歷經漫長歷史變遷的意象或語言概念。我們無從確定——除非靠信仰——這些變化究竟只觸及意象與概念,還是觸及那位「不可言說者」本身。

原型與意象的有限性#

理性所能確定的只有一件事:

  • 它所操弄的,是依賴於人類想像力、以及特定時空條件的意象與觀念。
  • 這些意象在漫長歷史中已經改變了無數次。
  • 然而毫無疑問,意象背後存在某種超越意識者,它以某種方式運作,使得這些陳述不至於混亂無序地任意變動,而是始終指向少數幾個基本原則——即原型(archetypes)。

原型本身與心靈或物質一樣,皆不可直接認識;我們所能做的只是為它們建構模型,並清楚地知道這些模型必然不足——這一點不斷被宗教陳述本身所印證。

榮格自承:他談論這些「形上學對象」時,完全清楚自己是在意象世界中移動,沒有任何反思能觸及那「不可知者」的本質。即便原始人把神想像為野兔或蛇,與當代神學的擬人化意象(anthropomorphic images)相比,本質上並無高低之分——兩者都建基於靈性原型(numinous archetypes)所投射出的情感基底,這個基底是理性無法駁倒、卻也無法消除的心靈事實。

訴諸靈魂的見證#

榮格在此引用早期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的《論靈魂的見證》(De testimonio animae):靈魂的見證簡單而真實、平凡而自然、自然而神聖。自然是教師,靈魂是學徒;兩者所教所學,皆出自那位「教師中的教師」——神。靈魂在預感裡是先知,在徵兆裡是占卜者,在臨身事件中是預言者——這份能力是神所賜,難道她竟不認識那賜予她的那位嗎?

榮格更進一步主張:

  • 《聖經》中的陳述,同樣是靈魂的言說,即便這會讓他被指為「心理學主義」(psychologism)也在所不惜。
  • 意識心智的陳述容易淪為陷阱、幻覺、謊言或任意意見,但靈魂的陳述不同——它們總是「超出我們的頭頂」,因為它們指向超越意識的實在。
  • 這些「實有」(entia)就是集體潛意識的原型,會以神話母題(mythological motifs)的形式凝結為觀念叢。

這類觀念從不被人「發明」,而是以完成品之姿進入內在感知(例如在夢中出現),是自發、不受意志支配的現象,因此可被視為具有相對自主性——它們不僅是對象,也是擁有自身律法的主體。

雙重視角與其困惑#

面對任何相對獨立的「機體」,我們都被迫採取雙重立場:

  • 把它當作對象:描述、解釋,正如我們對待一個活生生的人。
  • 把它當作主體:承認它具有自發性、目的性,乃至某種意識與自由意志。

由於本書接下來要處理的正是神性之原型(the archetype of Deity),這種雙重視角必然會在讀者心中造成某種程度的混亂。榮格事先聲明這份不可避免的曖昧,請讀者預作心理準備。

為何不能冷靜客觀#

讀者若試圖在「神之意象」前加上一個歉意式的「只是」(only),便會立刻撞上經驗本身——這些意象的靈性力量(numinosity)大得驚人。

  • 它們的強烈效能(mana)使人不僅覺得它們指向「最真實的存有」(Ens realissimum),更使人確信它們就是這存有本身。
  • 這讓討論變得異常困難,甚至幾近不可能。
  • 對自己證明神之實在,唯一可行的途徑就是借助那些自發生成、或被傳統聖化的意象

純樸的信徒從不把這些意象的心理性質與其不可知的形上學背景分開——他直接把意象等同於那個它所指向的超越之 x。在宗教陳述未被嚴肅質疑前,這種做法自證自明、毫無問題;但一旦進入批判,就必須記得:意象與陳述是心理歷程,與其超越對象並不相同——它們不設定那對象,僅指向它。

在心靈歷程的領域中,批判與討論不僅是被允許的,更是不可迴避的。

本書的敘述定位#

榮格最後預告本書的書寫姿態:

  • 他將嘗試對某些宗教傳統與觀念進行討論、進行「磋商與和解」(coming to terms)。
  • 由於處理的是靈性因素(numinous factors),不只是他的理智被挑戰,他的情感同樣被挑戰。
  • 因此他不可能冷靜客觀地書寫,而必須讓情感的主觀性發聲——這樣他才能描述自己閱讀《聖經》某些書卷、或回憶教義給他留下的印象時的真實感受。

他並非以聖經學者的身分寫作(他自承不是),而是以一位外行人與醫師的身分——一位有幸深入窺見許多人心靈生活的醫師。他所表達的首先是個人觀點,但他知道,自己也代表了許多有過類似經驗者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