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整理自對利未記 21 至 22 章的講解與詮釋。

利未記 21 至 22 章的結構#

利未記 21 至 22 章記載了有關祭司的律例。按照兩章中一句重複的結語——「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可將這兩章分為以下六個段落:

  1. 一般祭司居喪的律例(21:1–9)
  2. 大祭司居喪的律例(21:10–15)
  3. 有殘疾祭司的律例(21:16–24)
  4. 祭司食用聖物的律例(22:1–9)
  5. 祭司家族食用聖物的律例(22:10–16)
  6. 蒙悅納祭牲的律例(22:17–33)

神的食物:保障祭司的生計#

由於祭司在以色列百姓當中不得擁有田產地業(申命記 18:1),他們所食用的,就是獻給耶和華的火祭與一切所捐獻的。因此,誰可以食用聖物、祭牲是否有殘疾等規定,除了與上帝的聖潔密切相關之外,實際上也具體保障了祭司的薪津福利。

五經雖然援引了外邦習俗的用語,例如在 21 至 22 章中多次將獻給耶和華的火祭稱為「神的食物」,但自創造天地以來,人每日所需之糧,始終是由上主所賜,而非如古代近東神話所描述的——諸神反過來依賴人類供應飲食。詩篇 50 篇 12 至 13 節說得透徹:

我若是飢餓,我不用告訴你……我豈吃公牛的肉呢?我豈喝山羊的血呢?

所謂「神的食物」,其實是為供養祭司及其家人而設,好讓他們在專心侍奉神的時候毫無後顧之憂。

上主雖嚴格禁止有殘疾的祭司獻上火祭,卻同時容許他們繼續食用聖物(「無論是剩的,他都可以吃」)。換言之,無論因先天或後天的殘障而無法履行職務,祭司仍可獲得終身供養。這種慷慨厚道的待遇,在古代世界實屬罕見。

一般祭司與大祭司的要求之別#

比較上主對一般祭司與大祭司的要求,至少有以下兩項明顯的差別。

居喪的規定#

  • 一般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但骨肉至親例外。
  • 大祭司:不可有任何例外——不可靠近死屍,即使為父母也不可沾染自己。

婚姻的規定#

  • 一般祭司:不可娶妓女、被污的女人,或被休的婦人為妻。
  • 大祭司: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連寡婦亦在禁止之列。

「不從俗」的原則#

我們都會同意,為父母辦理喪葬,或娶寡婦為妻,本身並無任何不妥之處——否則,獻身歸神的祭司也不應被禁止如此行。要探討這些差別背後的緣由,21 章 4 節這句話可以透露端倪: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

作為百姓的領袖,祭司在生活上需遵行上主特別的吩咐,而這些吩咐並不適用於其他人,因為其他人並非「為首」的。同樣地,大祭司作為眾祭司之首,亦必須遵行另一套更嚴格的吩咐,因為其他祭司並非大祭司。

屬靈領袖最基本的責任,正是領導會眾跟從上主、明白祂的旨意、遵行祂的吩咐。要成為稱職的屬靈領袖,尤其在面臨重大抉擇的關頭,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是否習慣於服從上主,是唯一的根基。

思考延伸#

我所屬的教會曾因建堂事宜引發激烈爭論,各方持己見,互不相讓。就在那時,牧師宣佈舉行特別的禁食祈禱會。大家緊張地追問:這是為贊成還是反對建堂而禱告?牧師的回答是:都不是——他邀請眾人一同來到天父面前,同心仰望。

那個主日下午,兩個小時的聚會,沒有任何代禱事項,只有彼此認罪、悔改回轉。全堂座無虛席,所有同工、執事與弟兄姊妹在牧者的帶領下謙卑學習,一同尋求天父旨意——那是我深刻難忘的一課。

一個稱職的屬靈領袖,究竟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本領才幹、仁慈魅力,還是和光同塵、面面俱圓?我認為,華人教會需要認真反思:何時才願意「不從俗」,放下對政治強人或企管仲裁者的崇拜,回到舊約聖經中上主聖言的訓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