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整理自本書第六章的論點,從摩西五經中三個永約的並列對照出發,探討立約這一聖經核心主題。
洪水之約:聖經第一個永約#
上主與挪亞立約,以彩虹為記號——這是洪水故事的壓軸高潮,也是聖經裏上主在人類歷史中第一次立永約的記載。
然而,這裏有一個值得釐清的問題:這究竟是否真的「第一次」?17 世紀改革宗的經院神學(scholastic theology)主張,上主早在洪水之前已與亞當訂立「工作之約」(covenant of works)。但這一神學主張的聖經根據,並非來自創世記,而是僅憑何西阿書六章七節一句話:
他們卻與亞當背約。
即便我們暫不追問為何新約學者曾將「亞當」理解為「亞當城」,希伯來文的「亞當」本身往往直解為「人」,因此這句先知的話,完全可以理解為「上主的子民如同凡人一般隨意違約」。
從半節語意模稜兩可的經文,建構出一整套「工作之約」神學體系,風險極高,實不足為訓。
五經三約:並排比照的整體視野#
聖經又稱「新舊約全書」,可見立約主題的核心地位。摩西五經以核心約三分之一的篇幅——從出埃及記十九章直至民數記第十章——詳細記載了上主在西乃山與子民立約的內容,涵蓋十誡、約書、建造會幕的指示、聖潔法典,以及十二支派在曠野行進的秩序。
若我們按次序從創世記讀起,來到五經的高潮西乃之約,再次見到「永約」與「記號」這兩個熟悉的詞彙,便應察覺:西乃之約其實是五經裏上主第三次立約的事件。
五經的三個永約可並排比照如下:
| 次序 | 名稱 | 代表人物 | 記號 |
|---|---|---|---|
| 第一 | 洪水之約 | 挪亞 | 彩虹 |
| 第二 | 列祖之約(創世記十七章) | 亞伯拉罕 | 割禮 |
| 第三 | 西乃之約 | 摩西 | 安息日 |
三次所立,皆為永遠之約。將這三個永約並排比照,不僅能明白上主立約的心意,許多有關舊約的難題也得以迎刃而解。
立約的對象:遠超以色列一族#
有人常質疑:上主為何偏心,單單揀選以色列人作為祂的子民?
這一質疑其實忽略了洪水之約的廣度。早在西乃立約之前,上主已與挪亞並「各樣有血肉的活物」立約。使徒保羅在羅馬書八章 21 至 22 節亦指出,「一切受造之物一同歎息勞苦,指望脫離敗壞的限制,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由此可見,上主的救贖計劃所要涵蓋的,是祂所創造的眾生。
同樣,列祖之約的焦點,是上主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我已立你作多國的父,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祝福的對象,並非只限以色列十二支派。上主揀選選民的心意,乃是:「我要藉著你與世人立約,使你成為萬國之光。」
永約的對象從不只是一個民族。洪水之約涵蓋眾生,列祖之約指向萬國,西乃之約則是實現這一宏圖的歷史性時刻。
永約的性質:恩典而非交易#
永約不是生意買賣合同,簽約雙方並非平等交易。據聖經學者分析,「約」的典故源自古代近東政治上宗主國與附庸國之間的不平等條約。
劫後餘生的挪亞、離開本地本族父家的亞伯拉罕、六十萬進入曠野無水之地的以色列人——借用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的話,都是「蒙恩的罪人」,全無可誇之處。若非神的恩典,人根本不可能與神立約。
因此,誡命律例典章並非立約的先決條件,而是上主子民蒙召之後所要學習的訓誨。
以色列離棄上主、背逆違約的結果,並不是上主審判之後就另起爐灶。五經之後,上主的立約行動仍在歷史中延續:
- 大衛之約:所凸顯的是管教(參詩篇 89 篇 20-35 節)
- 新約:先知在亡國被擄之際所宣告,所強調的是赦免(耶利米書 31 章 33-34 節)
大衛之約與新約同為永約,是上主信實與慈愛一脈相承的延續。
自始至終,永約一直是上主恩典的作為。我們得救,從來都不是出於自己,也不是出於行為。
宣教的根基:實現亙古的應許#
今日我們奉差遣往普天下傳福音給凡受造的,根本上是為了實現那個地老天荒的洪水之約——上主亙古以來不變的應許。
思考延伸#
我覺得這章最讓我震撼的,是把五經三個永約並排來看這個視角。以前讀聖經,洪水之約、亞伯拉罕之約、西乃之約在腦海裏是三個分散的故事,從沒想過要把它們放在同一個座標上比對。一旦這樣做,「永約」與「記號」的重複出現就不再是巧合,而是刻意的神學結構。
另一個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永約對象的廣度。我自己過去也隱隱覺得揀選論有點「偏心」的味道,但這章提醒我:洪水之約的立約對象包括「各樣有血肉的活物」,列祖之約的祝福目標是「地上萬族」。這樣一想,揀選以色列,從來就不是終點,而是上主實現更廣計劃的途徑。
關於工作之約的批評也很有啟發性。用半節語意含糊的經文撐起一套神學體系,這種做法的風險,值得我在自己讀經解經時時常警惕——不要急於建構系統,先誠實面對經文本身在說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