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整理自《創世記》查經讀本第七章的論點,探討所多瑪與蛾摩拉的審判敘事(創 18–19 章),章節經文取自十八章 25 節:「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

所多瑪的罪:不只是性道德問題#

所多瑪與蛾摩拉天火焚城的故事,即使在從未讀過聖經的人之中也略有所聞。在英語世界,“Sodom” 幾乎已成為同性戀的代名詞——這大概源於創世記 19 章 5 節的記載:城中的男人,無論老幼,異口同聲要求羅得交出兩位外來的客人,「任我們所為」。這個動詞在希伯來文直譯作「認識」,帶有濃烈的性意涵。

各中文譯本對此字的處理頗費斟酌:《和合本》以「同房」相譯,雖則準確,卻失去原文的戲劇張力;若借用通俗語言,或許可譯作「來讓我們親熱」,卻又難以登大雅之堂。聖經翻譯在信、雅、達之間的拿捏,從來都不容易。

然而,創世記 13 章與 18 章對所多瑪的描述,僅停留在「罪大惡極」與「罪惡深重」的籠統陳述,具體罪狀要到先知書才得以披露。以西結書 16 章 49 節說得清楚:

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她和她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

這段話完全未觸及性道德的範疇。由此可見,創世記 19 章那一夜城中人的罪行,不只在於淫亂,同樣令人發指的是他們恃強凌弱、以眾欺寡的不可一世。

上主的審判:至公無枉#

上主無所不知,要審判這兩座惡貫滿盈之城,本無必要親自微服出巡。然而創世記 18 章 21 節仍記載祂說:「我現在要下去察看他們所行的,果然盡像那達到我耳中的聲音一樣嗎?若是不然,我也必知道。」作者不厭其煩地使用擬人手法,正是為了強調一點:上主行事至公,寧縱勿枉。

18 章 25 節「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在舊約神學脈絡中,神是公義的,從來不是一個需要辯護或討論的難題。真正值得讀者追問的,是另一個方向的問題:上主為何要事先向亞伯拉罕彰顯祂審判所多瑪的行動?

上主的習慣:審判之前必先警告#

上主在施行審判之前,心裡有所表白:「我所要做的事,豈可瞞著亞伯拉罕呢?」若以為亞伯拉罕只是因為「夠面子」或「與上主交情匪淺」,才獲得特權知悉這一切,那就太不了解上主的性情與慣常行事方式了。

阿摩司先知的宣告說得明白:

災禍如果臨到某城,不是耶和華所降的嗎?如果主耶和華不先把計劃向他的僕人眾先知顯示,他就不會作任何事。(摩 3:6–7)

這正是上主一貫的做法:

  • 耶路撒冷與撒馬利亞,有眾先知三番四次的提醒
  • 臭名遠播的尼尼微,上主仍差遣約拿前往警告——「再等四十日,尼尼微必傾覆了」,此處的「傾覆」一詞,正是出自所多瑪典故的同一字根
  • 洪水毀滅世界之前,雖尚無先知,挪亞在眾目睽睽下建造方舟,本身已成為一件活生生的視聽教材

兩位天使進城,其中一項任務正是協助羅得一家逃出生天——因此這次不再需要亞伯拉罕率領三百一十八位家丁出兵營救他的侄兒。

亞伯拉罕的代求:義人能否庇蔭惡人#

亞伯拉罕的回應,顯示他深深體會上主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悔改的心意。他祈求上主看在五十個義人的份上赦免全城,上主毫不猶疑地應允。此後,亞伯拉罕一路從五十個減到四十五、四十、三十、二十,最終停在十個這個最低限度。

亞伯拉罕的代求,所憑藉的根基,並非他個人的情面或據理力爭,而是上主曾賜予的應許:「地上的萬國都必因他得福。」他的祈求指向的,是上主自己的心腸。

城中無一個義人:審判的終局#

天使告訴羅得:「這城中一切屬你的人,你都要將他們從這地方帶出去。」可惜他的姻親認定這不過是戲言;羅得的妻子一再回頭,最終只有父女三人生還。

不只羅得的姻親不信,城中沒有一個人願意相信神的警告。若非如此,在羅得一家拖拖拉拉之際,全城的人早有足夠的時間逃往附近的小城瑣珥。

為了十個義人的緣故,上主樂意在最後關頭以赦免代替審判,以拯救取代傾覆。然而,所多瑪、蛾摩拉平原全境,加起來找得到幾個義人?羅馬書 3 章 10 節給出了答案:「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思考延伸#

這一章讓我印象最深的,是上主在施行審判前的那種「不得不通知」的性情。祂不是一個冷眼旁觀、等候定罪的法官,而是一位在出手之前,仍費盡心思讓人有機會知情、回頭的神。從挪亞的方舟,到約拿的警告,再到亞伯拉罕的代求——這一切都顯示出審判從來不是上主的本意,警告與拯救才是。

我也注意到以西結書對所多瑪罪狀的描述,竟然完全指向社會公義的敗壞,而非性道德。這讓我反思:在討論這段經文時,我們是否過度聚焦於一個面向,反而對「心驕氣傲、大享安逸、不扶助窮乏人」這些同樣嚴重的罪視而不見?

最後,羅馬書那句「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放在這個脈絡裡讀,格外令人肅然——它不是在譴責所多瑪,它說的是我們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