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理想中的「守法公民」是知所進退、依智慧而生活的個人。本章從古代近東留下的兩類資料——律法集(legal collections)與智慧文學(wisdom literature)——理解這套社會秩序的底層邏輯,並與舊約對照。

律法集:是法典還是「論述」?#

「法典」(Code)是誤稱#

Bottéro 與許多學者指出,將《哈摩拉比法典》稱為「Code」是誤稱:

  • 法典是全面、規範的;古代律法集卻非全面、非規範——它們不嘗試涵蓋整個社會的立法
  • 法典的「邏輯」與「明顯的低效率」顯示這不是真實運作的法律
  • 它們更接近「論述」(treatise):作為模範案例的彙編,意在教學與啟發

可比較三類「治理」論述:

論述類型起手語功能
法律「如果…」給出判決或解決方式
醫療「如果出現…症狀」給出診斷、預後或處方
占卜「如果出現…兆」給出預示或詮釋

三者皆「透過範例累積,傳達原則」——就像我們學數學或文法那樣。

律法集的真實面貌#

結論:哈摩拉比石碑上的並非「法律」,而是「範例判決」——展示「公義之裁決應如何作出」。Bottéro:「『法典』的核心不是嚴格字面的公義,而是啟發公義的衡平之道。」

王並不是「立法者」(lawgiver),而是「衡平之公義的執行者」。律法集旁邊加上前言、後記,是將其放入王者銘文中作為王者正當化之用,乃是次要文學脈絡。

古代律法集的補救方式#

下表彙整六大律法集中所採取的「補救手段」分佈:

體罰罰金/賠償神判/誓司法裁決
Ur-Nammu52003
Lipit-Ishtar122015
Eshnunna728229
Hammurabi521146104
中亞述3232532
赫人16127277
約書(Book of the Covenant)21016
申命記9208

律法的本體論#

古代律法集背後的「本體論」與我們不同:他們不從抽象推導,而從個案範例推導。「Hammurabi 在後記說:他『以智慧』為弱勢申冤,將其判決刻於石上」——智慧透過範例展現,而非透過原則陳述。

Westbrook:「亞里斯多德式的邏輯所必需的兩個要素——抽象概念的定義垂直分類(範疇與次範疇)——在古代『科學』中皆缺席。其本質是『列表的科學』。」

王與神祇的角色#

  • 王與神祇皆非「立法者」(lawgiver)——「法律」這個抽象概念並不存在
  • 王透過律法集展現智慧(神所授):行使衡平、辦理公義、保護弱勢
  • 王代表神祇將「公義」這項控制屬性(ME)落實於社會
  • 哈摩拉比石碑頂端:沙瑪什(沙瑪什 = 司公義之神)將權柄授予哈摩拉比——他坐於寶座,手執法杖

五經的律法:文學脈絡與形式#

五經中律法材料的形式與文學脈絡多樣:

  • 判例式(casuistic,以 ki/「若」起首):如出 21:2–22:17 的「約書」(Book of the Covenant)
  • 禁令式(apodictic):如出 22:18–23:19 的「不可…」型陳述
  • 辭彙:mishpatim(判決)、debarim(言語)、torot(律法)、huqqim(律例)、mitswot(命令)、ma‘aseh(行為)等

五經中「論述形式」並不主導——僅見於約書(出 21:1–22:16)、利未記散段(如 利 20:9–21)與申命記部分(17–25 章)。

古代近東 vs. 五經#

主題古代近東五經
文學本質王者的自我頌揚神的自我啟示
文學脈絡政治憲章——「正確行使公義」的願景盟約憲章——「成為聖潔國度」的願景
內容類型司法論述盟約的條款
描繪的理想理想的王理想的盟約守約者
主要目的公義聖潔

申命記將律法材料圍繞十誡組織,使「聖潔與盟約遵守的精神」得以浮現;古代近東則透過「內部變項繁衍」(針對同一議題不斷變換變項)來組織。

雙方共同之處:兩者都不是「立法」。差異之處:以色列獨有的「聖潔」「順服」「盟約脈絡」三個關注點。

耶和華是「立法者」嗎?#

既然古代諸神並非立法者,那麼耶和華呢?西奈山所頒予摩西與以色列的,是否就是「Law」(抽象意義的法律)?

  • 也許 torah 應該被翻成「指示/指令」(盟約條款)或「啟示」(聖潔所需)
  • 若西奈所頒是盟約條款(與條約文體最近),那麼「法律」這個抽象概念其實並沒被討論
  • 哈摩拉比石碑將司法論述放入「王者正當化」的次要脈絡;五經將司法條款放入「盟約條款」的次要脈絡
  • 不同之處:古代諸神不會主動投入這種「程序性」的啟示活動;耶和華卻給予整套盟約啟示與深度關係

律法的「強制力」#

哈摩拉比石碑並未對社會或法庭強加義務——「沒有任何法庭文件或契約直接引用律法集」。Mendenhall 進一步區分:

議題盟約(Covenant)律法(Law)
目的透過共同主上創造一個新社群預設既有秩序,作為維護工具
基礎感恩——對已得之恩的回應(恩典)社會恐懼——以武力威脅來保護社會
訂立個人自願承擔義務由社會權威以強制力訂立
有效性不分社會界線,與神同其普遍完全依社會界線;越界即無效
制裁不受社會操控,連於因果之歷史由社會權威執行
規範抽象原則、由「敬畏神」的良心定義由社會權威預先定義、配以具體罰則
取向朝向未來:為個人行為提供可靠性朝向過去:懲罰已發生的違規
連續性不依賴社會結構,盟約存則社會結構不存亦不滅須依社會制度而存

因此「律法的強制力」在以色列來自「盟約所立的誓」——其拘束力來自百姓主動承擔。Mendenhall 結論:「以色列是被『價值系統』管理,而非被『社會控制』管理。」

智慧文學#

智慧文學與律法論述形成功能性連續:兩者皆「透過範例傳達原則」「維護社會秩序」「指導生活」。

埃及訓誨文學#

  • 七部主要作品橫跨聖經時代——皆為「依瑪阿特而活」的指導
  • Ptahhotep 訓誨結構:前言、37 則箴言、後記;其中 21 則以「若」起首,呈現各類社會情境,形式與司法論述完全一致
  • Merikare 與 Amenemhet 為王傳子的指導,多為勸誡而非陳述

美索不達米亞箴言#

  • 從蘇美晚期到一千紀皆有
  • 多為「格言」(aphorism)形式而非埃及的「第二人稱訓誨」
  • 例:「結婚是人之事;生子是神之事。

「連結性公義」(connective justice)#

Assmann 對埃及瑪阿特(maat)的描繪:「公義將世界連結在一起,方法是將後果連於行動。 這正是其『連結性』的含義。它將人的行動連於人的命運,將個人焊接為社群……當連結性的公義停止運作、惡不受懲、善不蒙福,世界便『脫節』。」

以色列箴言的「源頭」#

議題並非「文學是否借用」——這層次的測量本身極為困難——而是「認知環境有何共通與不同」:

  • 以色列智慧傳統繼承了古代近東的文學傳統,並廣泛採納其智慧
  • 但他們的本體論視「智慧源於神」、視「智慧生活內在地需要與神的關係(盟約)
  • 即使他們直接借用了埃及或美索不達米亞文本,也會將其視為「耶和華的智慧」——否則便不被接受

報應論與神義論#

對「報應原則」(retribution principle)的反思形成了專門文體:神義論。為何義人受苦?古代提出幾種選項:

  • 神界有競爭或衝突,惡溢出於人間
  • 神祇力量不足以對付惡(J. de Moor 認為這是烏加列觀點)
  • 乾脆否認神界本質上是公義的——這較接近美索不達米亞的傾向

古代諸神「在乎社會中有公義」,卻並不一定「自身委身於行公義」。對他們而言「道德善惡」遠不如「禮儀勤勉」重要。

受苦者的悲嘆#

《向所有神祈禱文》:「我所犯的過犯,我不知道……人愚昧,他甚麼都不知道;萬人——凡存在的——他到底知道甚麼?他犯罪或行善,他自己都不知道。」

《我要讚美智慧之主》:「我希望我能知道這些事是否討神的喜悅!我以為合宜之事,對神卻是冒犯……天上諸神之思慮誰能識?深淵諸神之意圖誰能明?凡人何處能學會神的道?」

應對:安撫(Appeasement)#

  • 赫人 Murshili II 瘟疫禱告:占卜辨明罪行(既包括禮儀疏忽、也包括父王的條約違反),明確認罪,二十倍賠償
  • Shurpu 咒語系列:彙集各類可能的過犯(禮儀、家庭、社會、儀式),供受苦者一一逐項認罪
  • 古代受苦者無啟示,只能猜測自己犯了什麼,依照禮儀程序「盲認」以求平息神怒

約伯與古代「安撫式神義論」的決裂#

約伯記正是對古代近東「安撫式神義論」的尖銳反駁

  • 約伯的朋友所建議的,正是 Shurpu 式的「盲式認罪以求恢復神恩
  • 若約伯接受朋友建議,撒但的指控(「約伯敬畏神,豈是無故呢?」)便得證
  • 約伯堅持「整全自守」(伯 27:1–6),證明他擁有一種抽象、內在化的義感
  • 在耶和華的講論中,被辯護的不是耶和華的「公義」,而是耶和華的「智慧」——若神是智慧的,那麼即使我們無法評估其公義,他仍是公義的

古代與以色列的「該如何生活」對照#

古代近東對「該如何生活」的回答:

  • 在族與家中認清自身位置,尊重傳統
  • 行為符合社會的期待,以維護秩序與安全
  • 一絲不苟履行對地方與祖先諸神的崇拜義務
  • 尊崇神與王(執行公義的代表)
  • 當生活陷入困境:
    • 檢視近期行為是否有疏忽
    • 求問神祇以辨識冒犯
    • 執行咒語儀式以求潔淨
    • 接受「諸神終究不可測」
  • 順習俗、傳統、加上神祇所要求的禮儀

以色列對「該如何生活」的回答(差異以粗體標出):

  • 在族與家中認清自身位置,並以敬畏耶和華為定義
  • 行為符合社會的期待,以維護秩序與安全,並反映你作為「聖潔國度、與耶和華立約者」的身份
  • 一絲不苟履行對耶和華的崇拜義務
  • 尊崇耶和華為「公義之化身
  • 當生活陷入困境:
    • 檢視近期行為是否違反盟約
    • 認識耶和華的目的雖未必透明,但他是智慧的
  • 過順服盟約的生活——順服聖潔的要求、效法你聖潔的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