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整理自本書對出埃及記二十章十三節「不可殺人」一戒的闡釋。

不可殺人。(出埃及記 20:13)

從行為到動機:戒命的真正意涵#

「不可殺人」是十誡中看似最容易遵守的一條——畢竟拔刀傷人的激烈場面,只屬武俠小說的橋段,離現實生活甚遠。然而,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二十一至二十二節的教導,卻把這條戒命的要求大幅拉高: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摩利的,難免地獄的火。

從殺人扯到怒罵,乍看似乎吹毛求疵。但在此之前,主耶穌已在馬太福音五章十八節明言:「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希臘文中「成全」與「應驗」是同一個字——這裡並非把殺人的行為還原為仇恨的動機,而是將「不可殺人」這條戒命原本的完整意思實現出來。

審判、審斷、地獄之火在意義上相互呼應;殺人、動怒、咒罵同樣具有共通之處——三者都對人的生命造成傷害,只是程度不同。殺人是不可逆轉的致命傷害,而動怒與咒罵,何嘗不是如此?

生命無價:律法背後的神學根基#

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聖經系的沙洛姆·保羅(Shalom Paul)教授在其博士論文中指出,摩西律法對人命與財產賦予截然不同的價值:經濟罪行無論案情多嚴重,都不至於判處極刑;同樣,殺人兇手也不容許以賠償罰款了事。

這一神學立場的核心在於: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因此我們應當竭盡所能地尊重、愛惜、維護、扶持每一個生命;任何程度、任何形式對生命的傷害,都必須一律制止。主耶穌引用動怒與罵弟兄的例子,正是要解釋「不可殺人」本來的完整意涵。

使徒保羅在羅馬書十三章九至十節也表達了同樣的洞見:

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不可殺人」只是上主訓誨的起點,其終極目標是愛人如己——正如加拉太書五章十四節所言:「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生命的取捨:喪掉生命,才能得著生命#

生命既然無價,主耶穌在馬太福音十六章二十六節的問題就格外發人深省:「人若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有什麼益處呢?人還能拿什麼換生命呢?」任何交易都必須計算代價,就算能以生命換取全世界,終究也是一宗賠本的買賣。

然而,主耶穌從未主張我們要不惜一切去保存這個「無價之寶」。生老病死是無從迴避的現實,每一個生命終將逝去。路加福音十七章三十三節說:「凡想要保存生命的,必喪掉生命。」

真正的問題不是「如何保存生命」,而是「如何值得地喪失生命」。馬可福音八章三十五節給出了答案:「凡為我和福音喪掉生命的,必救了生命。」

生命若不值得為巴力或瑪門而耗盡,就更不可以浪費在惡人的計謀、罪人的道路、驕慢人的作為當中。詩篇第一篇借用生命樹的意象,描繪一個喜愛上主律法、晝夜思想的人,因為紮根於神的話語,得以按時候結果子,葉子也不枯乾——這樣的生命不單喜樂蒙福,更能在終末審判的日子站立於義人的會中。

主耶穌在馬可福音十章二十九至三十節也回應門徒:人為祂和福音撇下一切,沒有不在今世得百倍的,在來世更必得永生。活在上主的恩召與使命中,才是豐盛永恆的真生命。

戒命的完全意涵#

「不可殺人」這條戒命,承載著三層遞進的呼召:

  1. 生命無價——任何對生命的傷害,無論輕重,都不可等閒視之
  2. 愛人如己——戒命的終極精神,是積極地珍視並扶持他人的生命
  3. 捨己跟隨——以有限的生命換取不朽的生命,是天父慈愛的神聖應許

這絕非墨守成規的律法主義,而是一份呼喚我們一同進入、親身經歷的邀請。

思考延伸#

這章讓我印象最深的,是主耶穌把「殺人」與「動怒」「咒罵」並列同等嚴肅對待的方式。我一直以為十誡的「不可殺人」是最容易達標的一條,聽完這段才意識到,我可能每天都在違反這條戒命——只是用的是言語和情緒,而非刀子。

沙洛姆·保羅教授的觀察也很有意思:律法區分人命與財產的方式,其實預設了一套關於人格尊嚴的神學。這讓我想到,我們日常文化裡其實很容易把人「物化」——用成就、用貢獻、用有用與否來衡量一個人的價值。這跟律法的精神是背道而馳的。

「凡想要保存生命的,必喪掉生命」這句話讀起來很反直覺,但細想卻很真實。緊緊抓住自己的安全感、名譽、舒適區,往往是一種慢性的生命萎縮。我認為這條戒命最終指向的,不是一套禁止清單,而是一種活法——一種願意為他人、為福音把自己的生命敞開的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