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爾(John Stuart Mill)在 1869 年出版《婦女的屈從地位》(The Subjection of Women),以自由主義(liberalism)與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為基礎,對維多利亞時代英國的性別不平等發出最直接的挑戰。他的核心主張是:管制兩性社會關係的原則——以法律將一性從屬於另一性——本身就是錯誤的,而且是阻礙人類進步的主要障礙之一。
任何值得稱道的文明,都無法為婦女的屈從地位辯護;更重要的是,這樣做只會讓文明自身走向衰弱。
強權、正義與現代性#
彌爾問:若婦女失去權力,是因為男性壟斷武力,那「強凌弱」是否應永遠凌駕於「正義」之上?
- 從有史以來,男性便結合了兩個事實——女性對他們的重要性,以及女性較弱的體力——並以此將女性置於束縛之中
- 這種束縛後來被「轉化為法律權利,並獲得社會認可」,形成一種非正式的社會契約:女性以放棄固有權利換取男性的保護
- 彌爾時代的婦女更像是被扶養的依賴者,而非奴隸,但其處境仍帶有最初粗暴奴役的烙印
- 隨著社會越來越依賴腦力勞動,「最強者法則」在體力上的意義已是時代的遺物,卻仍深植於人類的心理結構之中
自中世紀初期以來,英格蘭婦女在財產權上反而倒退——中世紀時她們曾擁有更多財產權利。性別從屬的框架被精心建構,使其與文明主張並不衝突,「就像希臘人家中有奴隸,卻仍自認為自由民族」。
「天性」論的虛妄#
彌爾對當時最常見的反對理由——婦女的「天性」使然——提出了尖銳的反駁。
- 「天性」不過是我們在自身觀察到、卻無法以理性解釋之事;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甚至認為人有「自由天性」與「奴隸天性」之分,可見訴諸天性毫無說服力
- 中世紀時農民被貴族統治,看似「極度自然」;但幾乎所有被稱為「不自然」的事,翻譯過來都只是「不習慣」罷了
- 彌爾指出:「現在所謂的女性天性,是一種極度人為的產物——是在某些方向上受強制壓抑,在其他方向上受非自然刺激的結果。」
給她們機會#
男性不只要求女性服從,更要求她們的感情認同;為此,他們重塑整個文化與社會,使女性從不考慮另一種人生的可能。
- 女性從小被教導必須順從、完全為他人而活、不能有個人抱負,她們的價值在於對男性的吸引力
- 然而十九世紀下半葉,出身黑人或白人、貴族或平民,不再絕對決定個人的可能性;唯獨女性,仍是一出生便命運已定
彌爾以自由主義與經濟哲學加以論證:
- 沒有人立法規定強壯男子必須做鐵匠,因為自由競爭會讓才能最匹配的人找到最適合的職業
- 同樣地,預先限定女性只能從事某些工作,在道德上同樣站不住腳
- 功利主義的邏輯更進一步:任何困難而重要的工作都人手不足,擴大人才庫只有利於全社會
「若迄今無女性成為偉大的歷史學家,試問哪位女性曾擁有相應的博學素養?……當女性獲得所有男性現在都需具備的準備,才是根據經驗判斷她們創造力的時機。」
婚姻市場#
彌爾以嚴厲的筆調揭示當時婚姻制度對女性的壓迫:
- 依英格蘭習俗,父親決定女兒嫁給誰;一旦在結婚登記簿上簽名,妻子便成為「丈夫的實際奴僕,就法律義務而言,與通常所稱的奴隸無異」
- 妻子放棄對自身財產的所有權,包括繼承所得;更改這一規定,能終止男性以婚姻騙取女性財產的常見陷阱
- 他不是在說好丈夫不存在,而是法律必須考慮到壞丈夫的存在——那些毆打妻子、讓妻子除了遭受社會放逐別無出路的人
- 彌爾提出的家庭模型,不是專制統治,而是權力的民主分配:「我們曾有過服從的道德,曾有過騎士精神與慷慨的道德;現在是正義的道德到來之時了。」
賦予女性自由選擇職業並開放相同領域的機會,將「使人類可用於崇高服務的智識力量加倍」——這對全社會都是無可置疑的利益。
結語:改革浪潮的開端#
《婦女的屈從地位》出版後,英國陸續推動了一系列進步改革:
- 1867 年:《改革法案》賦予城鎮工人男性投票權
- 1870 年:《弗斯特教育法》普及初等教育;文官考試制度啟動,以才能取代金錢買官
- 1870 年:《已婚婦女財產法》讓婦女得以在財務上獨立於丈夫,並保有繼承財產——正是彌爾所呼籲的
- 1871 年:牛津、劍橋大學開放各宗教信仰者就讀;兩校相繼設立女子學院
儘管如此,婦女投票權的完整實現,還要再等將近五十年。
作者生平#
彌爾(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生於倫敦,父親詹姆斯·彌爾(James Mill)是哲學家兼經濟學家,為他安排了著名的嚴格教育:三歲學希臘文,八歲學拉丁文,十二歲精通邏輯,十六歲便撰寫經濟論著。少年時赴法國研習歷史、法律與哲學,此後在東印度公司任職數十年,1857 年印度兵變後以首席審查員之職退休。
他與傑瑞米·邊沁(Jeremy Bentham)共同創立功利主義學會,並協助設立倫敦大學學院。他曾因向倫敦貧民發放節育資訊而遭逮捕。1830 年結識哈里特·哈迪·泰勒(Harriet Hardy Taylor),兩人維持二十年柏拉圖式的友誼,待哈里特的丈夫過世後才正式成婚;哈里特於 1851 年發表的《婦女的參政權》(The Enfranchisement of Women)對本書有深遠影響。
1865 年彌爾當選國會議員,積極倡議婦女投票權及其他自由主義議題,並擔任全國婦女參政協會(National Society for Women’s Suffrage)主席。主要著作包括《邏輯體系》(A System of Logic,1843)、《政治經濟學原理》(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1848)、《論自由》(On Liberty,1859)、《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1863)及《自傳》(Autobiography,1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