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整理自對利未記第 25 章及相關五經文本的閱讀筆記,聚焦於禧年的字義、結構與律法內涵。

禧年的字義#

「禧」,按中文字義,有「行禮獲吉」之意,古訓「禧,福也」,故中文詞典多釋為吉祥幸福。禧年,字面上即吉祥幸福之年。

英文 jubilee 一般指五十週年的金禧紀念,引申亦涵蓋銀禧(silver jubilee,二十五週年)與鑽禧(diamond jubilee,六十週年)。然而按牛津大辭典,jubilee 實為源自聖經的外來音譯語,可循法文 jubilé、拉丁文 jubileus,一路追溯至希伯來文 yophel(利未記二十五章十三節)。

Yophel 按原文直譯為「揚角」——揚角之年。此名稱大概借自二十五章九節的禮儀傳統:在贖罪日要大發角聲,在遍地吹響羊角,以此宣告禧年的開始。

單憑字面字義不足以掌握禧年的完整意涵。必須回到利未記第二十五章——這也是聖經裏唯一詳細說明禧年規定的記載。

利未記第二十五章的結構#

按利未記二十五章十七、三十八、五十五節重複出現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這句話來劃分(此分段方法與本書〈束縛或恩典?〉所述相同),全章可分為三個主要部分:

  1. 安息年與禧年(二十五章一至十七節)
  2. 土產、田地、房屋、借貸(二十五章十八至三十八節)
  3. 釋放奴僕(二十五章三十九至五十五節)

安息年與禧年的關聯#

經文從安息年講起,是因為禧年的計算必須以安息年為基礎:每逢第七年為安息年,到第七個安息年(即第四十九年)的七月初十贖罪日,就要吹響羊角,宣告第五十年禧年開始。

安息年的觀念源自安息日。出埃及記二十章九至十節、申命記五章十三至十四節記載:「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同樣地,利未記二十五章三至四節、出埃及記二十三章十至十二節亦說:「六年要耕種田地,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就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

五經另有兩項同樣以七年為週期的律法:

  • 豁免年(申命記第十五章):每逢七年末一年,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
  • 釋放奴隸(出埃及記二十一章二至六節;申命記十五章十二至十八節):「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侍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

由此看來,安息年與豁免年很可能相互重疊——逢第七年,既不耕種收割,也要寬免弟兄債務;而奴隸服侍滿六年後自由離開,則不一定與安息年或豁免年同步。

禧年律法的獨特之處#

既然已有第七年重獲自由的律例,禧年何以還要再次准許奴隸離開?這個問題促使我們更精確地細讀經文。

禧年的規定無疑包含十一至十二節所講的「不可耕種,不可收割」,這一點與安息年完全相同。至於豁免欠債,既已有豁免年的定例,此處僅在三十五至三十七節附帶提醒:借貸給弟兄,不可取利,也不可多要。

禧年在釋放奴僕方面,卻有兩點獨特之處,不容忽略:

第一,物歸原主。 除了釋放奴隸,禧年還要求將地業與城外房屋歸還原主。奴隸離開主人之後,各人得歸回自己的地業。

第二,不可留下選擇。 按出埃及記二十一章五至六節、申命記十五章十六至十七節,服侍六年期滿的奴隸,若自願留下,可以穿耳為記,作為長久服侍的決定。然而禧年一到,奴隸就沒有選擇的餘地——必須離開,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業那裡去」。

釋放奴隸的六年律例,本質上是一個試驗期:保護奴隸、鼓勵主人仁慈,也保障主人有穩定的勞動班子。自由離開,不過是以防萬一的太平門;留下長久服侍,才是律法背後隱含的默認選項。禧年的安排則完全不同——奴隸出去可帶家眷,不必再忍受骨肉分離之苦,而且同時取回原本屬於自己的地業,得以一家人自食其力,過上經濟自主的新生活。摩西律法在此不再鼓勵人安分守己地留下,而是透過具體的資源調配,推動人勇敢踏出生命新的一頁。

禧年的社會意義#

禧年,原來是社群裏富裕有能力的人,誠心實意地幫助身邊赤貧的弟兄,使他們在一生之中至少能夠有一次機會,不問情由,重新做人,從頭開始。

思考延伸#

我在這一章裏最觸動我的,是禧年律法如何把「自由」從一個抽象的概念,落實為具體的資源——地業、家眷、重新出發的可能性。沒有地業的自由,其實不過是另一種漂泊;而禧年偏偏要把這兩樣東西綁在一起,一次過還給人。

我也注意到律法設計背後的人性洞察:六年律例預設人傾向留下,因為未知的自由往往比已知的束縛更令人卻步。禧年卻把這個選擇權拿走——不是強迫,而是替人把門推開,連同家人和產業一起送出去。這種「強制性的恩典」,反而比任何自願的選擇更徹底。

對我而言,這讓我重新思考「幫助人」的意思。真正的幫助,不只是給人自由,而是給人有能力承受自由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