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與譯者群#
- 譯者群:芬克斯坦(J. J. Finkelstein,耶魯大學)、克拉馬(S. N. Kramer,賓夕法尼亞大學)、戈策(Albrecht Goetze,耶魯大學)、米克(Theophile J. Meek,多倫多大學)。
- 內容性質:美索不達米亞與安納托利亞自蘇美時代直至新巴比倫時代的「成文法典」群,按時序排列即可看出近東法律傳統千年來的延續與演變。
收錄篇目#
以下依照法典時序由早到晚排列,可看出兩河流域法律技術的逐步成熟。
1. 蘇美時期#
- 烏爾南姆法典(The Laws of Ur-Nammu,譯者 Finkelstein)
- 烏爾第三王朝開國者烏爾南姆(Ur-Nammu,約西元前 2100 年)所頒布,現存最早的法典。
- 條文不採「以眼還眼」的肉體報復,而以金錢賠償為主。
- 蘇美律法 YBC 2177(Sumerian Laws, YBC 2177,譯者 Finkelstein):耶魯巴比倫收藏中的蘇美法律殘片。
- 阿米薩杜卡敕令(The Edict of Ammisaduqa,譯者 Finkelstein)
- 古巴比倫王阿米薩杜卡頒布的「公義令」(mīšarum),免除部分債務、釋放債奴。
- 與〈利未記〉25 章的禧年(Jubilee)制度具有結構性對話。
- 利皮特伊什塔法典(Lipit-Ishtar Lawcode,譯者 Kramer)
- 伊辛王朝(Isin Dynasty)王利皮特伊什塔(約西元前 1934–1924)頒布的蘇美語法典。
- 含序言、條款、結尾的三段式結構,與漢摩拉比法典結構一致。
2. 古巴比倫時期#
- 艾什嫩法典(The Laws of Eshnunna,譯者 Goetze)
- 約西元前 18 世紀的阿卡德語法典,60 條左右,涵蓋價格、租賃、家庭、傷害賠償。
- 漢摩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譯者 Meek)
- 古代近東法典中最完整、最具影響力者。約西元前 1750 年。
- 共 282 條,刻於玄武岩石碑,現藏巴黎羅浮宮。
- 與舊約律法多處平行:贖賠制度、奴隸法、傷害法(「以眼還眼」原則的近東源頭)。
3. 中亞述、赫梯與新巴比倫時期#
- 中亞述律法(The Middle Assyrian Laws,譯者 Meek)
- 約西元前 14–11 世紀。對女性地位、家庭法、性犯罪有特別嚴格的規範。
- 赫梯律法(The Hittite Laws,譯者 Goetze)
- 約西元前 17–13 世紀。罰款常分新舊兩階段,反映法律的歷史層次。
- 新巴比倫律法(The Neo-Babylonian Laws,譯者 Meek)
- 約西元前 7 世紀的殘篇。
文體特色#
- 多採「條件式判例法」(casuistic law):「若一人…則…」(šumma awīlum)。
- 部分法典在條款前後加上王者敬神、頒法、求祝福的散文段落(序言與結語)。
- 與舊約律法的「絕對命令式」(apodictic law,如「不可殺人」)形成對比。
與舊約對照的價值#
舊約律法在判例形式(casuistic law)上沿用近東慣例;但在「絕對命令」(apodictic law)與「以神聖盟約為基礎」的訴求上獨樹一幟。
- 以眼還眼:〈出埃及記〉21 章 23–25 節的「talio」原則,可追溯至漢摩拉比法典等近東傳統。
- 奴隸法:〈出埃及記〉21 章 1–11 節的希伯來奴僕法,與漢摩拉比法典 117 條(債奴三年期限)有對應。
- 傷害賠償:〈出埃及記〉21 章 18–19 節的鬥毆賠償,呼應艾什嫩法典與漢摩拉比法典。
- 禧年與公義令:〈利未記〉25 章與阿米薩杜卡敕令在「定期取消債務」上有結構性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