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整理自對利未記第 18 章及第 20 章的詮釋與論點。
禁令的背景:埃及與迦南的惡俗#
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裏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利未記 18:3
上主一再吩咐摩西告誡子民,不可隨從埃及與迦南的風俗,目的是「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利未記 18:27)。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本地人或寄居的外人,一律不可行。
可憎惡之事的五大類別#
根據利未記第 18 章及第 20 章前後呼應、重複記載的清單(接近 20 項),可歸納為五類:
- 與骨肉的性行為
- 不正常的性行為
- 將兒女獻給摩洛(Molech)
- 招魂交鬼、行巫術
- 咒罵自己的父母
以上五類在兩章中出現的頻次不同:「咒罵父母」僅見於第 20 章 8 至 9 節;「交鬼行巫術」出現兩次(20:6-7、20:27),同樣只在第 20 章。「兒女獻摩洛」及「不正常的性行為」則分別在第 18 章與第 20 章前後呼應出現。
不正常性行為的四種情況#
在兩份清單中,「不正常的性行為」均涵蓋以下四類:
- 亂倫與通姦
- 同性苟合
- 人獸淫合
- 經期行房
骨肉之親的 12 種近親關係#
兩章篇幅最長的部分,詳細列明「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所指的 12 種近親:
- 母親
- 繼母
- 姊妹
- 孫女
- 同父異母的姊妹
- 姑媽
- 姨媽
- 嬸母
- 媳婦
- 兄嫂或弟婦
- 妻子的母親、女兒或孫女
- 妻子的姊妹
聖經學者大多將這些律例理解為禁止近親通婚的條例。第 20 章的確三次明確使用「娶妻」一詞(20:14、17、21),然而第 20 章 11 至 12 節所述的「與繼母行淫」或「與媳婦同房」,顯然不能簡單理解為辦理婚事。保羅在《哥林多前書》5:1 也曾指責有人與繼母同居,稱「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
三重詮釋角度:針對縱慾文化的訓誨#
除卻「禁止侵犯他人財產」或「原始社會的性禁忌」等似是而非的解讀,另一個更具根基的詮釋角度值得正視:上主的訓誨所針對的,是古今共通的縱慾文化。以下三重分析可支持此觀點。
第一重:骨肉關係的社交本質#
12 種骨肉關係的共同基礎,既非「亂倫」,亦非單純的「近親」,而是男人在家族中經常往來的異性社交圈子。
古代農耕社會並不存在學校、公司、酒吧等單身男女搭訕調情的場所,唯一的機會就在家族親戚的羣體之中。因此,這組律例所論及的,是如何與異性相處交往的準則。
開放的文明社會往往將前衛不羁的性觀念奉為理所當然;聖經卻教導信徒與異性交往,無論任何年齡,都應清清潔潔。
利未記 18:6-19 重複了整整 18 次「不可露他的下體」,毫不客氣地揭穿人性的卑賤猥瑣——這不是文化禮儀的規範,而是對縱慾心態的正面衝擊。
第二重:一己性慾的放縱#
貫穿「與骨肉的性行為」和「不正常的性行為」兩類禁令的共同症狀,是對一己性慾的放縱。
「朋友之妻」、同性關係、人獸交,乃至女人行經期間男人不顧伴侶死活、只求滿足的行為,共同呈現的是同一幅圖景。現代色情文化宣揚「成年人閂門、你情我願、旁人不得干涉」;聖經卻有截然不同的立場:
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着自己的身體。
——帖撒羅尼迦前書 4:3-4
第三重:唯我獨尊的心態#
將「兒女獻摩洛」與「咒罵父母」、「招魂問卜」相提並論,其背後所揭示的,與放縱性慾的享樂主義如出一轍——唯我獨尊。
換言之,富庶社會所推崇的自私自利,即使在經濟學上成為資本市場的最大動力,在聖經的視野中,始終只是埃及與迦南的成就,上主子民理應引以為戒。
利未記 18:28 的警告並非空話:「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以色列亡國被擄的歷史事實,是這道警告最沉重的注腳。
思考延伸#
性放縱文化如今無所不在,其滲透力遠超古代埃及與迦南。三重詮釋框架讓我看到,利未記的禁令並非過時的文化規條,而是切中人性深處共同弱點的訓誨——無論是對異性社交的逾越、對一己慾望的放縱,還是唯我獨尊的心態,這些問題在任何時代都同樣真實。
我認為,華人教會若要在這個文化氛圍中慎思明辨,就不能只停留在批評世俗標準的層面,而是需要從性道德倫理的言傳與身教兩方面同時著手——在羣體生活中示範何謂「清清潔潔」的異性相處,才是對這套律例最有力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