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整理自本章對出埃及記 20 章 17 節(第十誡)的查經講解。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埃及記 20:17)
「不可貪婪」的準確意涵#
第十誡通常被簡稱為「不可貪婪」,但原文其實相當繁複。按希伯來原文逐字直譯,這句話應是:
你不可貪戀你鄰舍的房屋;你不可貪戀你鄰舍的妻子,或他的僕人,或他的婢女,或他的牛,或他的驢,或一切屬於你鄰舍的。
這份看似累贅的重複,其實正是解讀本誡命的關鍵。
貪戀與羨慕:對象決定性質#
「貪婪」並不代表一切渴望都是罪。詩篇 19 篇 10 節歌頌上主的誡命與訓誨「比貢金更令人羨慕」,而這裡的「羨慕」,在希伯來文中正是同一個動詞——與「貪戀」一字無異。
貪戀還是羨慕,並非源於內心不同的感覺,而是取決於所指向的對象。
- 自己的配偶,理當珍視羨慕;
- 他人的丈夫或妻子,心中的渴望就已越界,成為貪戀;
- 箴言 6 章 25 節警告不可戀慕婦女的美色;申命記 7 章 25 節甚至提醒,焚毀外邦偶像時,其上的金銀也不可貪圖。
第十誡逐項列舉鄰舍所擁有的,正是要讓人清楚辨認:一旦心中所望指向屬於他人的,便已踏入貪戀的範疇,並如箴言 6 章 1 至 5 節所描述,陷入必須立刻逃離的網羅。
貪婪並不因富足而消失#
或許有人以為:貪婪是因匱乏,一旦擁有足夠,便不再貪求他人之物。然而舊約有兩個著名案例,正面駁斥這個想法。
亞哈王與拿伯的葡萄園#
列王記上 21 章 2 節記載,亞哈身為以色列國君,坐擁無數葡萄園,卻仍貪戀耶斯列人拿伯那一小塊祖傳產業。他並非因貧乏而貪婪——那份貪戀根本與財富多寡無關。
大衞王與拔示巴#
撒母耳記下 3 章 2 至 5 節記載,大衞建都耶路撒冷時已有六位妻子,卻仍與拔示巴通姦,繼而借刀殺人,除掉其夫烏利亞。先知拿單以比喻指責他:一個擁有無數牛羊的富戶,竟奪取窮人唯一的羊羔。上主藉拿單明言:
我膏你作以色列的王,救你脱離掃羅的手。我將你主人的家業賜給你,將你主人的妻交在你懷裏,又將以色列和猶大家賜給你。你若還以為不足,我早就加倍地賜給你。你為什麼藐視耶和華的命令,行他眼中看為惡的事呢?(撒母耳記下 12:7–9)
亞哈是惡王,大衞是合神心意之人——兩者卻同樣陷入貪婪。可見貪婪並不因人的靈性光景或物質條件而自然消退。
勝過貪婪的根源:信靠上主的安排#
聖經並非只點出貪婪的問題,也透過幾個人物的對比,指出出路。
該隱:不肯接納上主的決定#
上主沒有悅納該隱的供物,卻提醒他:無需因與亞伯比較而憤恨,只要認定上主的旨意是好的,仍能勝過罪惡、蒙主悅納。可惜該隱拒絕接受這個決定,最終釀成無法挽回的大錯。
拉結與利亞:各得上主的看顧#
利亞得不到雅各的愛,上主看見她的苦情,賜她六個兒子(創世記 29:31、30:17)。拉結雖得丈夫之愛,卻始終不滿足,對雅各說:「你給我孩子,不然我就死了。」上主同樣看見了拉結(創世記 30:22),賜她約瑟。然而拉結仍嫌不足,為兒子起名「在添」(約瑟原名之意),渴求更多。最終便雅憫出生,拉結卻難產死在往伯利恆的路旁。
約瑟:認定上主旨意,怨憤煙消雲散#
約瑟自 17 歲起歷經被賣、淪為奴僕、下獄等種種苦難,直到 30 歲方蒙轉機。他卻能對陷害他的十位兄長坦然表白:
從前你們的意思是要害我,但神的意思原是好的。(創世記 50:20)
創世記 45 章 5、7、8 節更記載,約瑟將這段歲月全然看為上主的差遣,心中的怨憤不平早已消散。
勝過貪婪的根源,不是自我克制,而是真實信靠天父的供應——相信祂為我所預備的本是美好的。
詩篇 16 篇 5 至 6 節這樣說:
耶和華是我的產業,是我杯中的份;我所得的,你為我持守。用繩量給我的地界,座落在佳美之處;我的產業實在美好。
第十誡的本質:釋放,而非規條#
第十誡從來不是一條管制內心慾望的律法規範。上主的吩咐,是要指出貪戀本是捆綁人心的枷鎖。只要願意來到上主面前,學習信靠與順服,便可從這份捆綁中得着釋放。
思考延伸#
這章讓我重新理解第十誡的重量。我以前以為「不貪婪」是一種自我管理的功夫——只要知足就好。但讀到大衞的例子,才意識到即使是被稱為「合神心意」的人,也可以在富有的狀態下陷入貪婪。這讓我沒辦法再用「我已經夠多了」來保證自己不會貪戀。
拉結的故事對我觸動很深。她並非完全得不到上主的賜福,只是她的眼睛一直盯著姐姐所擁有的,而看不見自己已得的。我想這是很真實的人性——我們往往不是在比較「有」與「無」,而是在比較「我的」與「別人的」。
約瑟的對比則給了我一個方向:他並不是天生就沒有怨憤,而是在漫長的苦難中,逐漸把那些不公平都交托給上主的旨意。貪婪的解藥不是比較之後發現自己已經足夠,而是在信靠中根本不再需要那份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