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整理自《五經訓誨》針對申命記 19 章的詮釋與結構分析。

本章在申命記中的位置#

申命記 19 章屬於律例典章的大段落(12:1–28:68),是其中第七段。上文(16:18–18:22)論述領袖的操守,下文(20:1–20)探討戰爭的準備。

本章夾在兩者之間,內容看似零散,卻並列了三段律例:

  1. 1–13 節:重申在迦南地設立六座逃城
  2. 14 節:禁止挪移鄰舍地界
  3. 15–21 節:規定以眼還眼,適用於作假見證的惡人

這樣的編排看似風馬牛不相及,卻正是五經訓誨要我們細細思量的。

逃城:從逃跑到避護#

逃城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出埃及記的約書(21:13),只簡略指出上主會設立一個地方,讓錯手殺人者可以逃往。若僅從民間習俗理解,任何聖所的祭壇都能提供神性庇護,使人逃避報血仇的追殺。

更詳盡的規定見於《民數記》35:9–34。比較之下,申命記相對省略了約但河東與迦南地的區分,也沒有使用「屠城」一詞。

參考《民數記》35:11–12 與《約書亞記》20:2–3,「逃城」的「逃」字原意並非「逃跑」,而是「逃避」。現代中文譯本因此改稱為「避護城」,比「避難城」(詩歌譯本)或「逃罪城」(雷震中譯本)更能表達上主對誤殺之罪的寬容與憐憫。

抵達避護城之後,殺人嫌疑犯仍須按照《民數記》35:12 的規定,在會眾面前接受審判——長老與百姓照典章在「殺人者」與「報血仇者」之間裁決,以確認是否出於蓄意謀殺。若屬故意,殺人者仍要被處死;若屬誤殺,才得以庇護。

以眼還眼:懲處的是動機,而非結果#

本章後半(15–21 節)針對作假見證者引用「以眼還眼」的量刑法。文理本 19:19 的表述是:

則必以其所欲嫁諸昆弟者,加復其身,以除惡於爾中。

即:要待他如同他想待他弟兄的方式,從而將這惡從你們中間除去。

這刑罰是否過於嚴苛?畢竟作假見證者的詭計尚未得逞,被告也沒有因此受罰。然而,若連真正殺人的人在特定情況下尚可法外開恩,為何作假見證者卻要承擔一個從未發生的後果?

申命記的考量範疇不僅是「犯罪行為是否屬實」,更要深究「犯罪動機的性質與意圖」。兩類個案的審判關鍵,都在於辨別背後的心思,而不只是確立事情的經過。

爭訟雙方須在祭司與審判官面前對質,審判官細細查究、比較多份不同證供,不但要還無辜者清白,更要嚴懲企圖以假見證陷害弟兄的惡人,以儆效尤,不容姑息養奸。

地界:為何插入兩段律例之間?#

「不可挪移地界」一語在智慧書中出現三次(箴言 22:28、23:10;約伯記 24:2),在申命記出現兩次(19:14;27:17)。著墨雖不多,卻幾乎可以肯定:地界爭訟是民間經常發生的糾紛,絕不容偏袒徇私,必須秉公審理。

地界往往口講無憑、各執一詞。若有誠實正直的見證人肯挺身而出,審判官才有客觀根據辨別是非、作出公正裁決。

「不可挪移地界」同時也是利未人向以色列全會眾宣告的十二句咒詛之一(申命記 27 章)。其中幾項罪行明顯包括死刑,例如輕慢父母(出埃及記 21:15、17)、與獸淫合(出埃及記 22:19;利未記 20:15)。將挪移地界並列其中,是否也暗示此惡行一經查明,同樣難逃嚴懲?若屬無心之失,又是否可以從輕發落?律例刻意留白,讓事情保有可斟酌討論的空間。

14 節原文在禁令之後,緊接三個平衡的解釋:地界是在「你的產業之中」、是「你要承受的地上」、是「上主你神所賜要得為業的」。換言之,每個以色列人所擁有的土地,本來都是上主的賞賜,理應互相尊重,不容巧取豪奪。

即使因貧窮被迫賣地、無力贖回,律例仍清楚宣告一個事實——利未記 25:23:

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三段律例的內在脈絡#

申命記藉本章將三段律例編織在一起,呈現一個連貫的教導邏輯:

  • 先祖遺留的傳統地業入迦南的救恩歷史相互銜接
  • 透過民間常見的地界爭訟,教導群眾誠實作證對公平審訊的必要性
  • 提醒審判者慎思明辨,裁決時應辨別當事人的心思動機
  • 在豐富具體的真實個案典範之中,刻意留白,不做一刀切的規定,留有斟酌討論的空間

如此精彩的五經訓誨,又豈是「律法」兩個字所能完全涵蓋的?

思考延伸#

我認為這章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申命記在編排上的「刻意留白」。現代人習慣把法律理解為一套窮舉所有情況的規則,但五經訓誨偏偏不這樣做。它在逃城、假見證、地界三段律例之間留下大量詮釋空間,彷彿是在訓練讀者去思考原則,而不只是背誦條文。

我也對「避護城」這個譯名有新的體會。「逃跑」帶有倉皇、羞愧的意味;「避護」卻是上主主動設立的庇護機制,內含憐憫。同一個希伯來字的翻譯選擇,竟然能改變我們對上主性情的想象,這讓我更加珍視在閱讀聖經時仔細比對譯本的重要性。

「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這句話,對我而言不只是財產法的宣告,更是整個以色列社群秩序的神學基礎——所有的產業、所有的地界,最終都屬於上主。人與人之間的爭訟,本質上是在上主面前的對質,這才是為什麼誠實作證如此嚴肅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