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洛克(John Locke),1689 年

「人類生而自由、平等、獨立;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皆不得將他置於政治權力之下。」

脈絡:一部超越時代的著作#

洛克(John Locke)被譽為「古典自由主義之父」,以理性而非傳統作為政治思辨的基礎。《政府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寫於 1679–1681 年間,出版於 1689 年光榮革命之後,匿名發表——因為洛克實際上是在指控當時的君主為非法獨裁者。

此書在洛克生前幾乎無人問津,卻在十八世紀末產生了劃時代的影響:

  • 伏爾泰(Voltaire)、盧梭(Rousseau)等法國啟蒙思想家奉之為圭臬
  • 美國建國之父傑弗遜(Jefferson)與麥迪遜(Madison)深受其影響
  • 《獨立宣言》中「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表述直接呼應洛克的自然權利論
  • 反奴隸制運動借用了「每個人對自身人格擁有所有權」的命題

洛克的《政府論》分為兩篇:第一篇First Treatise)駁斥菲爾默的君主神授論;第二篇Second Treatise)建構以同意為基礎的政治哲學,是後世影響更深遠的部分。

第一篇:君王不過是凡人#

第一篇是對羅伯特·菲爾默(Sir Robert Filmer)《父權論》(Patriarcha)的系統性批判。菲爾默的論點如下:

  • 孩子生來屬於父母,同理,成人也必須臣服於「父親般的」君主
  • 上帝將統治大地的權柄賜予亞當,這種宰制權延伸至世代君王
  • 因此,君王擁有神授統治權,本質上超越法律

洛克的反駁:

  • 「父親對家庭的管轄」與「君王對國家的統治」類比不成立——成年人有能力自主思考與行動,並非永遠處於依賴狀態
  • 若菲爾默的邏輯成立,那麼除君王外,包括王子與貴族在內的所有人都將淪為奴隸
  • 神授君權毫無聖經依據,且任何在世君王都無法追溯自己的血脈至聖經中的亞當

洛克的替代主張:人在出生時即具有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包括自由,這是任何政治秩序的前提。

第二篇:自然狀態與社會契約#

洛克式的自然狀態#

第二篇從一個假想的「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出發。洛克的自然狀態與霍布斯(Thomas Hobbes)所描繪的「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截然不同:

  • 自然狀態中,人人生而平等,享有自由
  • 這並非無政府的混亂,而是依據自然法(natural law)生活的狀態
  • 自然法要求:不傷害他人、不剝奪他人生命、尊重他人財產
  • 「這是自由的狀態,但不是放縱的狀態」——自然正義存在,每個人都有權懲罰侵害者

從自然狀態到公民社會#

隨著社會演進,個人讓渡部分自然執法權,換取由中立第三方(獨立司法機構)提供的公正裁決:

  • 這種讓渡構成了一種「契約(compact)」
  • 同意(consent)是公民社會的根基
  • 人們自願進入公民社會,目的是保護自己的生命與財產

洛克的「同意」理論是其政治哲學的核心:合法政府必須建立在被統治者的明示或默示同意之上。忘記這一點的政府,無論君主制還是其他形式,都失去了合法性。

人民高於君主#

洛克的「自然權利」假設打破了中世紀「人生而屬於某一階層」的觀念。他的主要論點包括:

  • 政治社會「始於人們的自願聯合與相互協議」;君主制是後來才出現的,且其地位依賴人民的同意
  • 君王不是上帝的代表,而是人民的代表,「除了法律之外,沒有自己的意志與權力」
  • 若君王違背社會意志(即法律),人民便有權抵抗其統治(resist their King)
  • 當君王純粹為一己私利而統治,而非為人民謀福祉,他便成為暴君,不再具有權威與合法性

關於君王的具體限制:

  • 君王無權繞過議會強行徵稅,課稅必須由人民代表同意,且只能用於公共利益
  • 若君王以「沒有授權的武力」行事,此乃戰爭狀態,是君王在反叛事物的正當秩序,而非人民在叛亂

勞動、財產與經濟#

洛克的勞動價值論(labor theory of value)是其財產權理論的基礎:

  • 每個人絕對擁有自己的身體,因此也擁有自己的勞動
  • 人將勞動與自然資源混合,便對該資源取得了財產權
  • 在自然資源充裕的條件下,這種占有不損害他人的生存機會

隨著貨幣與交換經濟興起:

  • 以物易物的生存社會轉變為以貨幣為媒介的複雜經濟體
  • 但勞動與財產的道德基礎並未消失,所有人都從經濟複雜化中獲益
  • 憲政政府比王權更適合保護財產權,因為商業的力量在於廣大參與者,而非王室壟斷

洛克並不認為財產所有權應成為政治權力的基礎。他強調,自由經濟不終結道德責任:「擁有並有剩餘者,必須將多餘之物給予有急切需要、否則將面臨死亡的人。」這是他為「再分配自然法」所作的辯護。

歷史影響與批判#

洛克思想的現代遺產#

從《政府論》可以追溯到今日多項視為理所當然的觀念:

  • 人權(human rights):基於自然平等,與生俱來,先於任何政治制度存在
  • 普選權(universal suffrage):政治權利無需以財產為前提,影響了爭取婦女及其他被剝奪選舉權群體的運動
  • 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在真正需要的人有權向有盈餘者尋求幫助的原則上建立
  • 反奴隸制:「每個人對自身人格擁有所有權,任何人無權干涉」

主要批評#

  • 自然權利的預設:洛克的整個體系建立在「自然人權確實存在」的假設上;若不接受此前提,其理論便顯得過於樂觀(霍布斯對人性的看法或許更為現實)
  • 財產與不平等:洛克未充分正視私有財產必然導致巨大不平等的問題,其對財產的強調也反映了他自身的社會階層立場
  • 殖民矛盾:洛克曾參與草擬卡羅來納(Carolina)殖民地憲法,該憲法建立了以奴隸貿易為基礎的封建貴族制度——與其宣揚的自由原則形成鮮明矛盾

洛克認為對外征服是荒謬之舉,是「強權對抗正義」的表現,征服不等於占有,在道德上毫無基礎。他承認這在當時是「奇怪的學說」。若洛克活到今日,他或許會驚訝於暴君依然存在;但他也會欣慰於「以人民同意為基礎的政治」已成為普世規範。

作者生平#

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出生於英格蘭薩默塞特(Somerset),父親是律師與地方官員。他就讀倫敦威斯敏斯特公學(Westminster School),後獲獎學金入讀牛津大學基督教堂學院(Christ Church, Oxford),取得兩個學位後留校講授神學與政治,並自行鑽研醫學與自然科學。

1667 年,洛克加入阿什利勳爵(Lord Ashley,後成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門下,與著名醫師湯瑪斯·西德納姆(Thomas Sydenham)及自然哲學家羅伯特·波以耳(Robert Boyle)合作,甚至親自監督了一次救活沙夫茨伯里的肝臟手術。

沙夫茨伯里擔任大法官期間,洛克擔任顧問,並協助籌備卡羅來納新殖民地。光榮革命後,他成為貿易委員會(Board of Trade)的薪俸成員,主導政府經濟政策,並倡議修改濟貧法以保障每個人獲得足夠食物與衣物的權利。

洛克終身未婚,晚年在埃塞克斯與老友達馬里斯·馬珊姆夫人(Lady Damaris Masham)及其丈夫同住,1704 年辭世。

除《政府論》外,他的《寬容書簡》(Letters Concerning Toleration,1689–92)闡述政教分離,《人類理解論》(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則奠定了其在英國經驗主義哲學中的先驅地位。